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的“時事新聞”也需要賦予“優先權”

眾所周知,單純的隻有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的簡單“時事新聞”是不受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保護的。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加入了獨創性表達內容的“時事新聞作品”。那麼,二者如何區分呢?
“時事新聞”與“時事新聞作品”的區別
典型的時事新聞一般表達較為精練,例如,“日本朝日食品集團和江崎固力果公司6日宣布,將自主召回兩公司銷售的共計56158個便攜裝嬰兒奶粉。”與之相對,時事新聞作品在內容表達上則要豐富得多。
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從各種媒體接觸到的時事新聞大多不是單純的“時事新聞”而是“時事新聞作品”。隨著現代新聞事業的發展,新聞報道再也不僅僅是簡單平面的消息傳遞,而是整合了新聞背景、生動描述、專家解讀等眾多內容的獨特資訊,是文字報道、新聞配圖、視屏錄像、採訪錄音等多種表達形式的結合。對於這種並非單純事實消息的新聞報道,完全可以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與表達豐富的時事新聞作品相對,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第五條的規定,單純的時事新聞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那麼,對於單純的時事新聞的採編,可以受到法律保護嗎?我們先來看看國外是怎麼做的。
國外對於單純時事新聞的法律保護
國外對於時事新聞的保護方式已經趨於成熟,不但注意到單純的時事新聞與時事新聞作品的區分,而且採取了多元化的法律保護模式,具體包括:第一,對時事新聞適當降低門檻,盡量將更多的時事新聞納入到《著作權法》保護之中。例如,日本著作權法規定,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單純事實消息僅僅包括人事往來、訃告、火警、交通事故等日常消息,而一般的報道、通訊、新聞照片都作為作品加以保護。第二,規定了優先權。意大利規定,在注明來源和不違背行業慣例的情況下,可以復制新聞報道,但是在通訊社對其新聞注明確切發布日期的情況下,他人必須給原始採編新聞者16小時的優先傳播權。美國在類似情形下也規定了20小時的優先權。第三,對無著作權的時事新聞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保護。這一模式在美國通過判例法得以確立。1994年,美國一家電台因為將當地一家報紙的新聞作為自己新聞收集的成果予以廣播而被后者訴至法院,法院認定電台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判令電台賠償報社的經濟損失。在司法實踐中,美國法院不是通過比較雙方新聞是否相似來判斷侵權與否,而是調查當事人是否對自己的新聞有過獨立調查。
借鑒國外經驗確立“優先權”
時至今日,新聞產品已經從無償使用的公共產品開始轉變為一種稀缺商品,新聞媒體的核心競爭力主要圍繞新聞的採集和傳播展開。在此背景下,對於一些需要憑借自身獨有資源才能獲得的新聞資源,即使是單純的時事新聞,也需要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例如獨家新聞。獨家新聞的採訪往往要求被採訪者在該新聞單位首發獨家新聞之前,不得向其他新聞單位透露採訪內容。
因此,獨家採訪是佔據新聞媒體制高點的重要手段,具有很強的時效價值和市場競爭優勢。正因為這個原因,對獨家新聞的保護也顯得尤為重要。現實中,其他新聞機構往往在獨家新聞發布的同一天甚至更短的時間內就轉載刊發,使得進行獨家採訪的新聞單位換來的時效價值和競爭優勢變得毫無意義。因此,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我國有必要在獨家新聞等特殊資訊方面確立其“優先權”,可以規定,除了關系重大國家利益的新聞,對於其他領域的獨家新聞,其他從業者可以轉載和傳播,但是至少應當給予原始獲得新聞資訊者一定時間的優先傳播權。對於侵犯優先權的行為,可以援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以“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規制。
(作者系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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