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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稿"頻現 全媒體時代時事新聞版權爭議如何化解

2019年01月24日07:19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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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全媒體時代時事新聞版權爭議如何化解

近日,某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文章《甘柴劣火》刷屏,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主要爭議焦點之一在於此文章是否屬於洗稿。

有觀點認為,這篇文章引用了大量傳統媒體的深度調查,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權﹔也有人提出,向公眾發布的時事新聞屬於合理使用的范圍,自媒體對傳統媒體文章的二次傳播並非照搬照抄,而是有獨立思想及評論的二次傳播。

隨著全媒體時代來臨,新聞版權糾紛此起彼伏。《法制日報》記者就此採訪了業內有關專家。

合理使用范圍存爭議

著作權法規定需改進

在中國傳媒大學政法學院教授劉文杰看來,著作權法上的時事新聞是指那些不滿足獨創性要件的純粹事實性消息,例如格式化的會議報道等。由於不具備作品構成要件,自然也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相反,無論是寫實的新聞報道還是虛構的文學作品,隻要構成有獨創性的表達,就可以作為作品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新聞作品的獨創性尤其體現在作者的材料選擇、遣詞用句和謀篇布局等方面。”劉文杰說。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認為,有些時事新聞是對事實性的單純描述和報道,屬於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范圍。但有些時事新聞作品是深度型、深挖型的調查類時政新聞,需要耗費較高的創作成本,並非屬於合理使用范圍,其轉載引用需要經過當事人同意,並向其付費,即具有所謂的人身權、財產權。

“著作權法對時事新聞作出了保護規定,但並未區分時事新聞和時事新聞作品。由於二者在法律上未明確區分,則容易混同,從而造成合理使用范圍過於寬泛,導致一些自媒體薅了傳統媒體創作的時事新聞作品的‘羊毛’。”朱巍說。

朱巍稱,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著作權法中的相關規定可以進一步改進。“雖然相關司法解釋已有相應補充,但司法解釋、司法判例和法律條文之間仍有一定距離。希望法條能夠進一步修改,明確時事新聞、時事新聞作品、新聞評論、夾敘夾議等各類形式的作品之間的邊界及版權權利。”

劉文杰認為,雖然著作權法中有“時事新聞”這個概念,但是並沒有給其下一個界定。而且,即使未來有可能在法律條文中對其予以界定,或許也不會給實務界帶來很大的影響。

洗稿形式雖多內容不變

抄襲他人表達構成侵權

近年來,洗稿問題引起了越來越多的關注。據相關媒體報道,國家版權局、互信辦、工信部、公安部等四部門曾聯合啟動“劍網2018”專項行動。此次“劍網2018”專項行動重點打擊自媒體通過“洗稿”方式抄襲剽竊、篡改刪減原創作品的侵權行為,並規范搜索引擎、瀏覽器、應用商店、微博、微信等涉及的網絡轉載行為。通過集中查處一批違法轉載案件,依法取締、關閉一批非法新聞網站、網站頻道及微博賬號、微信公眾號、頭條號、百家號等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服務提供者,達到整治規范的目的。

另據了解,2018年12月3日,微信公眾平台發布《微信公眾平台“洗稿”投訴合議規則》,嘗試設立合議機制,將實踐中認定存在爭議的“洗稿”內容交予“洗稿投訴合議小組”成員評定,並在合議后得出結論。

洗稿究竟是一種什麼行為呢?中國傳媒大學法律系副主任鄭寧認為,首先要界定到底什麼叫“洗稿”。“新聞報道的類型是多樣化的,有一些是純粹的事實性報道,有一些可能是評論以及調查類的新聞等。一些較為簡單的事實性消息,可能隻屬於時事新聞。而時事新聞是可以‘合理使用’的,對時事新聞的使用就不屬於‘洗稿’。”

鄭寧還認為,真正的“洗稿”,是指改變了表達,但是照搬思想性內容的行為。

劉文杰對“洗稿”的定義則是,保留他人作品的內容而改變外在形式,也就是用自己的方式把別人說過的再表述一遍。正是因為在內容上基本相同,因此,改頭換面的稿件與原作放在一起,仍然給人以似曾相識或者換湯不換藥的感覺。

朱巍認為,真正的“洗稿”有很多種形式,有人工洗稿,甚至有人工智能洗稿。最拙劣的洗稿就是“復制粘貼”。“在電商平台上搜索‘洗稿神器’,會出現大量商品信息。運用這類‘洗稿神器’,隻需輸入主題,再起一個聳人聽聞的標題,就可能拼湊出一篇‘十萬+’。”

“而借助於相關信息的‘高級洗稿’往往有大量事實重合,是否屬於‘為了評論而借鑒他人內容’較難界定。”朱巍認為,《甘柴劣火》一文的作者未及時有效地標明引用文章的出處,且引用的部分過多,不完全符合著作權法關於評論時“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況,所以這樣的稿件涉嫌洗稿或侵權。

及時有效地標明引用出處是否能避免侵權?

朱巍認為,大段地照搬引用也不能避免侵權,要根據著作權法的比例原則進行比對分析。

劉文杰認為,著作權法並沒有專門規定注明出處的義務,而是為作者規定了署名權。在著作權法司法解釋中,出現了“使用他人採寫的時事新聞應當注明出處”的規定。“由於著作權法已經規定時事新聞不在著作權保護范圍,因此司法解釋的這一規定在性質上更接近於從反不正當競爭法層面規范,是給予信息傳播者的一種保護,有其合理性。”

“就洗稿行為而言,當原作品的獨創性表達被抄襲,如果對原作的使用沒有達到著作權侵權的程度,不注明出處也不構成侵犯著作權,而當對原作的使用達到了著作權侵權的程度,即便注明出處,也不能改變侵權的實質。”劉文杰說。

從法律上看,“洗稿”屬於侵權的一種嗎?

劉文杰認為,洗稿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要視具體情況而定。著作權法中侵權的認定為侵權行為侵犯的是作品的表達,而非其中的主旨、風格、情緒、態度等。

“作品中所包含的事實信息也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換句話說,之前作品已經記錄的事實,他人仍可以以自己的方式重新描述。判斷一個洗稿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要看這個行為是否抄襲了他人的表達。”劉文杰說。

對於“洗稿”的法律后果,劉文杰認為,隻要侵犯了原創者的版權,那麼就要根據著作權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為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不是思想。所以大部分‘洗稿’等於是打了個法律的擦邊球。因此,認定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侵權可能還存在一定的困難。”鄭寧說。

加強職業倫理規范

唾棄洗稿保護原創

在實踐中,關於一些新聞作品類別的區分並非涇渭分明。

朱巍認為,實踐中對深度調查類作品的版權保護是不利的。“調查記者寫作一篇深度調查報道非常耗費精力。但在現在的市場環境下,傳統媒體記者完成作品后,一旦變成熱點,就會吸引個別自媒體借助現存稿件,有時候甚至添加想象,拼湊成爆款稿件。”

“自媒體付出的成本較少,但利潤較高。要加強對新聞倫理的監管,讓媒體人對新聞職業的追求不至於漸行漸遠。”朱巍說。

關於新聞作品版權保護的司法實踐現狀,劉文杰認為,“對於司法實踐的理想狀態,法官有自己的理解。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把控程度,有些地方會把控得比較嚴格,有些地方把握的尺度比較鬆。有些地方會認定更高的賠償額,有些地方會傾向於降低賠償額的標准。從宏觀角度看,給現在的司法實踐下一個‘好’或‘不好’的判斷,意義不大。”

根據國家網信辦2017年出台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需要相關資質。如涉及到政治、經濟、軍事、外交時政類新聞的報道、評論,分為兩類資質,一類資質媒體,能夠採編、轉發﹔二類資質媒體不能採編,但可以轉發。

朱巍認為,有的微信公眾號作為自媒體沒有新聞資質,不但不能採編刊發時政類新聞信息,而且連轉載的資質也沒有。

“但不能用這個理由去論証‘洗稿’的合法性。這是兩碼事,前者涉及到國家對於新聞來源的監管問題﹔而后者涉及到版權和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的職業倫理問題。”鄭寧說。

近幾年,隨著智能手機興起,社交軟件日益普及,新媒體發展勢頭迅猛。

朱巍認為,總體來看,自媒體發展促進了互聯網經濟的發展,矩陣傳播讓更多的人關心時政。

“許多自媒體品牌做得很不錯,而且在努力創新。但也有一小部分從業者,濫用了自媒體的權利,利用傳播優勢蹭熱點,甚至成為‘自媒體打手’,利用自媒體對企業及個人進行勒索。”朱巍說,自媒體是未來的發展方向,應有的放矢加以規范,最基本的要求即遵守民法、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保護國家公共安全,尊重他人人格權、知識產權。

在傳統媒體與自媒體並存的年代,應該如何促進傳統媒體和自媒體共同發展?

劉文杰認為,傳統媒體和自媒體都是單獨的個體。市場主體之間要不要進行資源對接,是市場自主決策的問題,不能完全依靠法律。法律需要做的事情,是不給這種資源對接施加障礙,保護市場按規律運行,這是問題的實質。

朱巍則認為,可以進行自媒體模式創新,如付費閱讀模式,不論成果,知識產權變現讓新聞更有價值,讓新聞工作者更有尊嚴。付費可以減少廣告,而減少廣告意味著新聞報道更中立。

“現在是媒介融合的時代,自媒體更加靈活,市場營銷能力更強,但傳統媒體擁有一批專業的制作、生產、採編新聞團,遵循新聞專業主義,能發布原創性的、具有深度的不同題材新聞。所以二者要進行合作,實現優勢互補。”鄭寧說。

鄭寧認為,鑒於現在洗稿已經成為了一個比較大的產業鏈,如果縱容這種行為,確實會給那些辛苦做原創的媒體造成很大的打擊。因此從法律法規的角度,要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和司法打擊力度,積極保護原創。

同時,鄭寧還建議,相關的行業協會要加強職業倫理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對違規行為進行懲戒。(記者 杜曉 實習生 葉子悅)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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