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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時代內容出版產業的機遇與挑戰

李小草
2019年06月25日13:38 |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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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人工智能時代內容出版產業的機遇與挑戰

人工智能不是媒體和出版的未來話題,而是現在已經到來的現實。從增強的研究資源到全自動機器人記者,內容出版產業正在通過人工智能產生革命性的變化。人工智能技術給內容出版產業帶來了新的可能性和發展機遇,智能創作、智能平台、智能營銷重塑著出版產業新形態。人工智能時代的內容出版產業同時也面臨著挑戰,智能編輯等人才的競爭將更加激烈,同時,人工智能新技術缺乏法律規制導致新類型糾紛多發,內容出版企業需要及時採用適當的法律策略來指導他們部署和保護基於AI的創新。

內容出版產業迎來變革浪潮

智能創作:人工智能催生內容生產新形態。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催生新的內容生產形式。人工智能可以幫助內容生產商更加有效地管理和組織內容。最近在語音和情感識別以及計算機視覺方面的進展,增強了最新的人工智能工具的能力,人工智能現在可以輕鬆地對以前被認為無法訪問的資料進行識別和分類。實現對視頻和音頻數據等非結構化資源進行重新組織和再創作,這實際上解決了傳統內容生產的一大難題。

新型的深度強化學習人工智能在創作的過程中不再只是作為人類作者的工具。很多主流內容出版商已經開始使用人工智能進行獨立創作。特別是已經廣泛用於金融和體育等新聞創作,大多數人都無法將其與專業記者的作品區分開來。在“2017騰訊媒體+峰會”現場,騰訊推出的自動化新聞寫作機器人Dreamwriter平均單篇成文速度僅為0.5秒,一眨眼的工夫就寫了14篇稿件,這是相當驚人的。

可以說,人工智能創作已經不僅在效率、精准度上體現出驚人的實力,而且在內容組織、管理、再創作方面,體現出傳統創作方式無法達到的成績。人工智能已經能夠獨立創作有文化價值的作品,未來的內容生產形態將呈現前所未有的豐富。

智能平台:人工智能助力內容出版產業平台化融合。平台經濟是共享經濟和數字經濟的高度融合,內容平台實際上已成為“新內容革命”的主要陣地。智能平台可以增強用戶的交互體驗,讓作者、編輯、讀者隨時隨地溝通成為可能。平台化可以實現內容資源的無限豐富,特別是通過鼓勵精品用戶成為內容創作的參與者,吸納海量用戶生成內容。平台化更有利於內容資源的多元化呈現和開發,將內容資源和人工智能技術融合起來。人工智能技術可以幫助出版商提供多語言、可擴展的編輯內容創作。最重要的是,智能平台能夠真正實現內容資源的產權規范管理,授權模式清晰化,讓內容真正成為可運營的活資源。

人工智能的時代,是真正的內容為王的時代,人工智能產品的研發和應用同樣需要大量的內容資源作為支撐。亞馬遜的智能音箱能夠成為行業引領者,最重要的原因在於亞馬遜平台擁有最為豐富的版權資源。而在中國,內容資源的版權卻相對分散,電影、音樂、圖書內容版權分屬於不同的公司。中國應當構建統一的內容資源智能平台,發揮平台融合的優勢,爭取國際版權領域的話語權,也隻有這樣,才能實現與人工智能的互動發展。

智能營銷:人工智能技術下的內容推薦與場景式營銷。偉大的營銷學大師菲利普·科特勒曾經說過,營銷既是科學,也是藝術。今天的市場發展比以前更快,有比以前更多的機遇,同時也有比以前更多的陷阱。人工智能和機器學習技術,可以幫助營銷人員理解海量數據,分析用戶意圖,並生成增強的、更加個性化的客戶體驗。我們可以盡可能掌握產品特色和客戶信息,但是不可能知道每本書和所有細分市場的每一個細節。而人工智能的一個特點是它能夠攝取和分析大量數據,並在幾分鐘內根據你告訴它測量的任何數據點進行准確的比較分析。

人工智能在數據積累豐富、應用場景明確的營銷、服務等行業將率先得到應用。有觀點認為,至2030年,人工智能將在中國產生10萬億元的產業帶動效益。在零售行業,人工智能將帶來巨大影響,其在推薦系統上的運用將提高在線銷售,同時更加精准的市場預測將降低庫存成本,預計人工智能技術將帶來約4200億元人民幣的降本與增益價值。

內容出版產業面臨的挑戰

人才競爭:人工智能時代的內容出版人才培養和轉型。人和機器人不是競爭關系,而是分工協作關系。人類在出版和媒體方面永遠不會被機器人所取代,因為創造力和藝術是寫作的一個基本和不可替代的部分。我們所說的“機器替代人”並非不需要人,而是對人員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工智能必將替代的是要求重復性和熟練度的工作,而需要創造性、需要利用人情味進行創造的工作需求不會減少。具體來說,在內容出版產業,“機器替代人”主要影響的是出版產業中的校對、排版等人員,而內容出版企業對創新型人才的需求不但不會減少,反而會因為大量使用人工智能而有所增加。

編輯是內容出版產業的源頭,人工智能時代,出版企業需要培養智能編輯,我們需要對編輯的角色和工作內容進行重新思考。簡單信息搬運式的工作,很可能將被機器人寫手所取代。而人工智能時代需要編輯更加聚焦於他們擅長的內容深層次挖掘和批判性的分析上,以便創造出新的內容,甚至新的需求。人民日報出版社副社長鞠天相認為,圖書出版業必將伴隨人工智能的發展實現革命性突破,開辟嶄新的以智能編輯為主要內涵的智能出版時代。圖書出版流程中的編輯任務,亦可能從此由人工編輯和智能編輯分別承擔。

人工智能時代內容出版產業的競爭,最重要的是人才的競爭,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編輯和營銷人員智能化程度的競爭,而掌握了如何和人工智能協作的內容生產者將佔據競爭優勢。正如2019年法國總統馬克龍在法蘭西學院發表演說時所說,“人工智能領域的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的競爭,誰能培養和吸引世界頂級人工智能專家,誰就掌握了主動權。”

新型糾紛:人工智能新技術缺乏法律規制導致新類型糾紛多發。由於人工智能新技術的快速發展,法律尚未能作出及時回應,相關新型法律糾紛多發,其中表現最為突出的就是內容出版產業。人工智能的應用,在內容生產環節的著作權保護和侵權問題,以及在營銷環節存在的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平衡問題,都是世界性的新型熱點難點話題。

關於人工智能創作作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問題,我國法律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學術界也存在不同的觀點。2019年4月25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菲林律所訴百度公司著作權案作出判決,首次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保護問題作出了回應。法院認為,即使威科先行數據庫“創作”的分析報告具有獨創性,由於分析報告不是自然人創作的,仍然不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雖然分析報告不構成作品,但不意味著其進入公有領域,可以被公眾自由使用。人工智能軟件使用者不能以作者的身份在分析報告上署名,但是為了保護其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軟件使用者可以採用合理方式表明其享有相關權益。

同時,隨著人工智能等新技術的發展,對內容保護的法律政策環境也在發生變化。在以前的版權改革時代,版權立法談判的參與者在很大程度上有保護內容的共同利益。而在當前的政策環境中,主要的參與力量——音樂、電影和電視行業作為內容產業一方,以及計算機、互聯網服務提供商、電信和相關技術行業作為另一方——對保護內容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持有不同的看法和對實現這種保護的某些手段或持反對意見。

人工智能及其伴生的知識產權問題正在不斷發展,也同時為內容出版產業創造了新的尚待開發的尖端領域。內容出版企業需要及時關注法律的變化,採用適當的法律策略來指導他們保護基於AI的創新。

(作者單位:中國法制出版社)

(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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