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新聞報道遭遇肖像權保護
編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其中,《民法典》第四編人格權,與新聞報道工作密切相關。為在新聞界做好《民法典》的學習、宣傳和闡釋工作,中國記協網編輯部邀請幾位新聞業界和學界的傳媒法律專家、學者,深入解讀《民法典》中關於新聞報道的條款及其意義和影響,促進廣大新聞工作者依法開展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工作,充分尊重民事主體的人格權,生產出更多更好的新聞作品。
《民法典》中“人格權”獨立成編並構建了完整的人格權體系,是《民法典》的重大創新之一。人格權編極大豐富和充實了肖像權保護的內容,不僅從法律角度對肖像進行了定義,也對肖像權的權利內容、侵犯肖像權的認定標准、許可使用規則、合理使用原則等作出了系統性規定。
一、自媒體時代下肖像權保護范圍明顯擴大
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權利意識的覺醒,《民法典》取消了《民法通則》規定中“以營利為目的”作為認定侵權標准的規定,肖像權保護范圍得以擴大。依據《民法典》第1018條第1款及第1019條第1款,肖像權的積極權能包括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肖像,侵害肖像權的行為包括丑化、污損或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肖像等,以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制作、使用、公開其肖像。因此,實踐中若擅自制作他人肖像、惡意丑化他人肖像、在互聯網上擅自公布他人照片等行為,即使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也將構成侵權。這不禁使人聯想到曾火遍網絡的“葛優躺”、姚明臉、“作”爹蘇大強系列表情包等,若未經授權制作使用,不管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都將構成侵權。
此外,隨著人工智能的發展,通過AI換臉的“深度偽造”技術,可高仿真度地造出假的人像、相片、視頻,包括高度模仿人的聲音,幾乎可以假亂真,按照《民法典》規定,這種未經授權制作使用的行為也將構成侵權。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人的聲音也被納入了肖像權的保護范疇。
在《民法典》頒布之前,肖像一般是指通過繪畫、照相、雕刻、錄像等方式把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質載體上再現的視覺形象,多強調自然人的外貌形象。《民法典》第1018條第2款首次將“肖像”定義為“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由此,肖像的確認標准由“以面部為中心”變為“可被識別性”,不再僅僅強調面部五官,因此,漫畫形象,游戲形象,人體部分形象如剪影、側影、背影等,集體肖像中的個體,隻要能夠被識別為特定自然人,都屬於被保護的范疇。
二、合理適度使用人物肖像是媒體行業的法律共識
新聞報道使用他人肖像是否會構成侵權?以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來看,通常認為新聞報道不是以營利為目的,所以不涉及肖像侵權問題。但隨著媒體行業的融合與發展,越來越多的新聞媒體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網絡媒體的發行量、收視率、點擊率、廣告收入等均直接關系到媒體的生存與發展。同時隨著報道技術手段的不斷創新,新聞媒體使用肖像用於廣告宣傳、新聞報道及其他配圖使用等,是否構成侵權,也不應一概而論,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目前來看,新聞報道使用他人肖像是國際公認的對肖像的合理使用,可以無需征得肖像權人同意,不構成侵權。但由於廣告宣傳具有營利性質,新聞媒體如果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在其廣告中使用他人肖像,則可能會構成侵權。《民法典》的頒布施行,將使新聞採訪報道權利的行使與保護他人肖像權的關系更加清晰明確,因為它確立了肖像權許可使用制度、合理使用制度,並規定了超越合理使用范圍侵害他人肖像權的法律責任。
隨著新興媒體發展的日新月異,簡潔、直觀的新聞圖片因更具有沖擊力、閱讀更便捷而得以大量使用,新聞報道使用人物肖像圖片,如果事先都要征得肖像權人的同意才去拍攝和使用,不僅極大增加社會成本,也會影響新聞的真實性和時效性。《民法典》第1020條規定了肖像權的合理使用制度,對肖像權保護進行了一定的限制。該條規定,所謂合理使用肖像,就是“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三、《民法典》為新聞報道中對人物肖像的使用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20條明確規定了肖像權的合理使用制度。如因個人學習欣賞或教學科研、實施新聞報道、國家機關履職、特定公共環境展示以及維護公共利益或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而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等,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不構成侵權。
可見,媒體在進行新聞報道、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等活動中,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他人肖像的,可構成對肖像權的合理使用。這裡需要注意合理使用的界限,須符合“不可避免”的條件,比如為報道有新聞價值的經濟、政治、文體活動和社會事件,受公眾關注的突發事件,批評性新聞報道等,而使用公眾人物肖像,以及在公共場合或具有一定影響的事件或場面的人物肖像,都是不可避免的。
新聞報道合理使用人物肖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使用具有新聞價值的人物肖像,如為報道政府官員、政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等的活動和事跡而使用其肖像。
第二,為報道集會、游行、儀式、慶典或其他公共場所的活動、事件等,而使用了正處於特定場合的人物肖像,由於這些新聞圖片、視頻是對大型公開場面的記錄,圖像上出現的個人只是群體或場景的一部分,並非刻意表現特定的個人形象,此時個人的肖像功能已被大大淡化。
第三,為報道國家機關執行公務而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機關為識別、辨認、通緝犯罪分子而使用其肖像,司法機關在訴訟活動中作為証據而使用當事人的肖像等。
第四,為公民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肖像,如為了尋找下落不明的、被拐賣、拐騙的公民而使用其照片。
第五,為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他人肖像,如拍攝他人違反交通法規、破壞公共財物或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照片等。
第六,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在時事新聞報道中對已經公開發表的肖像作品,可以合理使用。
《民法典》對肖像權保護的充實與豐富,總結並體現了多年來司法實踐中積累的經驗,將為社會生活和司法審判提供更為明確的法律指引,也為新聞報道工作提供了法律遵循。(劉潔 本文版權歸中國記協所有,轉發請注明來源為“中國記協”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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