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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修訂《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2021年01月22日23:56 | 來源:中國網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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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新修訂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規定》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一、問:請您介紹一下原《規定》修訂的背景?

答:原《規定》自2017年10月8日發布施行以來,對規范公眾賬號傳播秩序、促進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形勢的快速發展,原《規定》的規范對象、適用環境等發生了較大變化,需要因時而變、隨事而制。具體而言,此次修訂完善原《規定》,主要基於以下五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近年來公眾賬號新形態蓬勃發展,深刻影響網上信息內容生產方式和輿論生成傳播格局,在豐富網民精神文化生活、促進經濟社會發展進步的同時,一些宣揚錯誤價值觀、煽動極端輿論事件時有發生,沖擊消解共同理想信念、價值理念、道德觀念。需要通過修訂原《規定》,進一步壓實平台和賬號主體責任,規范和引導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和生產運營者更加自覺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價值取向,更加積極主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鞏固壯大網上主流輿論,維護網絡意識形態安全。

二是目前,網上信息內容低俗庸俗、惡意炒作、情緒宣泄、惡意攻擊、抄襲剽竊等問題突出,嚴重影響網絡生態、破壞網絡文明。需要通過修訂原《規定》,進一步明確扶持和保護責任,引導和鼓勵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和生產運營者大力生產向上向善、求真求美的優質信息內容,建設更加積極健康的優秀網絡文化,更好滿足人民群眾新時代高質量信息內容需求。

三是部分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和生產運營者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自律和他律意識淡漠,缺乏內容審核把關機制,特別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少數“自媒體”惡意編造傳播網絡謠言、隨意散布他人隱私等,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需要通過修訂原《規定》,進一步健全防范處置機制,規范網絡傳播秩序,維護社會公共安全。

四是當前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在信息流、算法推薦、群圈分享、平台分發等網絡傳播新技術新應用驅動下,加速呈現專業化生產、組織化傳播、商業化運營等新特征,但同時網絡水軍、惡意營銷、敲詐勒索、盜版侵權等頑疾毒瘤屢治不絕,嚴重影響輿論生態、擾亂傳播秩序。需要通過修訂原《規定》,進一步明確平台和賬號運營規則,強化行業綜合治理,促進行業健康良性發展。

五是一個時期以來,“自媒體”亂象引發社會強烈關注,國家網信部門會同有關各方開展了一系列專項治理行動,取得階段性成效。與此同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干部群眾等社會各界人士通過各種方式積極建言獻策,呼吁主管部門依法加強“自媒體”規范管理。需要通過修訂原《規定》,進一步明確部門監管責任,以良法善治更好維護人民網絡權益、增進人民文化福祉。

二、問:原《規定》的修訂思路是什麼?

答:修訂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堅持他律與自律相結合,堅持標本兼治,按照突出平台和用戶雙主體責任、突出全過程管理、突出行為規范、突出綜合治理的思路,對原《規定》進行了全面修訂。平台主體責任、生產運營者責任都得到進一步強化,以營造更加清朗網絡空間,更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問:《規定》對落實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主體責任有哪些要求?

答:在平台責任方面,《規定》進一步明確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履行信息內容和公眾賬號管理主體責任,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新增了生態治理、數據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知識產權保護、信用評價、分級分類管理等平台主體責任。

在此基礎上,《規定》針對賬號分類注冊、內容分類生產、真實身份注冊、主體資質核驗、賬號數量限制、賬號交易買賣、打擊網絡謠言、賬號運營規范、數據流量造假等突出問題新增了多個條款。《規定》還要求,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加強對本平台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處置違法違規信息或者行為。

四、問:《規定》對落實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主體責任有哪些要求?

答: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既是內容生產者,又是賬號運營者,具有一定的輿論生成能力和社會影響力,應自覺履行相關法律責任、社會責任、道德責任。

為此,《規定》進一步明確生產運營者應當承擔內容生產與賬號運營主體責任,對其內容安全生產和賬號合法合規運營負責。一是在內容安全方面,《規定》要求生產運營者建立健全編輯策劃、制作發布等全過程審核機制,加強內容導向性、真實性、合法性等“三個把關”,以維護良好傳播秩序。二是在賬號運營方面,《規定》要求生產運營者建立健全公眾賬號注冊使用、運營推廣等全過程安全管理機制,依法文明、規范運營公眾賬號,以維護良好社會形象。三是在禁止行為方面,《規定》要求生產運營者不得從事虛假冒名注冊、違規採編新聞、制造虛假輿論、惡意營銷詐騙、抄襲偽原創、煽動網絡暴力、非法買賣賬號等違法違規行為,以維護良好網絡生態。

五、問:《規定》在倡導鼓勵生產優質信息內容方面有哪些舉措?

答:當前,5G、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新應用有力驅動互聯網信息內容業態進入新的發展階段,人民群眾對正能量、高質量網絡信息內容需求更加迫切。《規定》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關於“加強和創新互聯網內容建設”等重要精神,從四個方面大力倡導和推進優質信息內容生產供給。探索內容分類生產制度。《規定》要求平台在公眾賬號分類注冊基礎上,引導鼓勵生產運營者依據自身專長進行專業領域、垂直領域的內容生產,以專業、深度的優質內容吸引用戶訂閱分享。提高內容生產發布門檻。《規定》針對經濟、教育、醫療、衛生、司法等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的領域,要求平台對相關生產運營者的專業背景或資格資質進行核驗。同時,要求生產運營者在信息內容發布前做到導向性、真實性、合法性審核,從源頭防止違法不良信息傳播擴散。強化信息內容原創保護。《規定》針對抄襲剽竊、盜版侵權等行業公害,要求平台加強對原創內容的著作權保護,防范盜版侵權行為。要求生產運營者在轉載他人信息內容時應標注著作權人和可追溯信息來源,不得利用技術軟件等手段進行“偽原創”,不得批量發布雷同低質信息內容。推動正能量內容生產扶持。《規定》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注冊運營公眾賬號,生產發布高質量政務信息及公共服務信息。鼓勵平台落實正能量創新傳播措施,積極為導向把握好、內容質量好、管理規范好的生產運營者提供流量扶持、技術支持等政策保障。

六、問:針對網民普遍關心的用戶權益保護問題,《規定》有什麼舉措?

答:當前,一些平台利用自已掌握的數據、技術、資本等不對等優勢,單方面制定所謂“霸王條款”“免責協議”,損害用戶合法權益,推脫平台主體責任,廣大網民反映強烈。為此,《規定》從規則管理、功能管理、行為管理、社會管理等方面制定了相關措施。一是要求平台制定公眾賬號相關管理規則、平台公約、服務協議等,應向所在地網信部門備案,接受主管部門指導監督。二是要求平台規范公眾賬號推薦訂閱關注機制,未經用戶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訂閱關注其他用戶公眾賬號。三是要求平台不得利用優勢地位干擾生產運營者合法合規運營、侵犯用戶合法權益﹔同時也要求用戶依法文明上網,不得假冒仿冒他人公眾賬號,不得實施網絡暴力損害他人名譽。四是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開展公眾評議,推動建立多方參與的權威調解機制,依法維護用戶合法權益。

七、問:《規定》在對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進行社會監督方面有什麼新要求?

答:公眾賬號信息服務面向社會公眾生產發布信息內容,通過運營推廣賬號獲取社會影響或經濟利益,已具有一定的媒體輿論屬性、社會公共屬性和商業經營屬性,需要按照分級管理要求,參照媒體管理標准,接受社會監督。

為方便對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的監督,《規定》充分吸收社會各界意見,要求平台對核驗通過后的公眾賬號加注專門標識,並根據生產運營者的不同主體性質,在保護個人隱私信息的前提下,公示其內容生產類別、運營主體名稱、注冊運營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方式等注冊信息,督促賬號生產運營者嚴格自律。

(責編: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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