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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贛州:真假記者敲詐勒索企業被判刑

2021年01月22日07:04 |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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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江西贛州:真假記者敲詐勒索企業被判刑

  江西省贛州市上猶縣公安局日前在“秋風”專項行動中,破獲一起以發布負面信息為由索取他人財物,實施有償刪帖的敲詐勒索案件。該案經上猶縣人民法院審定,涉案人王某某、劉某某、李某等3人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1年2個月不等,並處罰金。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20年12月,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經查實,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原系某日報贛州站媒體工作者,2019年4月,其以調查上猶縣某地產項目是否存在“違規收取誠意金”“車位捆綁銷售”等問題為名,要挾該公司負責人將發布負面新聞,如同意與其進行“廣告合作”並支付人民幣6萬元“合作費”則不予以發布。該公司負責人被迫於4月28日分3次將6萬元轉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親屬賬號中。而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未發布負面信息,也未向該地產公司發布任何廣告宣傳。

  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假冒某廣播電視台贛州頻道媒體工作者,2018年年底,因對贛州某溫泉旅游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某某心存不滿,便有意收集該公司負面信息並撰寫“上猶縣這個學術活動為啥成為商業包裝會?專家緣何說法前后不一”等3篇負面報道,於2019年6月通過另一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天天法制播報”“海外觀贛州”等微信自媒體平台發布(已關閉)。

  后該公司負責人害怕負面新聞的持續報道給企業帶來不良影響,便委托某銷售代理公司李某進行處理。李某隨即找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希望其找到撰寫人、發布人刪除相關文章或發表聲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通過關系找到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和李某后,發現都是其朋友,於是3人商議進行敲詐活動,要求該公司支付18萬元“合作費”和2000元中介費化解負面輿情。該公司得知后,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且未支付任何費用。2019年7月4日,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獲歸案,6日,將犯罪嫌疑人劉某某、李某抓獲歸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處罰。”

  上猶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王某某單獨或伙同李某、劉某某以非法佔用為目的,收集加工他人的負面信息在網絡上發布、轉載,以要刪除網絡信息為由,採取用威脅、要挾的手段索取他人財物,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責編:宋心蕊、燕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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