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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傳媒>>傳媒期刊秀:《今傳媒》>>2017年·第5期

新媒體時代隱私權保護探析

——以“微信”為案例

姜婷婷,李  瓊
2017年06月05日08:05 | 來源:今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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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信息安全問題在當今時代日益凸顯,隨著移動終端日益成為日常生活中重要組成部分,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讓用戶的隱私權安全面臨著越發嚴峻的挑戰。究其問題,不僅有人們對網絡隱私權的認知不足,更有相關法律制度構建的缺失。本文擬以微信為案例,從網絡隱私權的特征、我國網絡隱私權的保護現狀、智能終端即時通訊情境下的隱私權保護的困境及路徑等方面出發,反思我國在網絡時代的隱私權保護問題,以求總結現狀,尋找對策。

關鍵詞:網絡隱私權﹔信息安全﹔微信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122(2017)05-0035-02

一、我國的網絡隱私權保護現狀

目前學界對網絡隱私權主要有三種主要觀點:一種認為兩種隱私權的主客體及內容沒有實質改變,只是新增了某些特征,其本質仍是人格權﹔另一種則認為互聯網時代是屬於數據的時代,網絡隱私權僅是對個人網絡行為相關數據的保護,數據的經濟價值在互聯網時代被放大,網絡隱私權實質為一種財產權﹔而主流觀點認為網絡隱私權是一種復合型權利,承認其既具有的人格權屬性,也承認互聯網為之帶來的財產權屬性。

網絡隱私權是傳統隱私權在互聯網時代的衍生概念。受互聯網平台開放性、匿名性等特征影響,網絡隱私權的構成要素分別呈現出不同特征:主體模糊化、客體廣泛化、內容積極化、屬性價值化。隱私權首次以獨立的人格權在基本法律的形式受到保護是在2010年的《侵權責任法》中。與傳統隱私權相比,網絡隱私權受到的重視少,既沒有概念進行界定,也沒有具體條款來規定其主客體、內容和侵權的行為方式,具體的保護方式、救濟措施等更是蹤影難覓。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權責任法》通過三個款項對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承擔進行了劃分,為網絡侵權行為提供了可供參考的法律依據。

在法律規范之外,互聯網協會也制定了一些規范性文件,如《中國互聯網行業自律工業》《垃圾郵件防范處理指南》等,此外一些大型網站,如百度、新浪等也公布了保護網絡隱私權的聲明。2011年,為了更好地管理互聯網信息內容,國務院辦公廳同意設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通過成立專業的監管部門、運用專業的技術對互聯網進行監管,同時利用網絡警察發揮監管職能的重要作用。

然而,由於對隱私權立法的不完備及網絡隱私權立法的缺失,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雖已初具規模,但是在實踐方面仍有存在較大的問題。侵犯隱私權案件在發生之后,難以得到較好的解決結果。

二、微信空間的網絡隱私權困境

根據騰訊發布的《2015微信用戶數據報告》,截止到2015年第一季度,微信已經覆蓋中國 90% 以上的智能手機,月活躍用戶達5.49億,其25%的微信用戶每天打開微信超過30次。55.2%的微信用戶每天打開微信超過10次。微信成為近30%用戶手機上網使用流量最多的應用。微信用將近5年的時間成為了幾乎每部手機必備的一個應用軟件,其功能也從最初的社交、文字圖片分享擴展到如今的游戲娛樂、交通出行、電子商務等領域,本就搖搖欲墜的網絡隱私權在微信情境下便得更加脆弱。

(一)自由與隱私的沖突

借助網絡平台的便利,自媒體的產生與興起給了更多人發言的機會和渠道,人們表達自我、展示自我和結識他人、窺探他人的欲望都不斷被激發並滿足,逐漸地,公共和私人的界限變得模糊,人們越來越樂於並心安理得地窺探他人隱私。雖然和開放程度極高的微博相比,微信朋友圈等建立在熟人社區基礎之上的功能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但微信允許陌生人查看十張照片的功能使得隻要不法分子擁有你的手機號或微信號,便可以竊取你的部分私人信息。在這種看似私密的社交平台內,用戶更容易掉以輕心,將自己的個人信息主動交出。比如,我們在參與微信平台的一些游戲時,總會被要求同意授權或填寫個人信息,這些信息被后台操縱者獲取后,都有可能成為我們隱私泄露的開始。

(二)侵權方式多樣化

如今的微信經過多次的版本更新,逐漸由一個相對私密的社交平台發展為開放的多功能網絡平台,功能開始涉及游戲娛樂、交通出行、電子商務等多個領域,微信功能的多元化使得侵犯隱私權的方式同樣隨之多樣化。籠統看來,用戶的隱私泄露有兩種方式,每一種方式都可以找到對應的微信功能——第一種,用戶主動發布信息導致泄露:微信的朋友圈功能是微信用戶主動發布信息的最重要渠道,除了朋友圈,“附近的人”“搖一搖”“漂流瓶”等功能在被使用時,也會讓他人獲取用戶的相關信息﹔第二種,用戶信息被網絡用戶或服務商提取導致泄漏:以用戶綁定銀行卡才能開通的微信支付為例,我們無法得知微信后台是怎樣儲存、管理、調動、使用用戶銀行卡信息的。我們隻知道微信利用雲技術將數億用戶的信息數據儲存起來,但受技術原因影響,數據存儲位置是隨機分配的。這便造成用戶無法有效控制其個人數據。這些數據在儲存、提取過程中很有可能出現混合、丟失,甚至是泄露。從微信如今在朋友圈的極具針對性的個性化植入廣告功能來看,騰訊已經對其獲取的數據進行了商業利用。

(三)維權過程困難化

網絡環境的開放性、匿名性和即時性在降低網絡侵權門檻的同時大大增加了隱私泄露后果的危害。對於被侵權者來說,由於互聯網侵權的特殊性,相應的維權過程也日益困難。

首先,信息一旦泄露,便可以以低成本且高速度的方式到達世界各地,並長期地留在網上,期間造成的影響難以估量,加之相關法律的缺失,都使得侵權客體受到侵權后的獲得救濟權難以得到實現。

其次,與普通情況下的侵權案件不同,網絡環境中的侵權案件發生后,從侵權主體的確定到取証、量刑都可以說困難重重。自媒體的海量性使得網絡用戶與網絡服務提供都可利用相關技術對他人的隱私構成侵犯,由於這種侵權行為涉及復雜的技術問題,所以我們很難清楚地界定到底是誰構成了最初的侵權行為,是誰應承擔侵權的主要責任,更難以判斷某個個體或組織是否對侵權行為是否責任豁免。

最后,由於互聯網的開放性,一個侵權行為的發生很有可能在侵權主體無意識地情況下跨過國家界限,涉及多地區、多國家。而各國在界定隱私侵權時釆用的標准不甚相同,因而出現該行為在一國構成了隱私侵權,但在另一國卻不構成隱私侵權的現象。在隱私侵權缺乏國際統一標准的當下,想要使不同國家地區毫無沖突地處理同一件隱私侵權,顯然是難上加難之事。因而可以看出,互聯網環境下維護侵權客體權益的又一困難所在。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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