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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綜藝節目音樂翻唱侵權現象解析

羅 朋 殷亞莉
2019年05月17日17:48 | 來源:人民網-新聞戰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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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電視綜藝節目音樂翻唱侵權現象解析

  音樂著作權是音樂創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電視綜藝節目未經授權人許可而對歌曲進行改編、翻唱的事件屢遭侵權質疑,音樂作品版權保護成為必須重視並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隻有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提高版權保護意識,遵守相關法律規范,才能助力優秀音樂作品的傳播,切實推動音樂創作的發展與繁榮。

  音樂侵權 歌曲翻唱 維權意識

  近年來,我國電視綜藝節目在創作理念和節目內容上不斷創新出奇,成為深受觀眾尤其是青年觀眾喜愛的節目類型之一。浙江衛視的《中國好聲音》(后改名為《中國新歌聲》)、湖南衛視的《我是歌手》(后改名為《歌手》)、北京衛視的《跨界歌王》等節目,因觀眾的收視熱情與積極參與,都成為了現象級的電視綜藝節目。然而,在這些有著眾多擁躉的歌唱選秀/真人秀類節目中,出現了不少未經授權人許可而對原音樂作品進行改編翻唱的行為,所引發的侵權糾紛為節目帶來不容忽視的負面效應。

  2018年7月3日,獨立音樂人李志微博發文稱,由騰訊視頻、哇唧唧哇等單位聯合出品的《明日之子2》,未經授權翻唱了其創作的歌曲《天空之城》﹔在2018年年初《明日之子》的全國巡演中,也有選手未經授權翻唱了其創作的《關於鄭州的記憶》,作者表示將訴至法庭,索賠300萬。7月6日,獨立音樂人趙雷的經紀人遲斌稱《明日之子》在2017年杭州站和2018年洛陽站的巡演中未經授權翻唱了趙雷創作的歌曲《成都》,涉及侵權。由此,一系列綜藝節目音樂作品侵權糾紛被爆出,音樂作品的維權和版權保護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版權問題

  音樂作品的著作權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音樂作品著作權人享有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等在內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電視台或網絡平台播出的歌唱選秀/真人秀類節目中的翻唱行為,涉及對原音樂作品的重新演繹、改編、傳播等,屬於對他人著作權的一種使用行為。《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則規定,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隨著網絡與新媒體快速發展,很多電視節目都採取跨屏傳播的方式,受眾可以在電腦、手機等接收端收看,因此,電視綜藝節目中的翻唱行為一旦涉及侵權糾紛,較先前的電視載體傳播,其傳播與影響的范圍更大。

  電視綜藝節目音樂作品翻唱的類型與版權獲取

  目前,電視綜藝節目中對已發表的音樂作品進行“翻唱”,有直接翻唱和改編翻唱等形式。直接翻唱即直接拿來演唱,演唱時保持了原音樂作品的整體風貌。直接翻唱會涉及《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作者應享有的表演權、攝制權、放映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改編翻唱即演唱時對原音樂作品的詞、曲等作出較大的修改,具有一定的創新。經過重新演繹后的作品會與原作品有較明顯的區別,但仍需取得原著作權人的許可。

  在我國,綜藝節目的音樂版權授權主要涉及3個主體: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著作權人、電視台或互聯網平台。音著協由國家版權局和中國音樂作家協會於1992年共同發起成立,是專門維護音樂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非營利性機構﹔注冊成為會員的著作權人一般會授予音著協管理包括表演權、復制權、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項權利。電視台、互聯網平台等節目制作方可與音著協簽訂“一攬子協議”,直接獲得音樂作品的使用授權。然而,綜藝節目中的改編翻唱還會涉及原著作權人的改編權,因此,節目制作方需要獲得著作權人對改編的授權許可。對於沒有加入音著協版權保護范圍內的著作權人,節目制作方則需要與歌曲所屬版權方或原著作權人進行協商,以獲得歌曲的使用授權。

  目前熱播的音樂類電視綜藝節目,如《我是歌手》《快樂男生》《中國好聲音》等,都屬於歌唱選秀/真人秀類節目,雖然節目的內容與形式各有不同,但都有參賽選手選擇演唱/翻唱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美譽度的歌曲,節目在電視台或網絡平台的播出也具有商業性,因此,如果未經原作者的授權,這類翻唱表演就很容易涉及侵權問題。

  現狀與特征

  早在2004年電視綜藝節目《我型我秀》《超級女聲》播出時,就有不少歌曲涉及翻唱,由於當時人們對著作權保護的觀念不強,諸多翻唱行為是否侵權並未被追究。隨著人們著作權保護意識的提高,著作權人訴綜藝節目音樂翻唱侵權的案例屢見不鮮。從目前出現的電視綜藝節目翻唱侵權糾紛看,呈現出以下主要特征。

  翻唱糾紛頻發,涉及侵權的案例數量多、范圍廣

  根據《2017年中國網絡版權保護年度報告》顯示,當年發生的網絡內容產業各領域的案件,音樂作品案件佔9%。①而音著協公布的數據顯示,我國的音樂維權案件在2006年有23起,2016年上升至121起,通過訴訟等方式維權的版權案件增長近6倍。②

  對電視節目制作者來說,內容為王是制勝的法寶,優秀的音樂作品被視為歌唱選秀/真人秀類節目的核心競爭力。因此,在這些節目中,選手熱衷於翻唱一些著名音樂制作人創作的歌曲,如高曉鬆的《默》、汪峰的《春天裡》、馬頔的《南山南》等。與此同時,一些優秀的外文歌曲也頻頻被選手翻唱,如歌手迪瑪希就在《我是歌手5》等節目中未經授權翻唱了俄羅斯歌手維塔斯的原創歌曲《歌劇2》,版權方布多夫金文化制作中心也因此向節目制作方湖南廣播影視集團有限公司發送了《關於要求湖南衛視停止侵權行為的律師函》。可以看到,音樂作品翻唱侵權糾紛,不僅涉及國內創作者的版權,也涉及國外。

  下表是根據近年來澎湃新聞報道中的綜藝節目翻唱引發的侵權糾紛案例的不完全統計:

  從列表可以看出,侵權糾紛不僅涉及傳統的電視媒體,還涉及網絡平台等新載體與新業態,如騰訊視頻的《明日之子》,自2017年開播以來所涉及的歌曲翻唱糾紛就多達6起,節目因此頗受詬病。而電視台所制作的《跨界歌王》等節目也先后面臨高曉鬆、唐映楓、劉昊霖等音樂創作者的侵權指控。

  獨立音樂人作品更易被侵權

  國內音樂行業中,由於獨立音樂人多是獨立制作,受資金等方面的限制,沒有能力配備專業的律師團隊,很容易成為不同綜藝節目侵權的對象。如獨立音樂人樊沖創作的《我要你》、李志的《關於鄭州的記憶》、趙雷的《成都》等,都被《明日之子》侵權。歌手戴荃在微博發表《我有話要說:從〈悟空〉兩年多來版權“零收入”說起》一文,自曝成名作《悟空》在無授權、未告知的情況下被多次翻唱,並在多個音樂平台上公開傳播,兩年時間裡其版權收入為零。除了以上著名的獨立音樂人被侵權外,還有部分獨立音樂人因為名氣不大、行業話語權弱,原創作品被侵權后選擇了沉默。

  糾紛成因

  媒體為降低制作成本, 忽略版權保護問題

  優質的節目內容是綜藝節目贏得觀眾的制勝法寶,而音樂類綜藝節目尤需大量的優秀歌曲做內容支撐,但因節目制作過程中時間緊迫,為了降低成本,制作方往往會忽視版權授權問題。如音樂競技真人秀節目《夢想的聲音》,由於節目賽制和規則等的制約,制作方無法確保所翻唱的歌曲提前獲得版權方授權。因此,一般情況下,電視台或制作平台會先選擇歌曲進行改編翻唱,被訴侵權后再作版權糾紛處理。如《跨界歌王》《夢想的聲音》對高曉鬆的《戀戀風塵》《默》等作品的翻唱,制作方都是在高曉鬆發出維權聲明后才採取補救措施來獲得授權。

  節目制作方忽視版權保護,一定程度上也助長了歌手乃至觀眾對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漠視。如選秀歌手李代沫在《中國好聲音》(第一季)中未經授權翻唱了曲婉婷創作並演唱的歌曲《我的歌聲裡》,曲婉婷委托所屬環球音樂公司發出維權通告,但卻引發了李代沫歌迷的不滿,認為原唱維權是炒作。遭遇類似情況的還有《春天裡》的原唱汪峰、《悟空》的原創戴荃等。正常的維權行為得不到公眾理解與支持,這也是音樂作品版權保護的一大問題。

  音樂作品版權市場管理制度不健全,維權成本高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是中國大陸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數據顯示,音著協擁有相關市場上超過90%以上的音樂作品的授權。③然而,版權保護並未因為此類管理組織的版權代理而變得井然有序,相反,侵權糾紛時有發生。如在2013年,許明明未經授權在《中國夢之聲》中翻唱歌曲《我在人民廣場吃炸雞》,受到原歌曲創作者阿肆所屬公司摩登天空的侵權指控,雖然《中國夢之聲》節目組表示已向音著協支付過版權費用,但摩登天空卻稱並沒有授權音著協代理版權業務。2015年,《中國好聲音》的冠軍選手張磊在比賽和商演中翻唱民謠《南山南》,但音著協對此作品僅有音樂表演權,因此張磊被訴侵權。可以看出,與音樂作品著作權相關的各項權利紛繁復雜,音著協對版權的代理又有不同的內容,而版權歸屬問題有時會涉及詞曲作者或歌手所屬公司,甚至會出現同一首歌的版權多方所有的狀況。因此,缺乏規范化的市場管理,讓獲取版權的難度增加,溝通成本加大。

  此外,在音樂作品著作權侵權訴訟中,由於証據收集難度大、涉及侵權的人數多、訴訟時間長等問題,增加了維權的花費與時間成本。如音樂人李志訴酷狗音樂侵權案,時間長達2年,得到的賠償隻有28705元人民幣,除去時間成本,聘請律師和其他的費用加起來,倒虧1661元。④而李志是國內少數配備了專業律師團隊的獨立音樂人,音樂人如果沒有專業法律團隊的加持,維權會十分困難。

  侵權違法成本低,懲罰力度弱

  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了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即以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為依據、以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為依據和法定賠償,若前兩者沒有相關証據予以確定的話,最高50萬元是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同時,法院會綜合侵權作品知名度,侵權時間長短、范圍、惡意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但在大多數的侵權案件中,原告一般都很難提供權利人實際損失或侵權人侵權所得的充分証據,最終一般都是由法院酌情判定賠償金額。在2013年9月25日開庭審理的“天后”歌手王菲翻唱歌手李健《傳奇》的侵權案件中,由於法院忽略了侵權人違法所得以及侵權作品知名度,最后判定李健方面獲得部分勝訴,但獲得的賠償僅有2250元。由於侵權違法成本低廉且被侵權方起訴流程冗長、耗費時間長,許多音樂節目制作方抱著“歌曲先用著,著作權人找來再說”的僥幸心理來應對侵權糾紛。

  應對策略

  完善版權保護機制,加大侵權處罰力度

  美國是世界上較早頒布版權法的國家,也是目前世界上版權產業最發達的國家之一,其版權法所保護的作品類別十分廣泛。⑤如果歌手想要在演出中翻唱他人的作品,除了要獲得作者和版權所有公司的授權外,還需要繳納一筆高額的版權使用費。我國的《著作權法》頒布於1990年,隨著新媒體時代的到來,新業態與新載體不斷出現,需要解決的新問題也不斷增多。如針對互聯網平台的音樂作品版權保護問題,國家版權局於2015年7月頒布了《關於責令網絡音樂服務商停止未經授權傳播音樂作品的通知》,220萬首在線音樂作品被下線。根據《2017年中國網絡版權保護年度報告》顯示,2017年發生的網絡內容產業各領域的案件,音樂作品案件佔9%,佔比最低,然而音樂作品侵權案件平均賠償額卻最高。⑥可以看出,有關版權保護問題已經受到以國家版權局為主導的各相關方的重視,特別是在保護原創音樂方面,加大了對侵權行為的處罰力度。但我國的版權付費和保護制度還需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誠信記錄制度,如將嚴重侵權者列入誠信記錄的黑名單等。隻有採取嚴厲的懲罰措施,才能夠最大程度地遏制侵權行為。

  節目制作方應當增強版權保護意識,設立專門的版權保護部門

  在音樂類綜藝節目不斷被訴侵權后,部分節目制作單位已經意識到音樂版權保護問題。《明日之子》頻頻被曝出侵權糾紛的同時,同是騰訊視頻出品的《創造101》,因節目組對版權問題的重視,在節目錄制前就完成了所選用歌曲的授權洽談,避免了節目播出后版權糾紛等問題的發生。制作公司和網絡平台對版權的重視,既展示了對於創作者智力勞動的尊重,也避免了因侵權糾紛的發生而耗損節目的美譽度和粉絲觀眾的流失。與此同時,設立專門的版權保護部門,聘用專業的法律人才負責版權的甄別和獲取,能夠從法制化的層面確保節目制作者有效規避侵權風險。

  翻唱者應重視原創作品版權保護與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粉絲經濟”時代,歌手作為公眾人物,遵紀守法、尊重他人版權,是樹立正面形象、收獲粉絲喜愛和觀眾認可的基礎。歌手李健為了在《我是歌手》中改編許飛原創歌曲《父親的散文詩》,事先主動聯系許飛獲得許可並交付了版權費。李健對他人著作權的尊重,不僅規避了侵權的風險,也因尊重他人版權的專業精神而獲得了眾多觀眾的肯定。

  著作權人應重視版權保護,積極維權以遏制侵權頻發

  根據音著協的年報統計,2006∼2016年,通過訴訟等方式維護版權的案件增長近6倍。在2018中國網絡版權保護大會上,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司長於慈珂指出:“隨著版權保護環境的不斷好轉,著作權登記數量也快速增長。2017年全國作品登記數量突破200萬件,同比增長25%,創歷史新高。”⑦可以看到,越來越多的著作權人開始重視版權保護問題,並通過法律途徑去解決侵權糾紛。如獨立音樂人李志在過去8年的時間裡,面對酷我音樂、蝦米音樂、農夫山泉公司、《吐槽大會》和《跨界歌王》等的侵權行為,努力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並帶動了一批音樂人對侵權問題不再緘默。

  建立完善版權數據庫,培養受眾版權意識及付費習慣

  在國外的音樂版權管理體系中,音樂分類細致,搖滾、電音等每一種音樂類型都有各自的行業協會或聯盟管理版權,音樂創作的版權歸屬都有數據可查。專門的版權公司還能夠計算收益,版權保護管理體系健全。就目前我國的音樂版權保護來看,有必要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如建立完整的音樂版權數據庫、細化音樂版權分類、優化數據信息等。騰訊音樂娛樂集團副總裁吳偉林表示,騰訊音樂版權數量已超過1500萬首,擁有國際三大唱片公司索尼、華納、環球的音樂版權,目前在國內在線音樂平台中,騰訊的音樂版權數量是第一位的。 隨著用戶付費習慣的養成,各音樂播放平台更應該積累正版曲庫,在不打破聽眾免費聽歌習慣的前提下,讓聽眾為音樂的附加產品付費,同時提高傳唱度,確保音樂人的創作動力。

  結 語

  以歌曲“翻唱”為主要形式的音樂類綜藝節目,使眾多優秀音樂作品得到廣泛傳播,滿足了廣大觀眾的精神文化需求,但音樂作品版權保護也是需要解決好的問題。節目制作方改編他人的音樂作品在商業演出或比賽等活動中進行翻唱、進行電視錄制播出、在網絡平台傳播翻唱演出等,必須嚴格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音樂綜藝節目制作單位和網絡平台在不斷創新節目模式和內容的同時,也應提高音樂作品的版權保護意識,遵守音樂版權使用的相關法律規范,以確保音樂人在創作中的智力勞動付出能得到應有的回報,使節目既能傳播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與物質文明建設的音樂作品,又能切實推動音樂創作的發展與繁榮。

  (作者羅朋系西北政法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副院長、教授﹔殷亞莉系該院碩士研究生)

  注釋:

  ①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年報》,

  http://www.mcsc.com.cn/infom-4-1.html

  ②王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壟斷地位的合理性解析》,《太原理工大學學報》2013年第5期。

  ③人民網:《法制日報:保護音樂版權要加大侵權成本》,2018年7月11日,

  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18/0711/c1003-30139286.html

  ④丁漢青:《傳媒版權管理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第49∼54頁。

  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2017年中國網絡版權保護年度報告》,2018年04月26日, 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11179/373044.html

  ⑥鳳凰網:《國家版權局:網絡將會是版權監管的主陣地》,2018年04月28日,

  http://wemedia.ifeng.com/58607211/wemedia.shtml

  ⑦搜狐網:《“進口小哥哥”迪瑪希翻唱風波看“版權之重”:國外公司已被壓垮,國內平台憑什麼活下來》,2017年2月23日, http://www.sohu.com/a/127016577_522929

(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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