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攝影與圖片作品,《著作權法》是如何規定的
現實生活中我們遇到的大量照片和圖片都屬於獨立創作的智力成果。雖然拍攝是在借助相機記錄客觀事物,但這一過程往往為拍攝者留下了展示其個性和創造力的空間,是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
並非所有的照片都屬於攝影作品
照片是作品嗎?
首先,不同的拍攝者在對同一景物或人物進行拍攝時,可以對拍攝角度、距離、光線明暗等因素進行富有個性化的選擇,使由此形成的影像具有獨特的效果。其次,拍攝者可以運用自己的判斷力,機敏而准確地捕捉稍縱即逝的場景,使影像體現“瞬間的藝術”。最后,拍攝者還可以對被拍攝的場景或人物進行獨具匠心的安排,如要求被拍攝者擺出特定的姿勢、顯現特定的表情,為被拍攝者選擇服裝和道具等,使影像在內容上具有獨特的表現力。正是由於攝影通常是智力創造的結晶,體現了拍攝者鮮明的個性,擁有177個成員國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我國《著作權法》均規定了“攝影作品”這一作品類型。
當然,並非所有的照片都屬於攝影作品。如十字路口上方的監控探頭(“電子警察”)在車輛違章變道的瞬間抓拍的照片,並非人的創作成果,當然不屬於攝影作品。
同時,相機既可以用於創作,也可以用於復制。為真實再現文件或其他照片或平面美術作品而進行的純粹翻拍並不涉及智力創作,也不能形成攝影作品。如出於保存版本與精確再現的目的將他人油畫拍攝成照片,就不能產生攝影作品。我國法院也曾認定拍攝空軍某飛行表演隊隊徽形成的照片僅是對該隊徽的簡單復制,並未體現出拍攝者的獨創性,不能認定為作品。
那麼,攝影作品的著作權由誰享有?
攝影作品的著作權通常歸屬於創作攝影作品的公民,即拍攝者。但作為單位員工的拍攝者為完成工作任務所創作的攝影作品屬於職務作品,如報社的記者為完成報道任務就新聞事件所拍攝的照片就是職務作品。單位可以通過與員工進行合同約定,取得該攝影作品除署名權之外的其他著作權。如果沒有合同約定,則拍攝作品的著作權仍然歸屬於拍攝者,但單位在兩年內有在業務范圍內的優先使用權。例如,報社記者在報社沒有約定攝影作品著作權歸屬的情況下,對在工作中創作的攝影作品享有著作權,只是兩年之內不能許可他人以與報社相同的方式使用該攝影作品。
拍攝者受他人所托拍攝的攝影作品則屬於委托作品,著作權可由雙方通過合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著作權仍然歸屬於拍攝者(作者)。此時他人不能在委托目的范圍之外使用攝影作品。例如,新婚夫婦在影樓拍攝新婚藝術照,如果沒有與影樓約定藝術照的著作權歸屬於新婚夫婦,該藝術照的著作權就屬於攝影師(影樓可通過與攝影師的合同取得著作權),夫婦二人在婚禮請柬上印上藝術照,是新婚照片的當然用途,不再需要經過攝影師許可。但要將藝術照交給某婚介網站做宣傳之用,就應當取得攝影師的許可。由於人像照片還涉及被拍攝者的肖像權,攝影師在享有攝影作品著作權的情況下,也不能未經被拍攝者的許可進行商業性使用,否則會侵犯被拍攝者的肖像權。
沒有進行商業性使用,也可能構成著作權侵權
哪些使用作品行為需權利人許可?
《著作權法》為攝影作品的權利人規定了一系列權利,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展覽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這就意味著他人對攝影作品的復制、發行(如將攝影作品集結成冊出版、將他人攝影作品作為裝飾印在產品包裝上等),公開展覽或置於網絡中傳播(如將攝影作品放在網頁之中供他人瀏覽、下載),原則上需要經過攝影作品權利人的許可,否則屬於對攝影作品著作權的侵權。
《著作權法》也規定了無需經過權利人許可,也無需支付報酬就可使用作品的情形,被稱為“合理使用”,包括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而使用作品,以及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如將他人拍攝的一幅風景攝影放大沖印后挂在家中欣賞,雖然涉及對攝影作品的復制,但並不需要經過權利人的許可。再如,通過網絡公開課講授《著作權法》時,為了討論一張照片是否屬於攝影作品,需要在課件中展示該照片。即使該照片確實屬於攝影作品,對攝影作品的這種復制和網絡傳播也是合理使用。
有不少人認為,隻要對攝影作品沒有進行商業性使用,都不會構成對著作權的侵權,這一觀點並不正確。例如,今年春節期間,有人未經許可在網絡中免費分享熱播電影《流浪地球》,該行為當然構成對電影作品著作權的侵權,並不屬於合理使用。
同樣道理,僅因為出於對攝影作品的喜愛,就將其用於網頁的裝飾,而不是對攝影作品進行介紹、評論或引用攝影作品在自己的作品中說明某一問題,就很難構成合理使用。
在數字時代,網絡是作品傳播的重要渠道。許可作品在網絡中傳播是作品權利人正常利用作品、獲得報酬的主要途徑之一。未經許可在網絡中傳播作品,即使沒有商業目的,也會使權利人喪失發放許可並獲得報酬的機會,可能與對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沖突,並不合理地損害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從而構成對著作權的侵權。如果侵權行為的實施以營利為目的並達到一定嚴重程度,侵權人還可能受到行政處罰甚至並被追究刑事責任。
除“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當取得攝影作品權利人的許可
使用攝影作品如何取得許可?
攝影作品的著作權通常屬於拍攝者(作者),直接聯系作者當然是獲得許可的最佳方法。但在數字時代,網絡是攝影作品傳播的主要渠道。大量網絡中的攝影作品並不像以紙質書出版的攝影圖冊那樣清楚地注明了作者,因此使用者很難知曉攝影作品的作者,更難以聯系作者。
此時,如果作者加入了攝影作品集體管理組織——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並授權協會管理其攝影作品,使用者就可以向該協會尋求許可。協會在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和協會章程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后,應將收取的許可費全部分配給作者。如果作者並沒有加入協會,但已授權代理機構就自己著作權中的財產性權利(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發放許可,使用者從該代理機構獲取許可也是可行的方式。但是,代理機構在發放許可和在開展維權活動時,應當符合《著作權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具體而言,代理機構隻能在攝影作品著作權人授權的范圍之內發放許可,如果不是直接從拍攝者處獲得授權,而是經過了其他環節,則授權鏈應當清晰、完整,環環相扣。否則就會導致對其未獲授權的攝影作品發放所謂許可的現象,這不僅會同時損害權利人和使用者的利益,也會破壞攝影作品著作權許可市場的正常秩序,甚至會引發使用者對攝影作品著作權保護的誤解。如果代理機構超出授權范圍,或者根本未得到權利人授權而發放許可,應當對權利人承擔侵權責任,對使用者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雙方的損失。如果導致嚴重擾亂交易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后果,還可能受到行政處罰。
近年來,在國家版權局等政府部門、法院等司法機關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尊重創作者、遵守《著作權法》的理念逐漸深入人心,對著作權的保護狀況明顯改善。如主流視頻和音樂網站大量提供盜版影視劇和音樂的局面已得到扭轉,這一得之不易的成果值得各方珍惜。攝影作品與文字作品、音樂作品和電影作品一樣,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攝影作品的作者為創作作品而付出的創造性勞動,理應得到合理的回報。對攝影作品的使用,除非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應當取得攝影作品權利人的許可。
國家版權局已將圖片作品納入“劍網2019”專項行動,這既是為了打擊網絡環境中侵犯攝影及圖片作品著作權的行為,也是為了規范攝影及圖片作品著作權許可的市場秩序,充分體現了國家對保護攝影及圖片作品著作權和改善交易環境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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