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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報:以刑事公訴向網絡誹謗行為亮劍

史奉楚
2020年12月28日06:45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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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刑事公訴向網絡誹謗行為亮劍

杭州女士谷某取快遞被偷拍,被惡意編派成“富婆出軌快遞小哥”謠言並在網上傳播,谷某由此丟了工作、找新工作被拒、患上抑郁症,遭遇“社會性死亡”。谷某向法院提起誹謗罪的刑事自訴,如今升級為公訴案件:12月25日,根據杭州市余杭區檢察院建議,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對郎某、何某涉嫌誹謗案立案偵查。

該謠言通過網絡發酵后,引發多人關注、轉發和評論,給當事人帶來了極大煩擾和壓力。這一驚悚的“出軌劇情”竟然是不法分子自導自演的謊言,是潑向被害人的污水,給網絡秩序和被害人帶來了巨大傷害。因而,行為人被提起刑事公訴一點也不冤。而司法機關將該案轉為公訴案件處理,也體現出其維護網絡秩序的擔當與有為。

在互聯網和智能手機時代,很多人不是看視頻就是刷朋友圈,對網絡上流傳的各種信息,尤其是“花邊新聞”樂此不疲。而一些人則閑極無聊,編造或者自導自演一些視頻或聊天記錄以吸引關注,或編造一些“兩性新聞”博取眼球。殊不知,這些人自導自演的劇情以侵犯他人權益為代價,無中生有的劇情和臆測對無辜者的名譽帶來了嚴重侵害,讓其正常的工作、生活受到不良影響,同時也給正常的社會秩序帶來了嚴重破壞。

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將構成誹謗罪。誹謗罪原則上屬於刑事自訴案件,需要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方可啟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程序。這是因為,誹謗罪往往針對的是某個具體的被害人的名譽,屬於社會危害不大的輕微刑事案件,由被害人決定是否對行為人啟動刑事追責即可,無需動用國家司法資源。

但是,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則說明其危害性已經相當大,理當由司法機關主動介入,作為公訴案件處理。譬如,誹謗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已經給社會秩序帶來了嚴重滋擾侵害,不啟動公訴程序不足以懲戒惡行,不足以修復被損害的社會秩序。

杭州這起導致被害人“社會性死亡”的網絡誹謗案,是否已經惡劣到屬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公訴案件呢?從報道可知,該誹謗案件不僅給被害人本人帶來了名譽上的敗壞,影響了其正常工作和生活,而且通過網絡發酵后,對被害人的傷害更是擴大數倍甚至數十倍,借助互聯網廣泛傳播的誹謗,已不僅僅是針對某個被害人的造謠和污蔑,也對互聯網秩序和公序良俗造成了不小的傷害。檢察機關或公安機關對類似案件啟動公訴程序當是職責所在。

互聯網時代的誹謗案件具有特殊性,其殺傷力不僅局限於被害人本人,而且是輻射於整個互聯網及各地網民,是對互聯網模式下社會公眾的視覺污染。對誹謗案件啟動公訴程序的意義在於,司法機關的擔當與作為,讓遭遇侵害的被害人不再一個人戰斗,讓受到視聽污染的網民不再無能為力。

司法機關挺身而出積極作為,利用強大的優勢資源搜集証據懲戒惡行,既體現出對個人權利的重視,也彌補了個人面對侵害時的難以反擊。此舉同時強化了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的鮮明導向,讓更多人從事網絡行為時心有所敬、行有所畏。

(責編:宋心蕊、魯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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