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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微商購物中的消費者隱私保護

梅玉婷
2017年09月28日14:07 | 來源: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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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微信的發展,其低門檻的優勢吸引了許多商家入駐,微商逐漸興盛。然而在實際的微商購物中卻存在一些安全隱患,其中隱私安全問題尤為突出。本文將探討微商購物中的消費者隱私保護問題,並給出相應的解決措施。

關鍵詞:微商﹔消費者﹔隱私保護

一、 “微商”的界定

“微商”一般是指“利用微信、QQ、微博等社交工具作為平台來開拓市場,展開銷售活動以實現銷售目標或進行分銷的組織或個人”①。本文中僅探討“利用微信作為平台來開拓市場、展開銷售活動以實現銷售目標或進行分銷的個人”。

“近年來隨著傳統電商市場幾近飽和,品牌化、集成化趨勢日益嚴重,傳統個體電商(如小型淘寶店主)的准入門檻進一步升高,留給個體電商的市場份額也逐步萎縮”②,大量個體投資者選擇在微信平台上拓展市場、進行銷售活動,通過微商進行購物已逐漸成為中國網民日常生活的常態。

一定程度上,相較於其他平台而言,微信因其私人化的特點而可信度更高,但這也為用戶的微商購物帶來了隱患,用戶的隱私安全很難得到保障。

二、 存在隱患

早在2014年就有學者對微信的發展做過量化研究,研究表明隱私保護是用戶最為擔心的微信安全問題。③微信用戶其實早已意識到隱私保護的問題,只是該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並且在大數據的背景下,隱私泄漏的風險也逐漸提高。

而相較於傳統電商購物,微商購物的安全隱患也更大。不同於傳統的電商購物,微信結合了人際傳播與群體傳播的特點,形成一對一、點對點的傳播,目標群體變得更具有針對性。作為社交軟件,微信擁有這樣的特性顯然能夠使熟人間的交流互通更加緊密﹔但是如果作為購物平台,這樣的傳播機制則會使消費者的隱私遭受更准確、更長期的泄露。

(一)泄露個人信息

“微信是基於熟人關系鏈的移動在線社交,將現實生活中的朋友、同學、親人或親戚、同事聯系起來,形成了復雜且微妙的熟人社區”④﹔而消費者對熟人圈子“不設防”的態度就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

人們隱私的私密程度由低到高可分為基本信息、真實信息與敏感信息⑤,但是在微商購物、提供收貨信息的過程中,消費者的部分基本信息與真實信息是必定會被透露的,另外朋友圈的“晒”文化也為敏感信息的泄露提供了大量機會,這就為微商收集消費者的隱私提供了便利。

商家可以隨時通過朋友圈獲得消費者的各類信息﹔而“朋友圈的瀏覽記錄、點贊量等,都可作為商家分析個人或部分群體網絡商業活動的數據”⑥,微商可根據消費者對商家所發廣告的關注程度,總結出消費者的購物習慣﹔另外,加微信前默認陌生人可以查看相冊中十張照片的設置,也為商家尋找潛在客戶提供了機會,這些都無疑會對消費者的隱私保護構成威脅。

除此之外,在實際操作中“為了擴大營銷規模、更精准地投放廣告給目標客戶,商家之間會交換甚至買賣客戶信息”⑦,甚至“攻擊計算機系統獲取信息、利用消費者信息進行交易”⑧。不法分子也可以通過這些信息收集手段,以盈利為目的盜用、冒用姓名、照片等個人信息,做一些違法之事,這些都對消費者隱私權保護構成極大威脅。

(二)威脅財產安全

許多微信用戶在使用軟件的過程中,帳號都與個人銀行卡綁定,微商購物時,許多用戶也會選擇用微信轉賬的方式進行交易,這就為財產安全埋下隱患。有的商家可能通過各種手段(如掃二維碼)盜取消費者帳號,這就對消費者的財產、隱私安全構成了威脅。

(三)泄露社會關系及熟人信息

微信朋友圈的“晒”文化,泄露的不只是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還可以顯示出消費者的社會關系和朋友網絡,同時“晒”文化所呈現的內容,也會涉及朋友的隱私,為不良商家收集個人信息提供可乘之機。

三、 隱私保護的手段

CNNIC發布的《2015年中國手機網民網絡安全狀況報告》顯示,95.9%的手機網民在2015年遇到過手機信息安全事件,在所有遇到過手機信息安全事件的用戶中,52.7%的用戶認為自己沒有因此遭受損失﹔由於個人信息泄露影響正常工作生活和由於手機安全問題花費時間和精力解決的用戶佔比分別為26.4%和26.1%﹔造成用戶話費、流量丟失或者賬戶資金丟失等直接經濟損失的比例為8.9%。而截至2015年底,手機網民中會主動查看手機軟件隱私權限的用戶僅佔35.8%﹔隻有8%的用戶會通過手機安全軟件的提示留意手機應用的隱私權限﹔高達56.2%的用戶完全沒有注意過手機應用的隱私權限問題。38%的手機網民認為目前使用手機上網非常安全或比較安全,而認為使用手機上網比較不安全或很不安全的比例僅為12.8%。⑨

從報告中不難看出,手機信息安全問題十分嚴重,因隱私泄露而帶來損失的案例也並不少見。為了消費者能夠安全、舒心地進行微商購物,各方必須提高警惕,採取實際行動保障消費者隱私與信息安全。

(一)消費者自我保護

作為隱私安全的主體,消費者應該從自身做起,對相關應用的隱私操作進行設置,從而保護個人隱私。

實際上,微信為消費者保護個人隱私提供了兩層篩選的機會。第一次篩選是指添加微信好友的環節,也是朋友圈隱私管理的初始環節。消費者應該謹慎選擇是否通過好友添加,以及是否給予新好友翻閱相冊的權限。而“朋友圈的權限設置和好友分組管理功能……為傳播者的隱私管理提供了‘二次篩選’的空間”⑩。權限設置可以將那些不願與之分享個人信息的受傳者拉入黑名單,而好友分組功能則可以實現將某些信息僅向特定的若干組受傳者公布,從而有效保護個人隱私。

在微信朋友圈的展示中,邊界管理的規則遭遇了解構。對於那些通過朋友圈“晒”出來的個人信息,看到的好友與信息原擁有者之間並沒有特定的“契約”規定信息不許外傳或用作他用,任何一個看到信息的人都可以不受限地向他人透露。這也就意味著某些信息一旦在朋友圈中發布,就被默認標記為“公共領域”的內容,看到信息的“信息共有者”不必為自己的泄露行為負責。這也就是朋友圈的“晒文化”可以泄露那麼多隱私,甚至愈傳愈廣,以至最后對消費者造成損失的原因。

所以,作為消費者,微信使用者應該謹慎考慮朋友圈的權限問題,以防原本隻想分享給親友的內容會被一些居心叵測的人看見並收集。另外,筆者建議,通過微商購物的消費者可以考慮關閉“向陌生人展示十張照片”的設置,謹防信息販子莫名前來加好友並盜取個人信息。

(二)微信平台的自我完善

雖然微信最開始是作為通訊、社交軟件興起的,但是經過幾年的發展,微商已經日漸普遍,消費者通過微信平台進行購物也已經成為了司空見慣的現象。在這樣的情況下,微信就必須採取措施進行調整與規范,以維護應用軟件的聲譽和日常運行。

另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12年就通過了《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決定》的第三、四條分別提出了網絡經營者在提供網絡服務時應當履行的保護網絡使用者隱私權的責任,第八條則明確了當公民的網絡隱私權受到侵害時,公民有權向網絡提供者主張自己的權利。這些規定都為微信平台消費者的隱私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

微信平台既然允許微商通過自己的平台進行銷售,那麼就應該重視微商管理、保護消費者隱私。微信可以學習微博認証系統,對微商進行實名登記的身份認証和資格審查,以保証微商的質量﹔另外可以借鑒淘寶的成功經驗,對微商的信用進行等級評定,同時開啟投訴服務,對不正當操作的微商進行相應處罰,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微信也可以借鑒互聯網隱私保護條款,針對微商制定相應的隱私協議,與微商身份驗証相配合,明確微商與消費者之間的契約,以保護消費者隱私。

另外,從CNNIC的統計數據中可以看出,相當比例的網民對應用軟件的隱私設置並不了解,這與應用軟件的使用說明脫不了關系。微信應該加強對使用者的安全提醒,主動告知使用者隱私安全設置的用法,提警使用者對自己的隱私進行必要的保護。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也應保護消費者隱私

事實上,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早已將個人隱私權納入保護范圍,即經營者若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應經被收集者同意。這就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保護消費者隱私提供了法律依據。

但是,微商購物中的隱私維權依然非常困難。由於微信購物只是公民個人私下交易或通過非法渠道購買商品、接受服務,若發生消費糾紛,並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另外,隱私泄露行跡比較隱蔽,証據也較難收集與列舉,這就為微商購物中保護消費者隱私造成了阻礙。

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與立法機關應立足新時代,對新媒體環境下新型的消費模式進行研究與探討,力求對新消費模式下的消費者隱私保護提出可行的方案,與時俱進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法律底線的維護

除了在微商購物中難以發揮實際作用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外,我國還沒有關於網絡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的全國性專門立法,相關規定散見於一些行政法規中,而這些散落的規定零星分散、語焉不詳,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條款較為空洞抽象,同時也未確立統一的個人信息監管機構,這就帶來另一個問題:這些法律條文在現實應用中並未完全將行政責任落到實處,在行政執法和司法實踐中可操作性並不強。

立法機構與有關部門應立足新媒體時代,在隱私保護方面出台適用於互聯網新發展的法律法規,同時完善監督機制,通過法律把關,切實保障消費者權益。

四、 結語

雖然微信的飛速發展為我們的生活帶來了諸多便利,但是隻有完善相關保障措施,才能讓使用者在安全的環境下放心購物。不過,外部措施的實施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所以筆者認為,在現階段,保護隱私最有效的方法是消費者自身提高警惕,注意隱私安全的防護。

 

注釋:

①紀妙,王明宇.微商行業分析報告[J].電子商務,2015(2).

②③匡文波.中國微信發展量化研究[J].國際新聞界,2014(5).

④申琦.自我表露與社交網絡隱私保護行為研究——以上海市大學生的微信移動社交應用(APP)為例[J].新聞與傳播研究,2015(4).

⑤MonikaTaddicken. The‘Privacy Paradox’in the Social Web: Characteristics,and the Perceived Social Relevance on Different Forms of Self-Disclosure[J].Journal of Computer-Mediated Communication, 2014(19).

⑥董潤芸,魏冬妮.論微商交易中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J﹞.沈陽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4).

⑦方金華,陳煉星.網絡隱私權法律保護研究﹝J﹞.華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1).

⑧孫瑜.電子商務中用戶隱私保護措施淺析﹝J﹞.經營管理者,2015(34).

⑨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ydhlwbg/201610/P020161012494271880676.pdf

⑩殷俊,馮夏楠.論微信朋友圈中的傳播隱私管理﹝J﹞.新聞界,2015(23).

(作者單位:南京師范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

(責編:馬瀟(實習)、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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