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網絡暴力 公訴不失為一劑良藥
對於網絡暴力,大家都不陌生。區區一次人肉搜索,能讓一個無辜的個人在公眾面前形同“裸奔”﹔即便是一個所謂段子,也能隨著各種網絡媒體釋放、輻射、擴大,變成沖向個體、傷及身心的滔天惡浪。
谷女士就是網絡暴力的受害者。2020年7月的一天,谷女士到小區快遞點取快遞時,被附近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了視頻。郎某隨后與朋友何某“開玩笑”,編造“女子出軌快遞小哥”等聊天內容,發至微信群。謠言經過轉發、加工,在互聯網端不斷發酵。8月時,谷女士經朋友告知后報警,警方對二人分別作出行政拘留處罰。10月26日,谷女士向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余杭區人民法院於12月14日決定立案。之后,經過檢察院的檢察建議,屬地公安機關已對造謠當事人郎某、何某兩人以涉嫌誹謗刑事立案偵查。(新華社1月6日)
經過近半年的持續發酵,從行政處罰到刑事自訴,再到目前被正式刑事立案,公權力嚴肅介入這起網絡謠言,“一波三折”的結果出乎很多人意料。在造謠者郎先生的父親看來,“這只是一個玩笑,也就是在小群裡發發,沒想到事態會發展到這一地步”。現實的確如此,很多人忽視了網絡暴力的現實危害。而執法者最初也認為,這種行為在行政處罰的范圍。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才“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谷女士的堅決維權,將事件推向刑事追責。根據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但對於誹謗罪“告訴的才處理”,需要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隻有提供証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立法之所以作出如此規定,明確司法不主動介入,主要考慮的是,包括誹謗罪在內的這類案件,通常侵犯當事人的主觀利益,並不具有公眾性影響。
但是,就谷女士所受到的網絡暴力而言,顯然已經超出了“告訴的才處理”范圍。被公司勸退、被診斷為“抑郁狀態”、男朋友工作也丟了,在網絡暴力的沉重打擊之下,谷女士“最終活成了一個笑話”,成為網絡上所謂的“社會死”。不僅如此,所謂謠言經過網絡迅速傳播,更嚴重擾亂網絡社會公共秩序,給公眾造成不安全感,危害了社會秩序。根據刑法和兩高《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應當作為“告訴才處理”的例外,按照公訴案件來處理,司法機關主動介入。
從自訴到公訴,不僅是名詞的簡單變化,更是司法處理形式、強度、后果的全面升級。網絡暴力被作為嚴重危害社會的“公敵”對待,而被害人的訴訟義務被減輕,既有利於懲處違法犯罪,也有利於保護被害人的基本權益,伸張正義、弘揚正氣。司法機關的這一決定,也釋放出遏制網絡暴力、保障公民權利的強烈訊號,有利於震懾不法分子,維護網絡純淨。
當然,遏制網絡暴力,光靠執法、司法還不夠。網絡是社會的縮影,網絡文明取決於社會文明,每個人都應引以為戒,樹牢法治意識,懂得群己權界,唯有如此,才會有更文明、更健康也更安全的網絡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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