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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综艺节目著作权保护的急迫性【2】

从抄袭对节目引进的冲击谈起

李海潮 郝晶晶
2016年08月02日11:19 | 来源:今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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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抄袭节目更适合于本土化改造

并不是每一个版权引进的节目都能获得成功,对节目进行本土化改造也是十分重要的。然而对版权引进的节目进行改造会受到很多客观因素的制约。《中国好声音》的宣传总监曾透露,节目在制作过程中的宣传海报、LOGO,现场布置,现场乐队的演奏,甚至导师拿话筒的姿势都要参照版权方的要求[3]。中国制作团队对于节目的把控力是十分弱的。

而相对于本土制作山寨节目,制作方便能自主地对海外节目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更轻松地适应本土化的要求。《花儿与少年2》虽然在节目概念和诸多环节上涉嫌抄袭,但制作手法和宣传方式的改造赋予了它鲜明的湖南卫视特色。考虑到湖南卫视较年轻的收视群体,节目在人物选取上偏年轻化。原版嘉宾平均年龄48岁,《花儿与少年2》嘉宾平均年龄为35岁。《花儿与少年2》的宣传利用了湖南卫视惯用且擅长的微博平台,通过不断地进行微博话题实时互动带动节目人气。截止目前,湖南卫视花儿与少年官方微博拥有64万粉丝,#花儿与少年#微话题拥有62.6亿的阅读量。作为正版,东方卫视花样姐姐官方微博8万的粉丝以及#花样姐姐#8.5亿的阅读量就相形见绌了。在节目环节上《花儿与少年2》加入了许多额外的任务,又增加了穷游之旅的困难度。相比而言,东方卫视《花样姐姐》依照原版将节目的重点放在穷游本身,而经费不足,团员不和这些看点在以娱乐化为重要追求的中国综艺市场是不足以撑过一整季的。《花样姐姐》的摄像、航拍、综合剪辑、字幕组、录音、宣传推广都由韩方制作团队全权负责,所以很难跳出韩国模式的框架。《花样姐姐》的首播收视率为1.1%,而《花儿与少年2》的首播收视率为1.6%,收视的差距显示出韩国模式还是不敌湖南卫视的本土模式。

综上所述,抄袭节目比购买版权成本低,效果好。如果正版的综艺节目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电视台自然不会选择用高成本换取低回报,电视综艺圈的抄袭现象便会越来越严重。这不仅使得国内综艺节目同质化现象严重,创新能力萎缩,也损害了他国节目制作者的利益。

三、我国综艺节目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现今对综艺节目的保护制度并不完善,在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中都有着一定的保护,但是这些保护面临现实的严峻和实践的困难时,显得捉襟见肘。

1.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保护的现状

2015年3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而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由此观之,现在实践中对于综艺节目的保护限制于其中的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可以独立构成作品的内容的保护。此外,将综艺节目中的名称、标志等申请商标注册,也可以很好地对这些内容进行保护。但是对于背后所蕴含的节目模式,普遍被认为是思想的范畴而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是仅仅对其中的舞蹈音乐作品和商标的保护并不能解决本文所指出的问题,目前综艺节目的抄袭很少会涉及这部分的内容,节目制作者有着基本的侵权规避意识,并不会盲目地复制这些内容。

同时,有理论指出综艺节目整体可以作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来加以保护,但是这对于实际维权来说并没有多少助益。这里涉及到一个抄袭判断的问题,正如前文所述,实践中综艺节目的抄袭并不会完全照搬,而仅仅只会是其中的节目流程、概念、创意点等的雷同。虽然这些对于综艺节目来说反响恶劣,但是作为一个完整的作品来整体比对时,两档节目之间部分元素的相似很难被认定为是侵权。这时又会回到前面提到的那个问题: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2.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现状

反不正当竞争法被认为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二道防线,在很多知识产权法触及不到的情况下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路来看,可以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手段,将综艺节目中的嘉宾选择策略等不易于被从节目本身观察出来的内容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但是综艺节目作为一个电视节目,要被完整的呈现在观众面前。其中蕴含的策略,秘密非常容易暴露,或者说,通过一定的思考和演练,很容易被探知和模仿。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综艺节目中重要的内容并不是指这些单个的元素,而是数个元素的组合和应用。通过商业秘密手段来保护,很难达到其所要求的秘密性和保密性,也无法体现元素本身的价值。

另外,还可以将综艺节目当作一个商品来保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商业混淆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将综艺节目认定为商品也不为不可,节目的抄袭的确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但是当遇到涉外诉讼的情形时,因为两者之间由于受众不同,通常不存在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很难企及[4]。

四、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重要意义

通过前文的论述可以看出,现下我国关于综艺节目的保护非常不充分,处于一种“隔靴搔痒”的状态。由于没有一个完备的保护体系,在实践中很难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权。笔者认为,若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就能很好地解决问题。

笔者之所以会提到电视节目模板,是因为这是本文探讨综艺节目保护的核心内容所在。电视节目模板是蕴含在节目背后的包括了节目流程、环节设计、应急方案等的一整套节目模式,是一个综艺节目运作的框架,也是体现节目设计的核心内容[5]。这是一个综艺节目中相对固定的部分,在此基础上添加的元素会随着每一期节目的具体情况而发生变化。如果能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完备的保护,就相当于保住了节目的灵魂,效果显著。

那么电视节目模板能否被纳入著作权法保护客体呢?如今之所以没有将其纳入,是因为将电视节目模板被认定为是思想的范畴,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但笔者认为,电视节目模板也是一种表达。思想和表达的界限不在于是否有有形的载体,而是是否以一种形式固定下来,不论这个形式为何[6]。电视节目模板可以说是一种多个元素的汇编。其中的每一个元素可能仅仅属于思想,但是将其组合在一起,然后以节目的形式固定,并在每一期的内容中表现出来并不断重复,这就形成了一个作品。同时这一期一期节目也体现出了其作为作品的可复制性。换句话来说,将电视节目模板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其所维护的并不是其中的每一个创意,而是这些创意的编排,这可以类比为一个无形的汇编作品来理解。

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是一个突破口,在此基础上,有关综艺节目著作权保护问题的进一步解决就会顺畅很多。

本文利用大量实例,概括了目前我国综艺节目对海外节目的抄袭现状,分析了抄袭对引进节目的巨大冲击,从而论证对综艺节目进行著作权保护的急迫性。将电视节目模板作为一种固定下来的表达,并将其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将是对综艺节目保护的良好开端。

参考文献:

[1] 小易.网易娱乐.韩国媒体批《极限挑战》抄袭韩国综艺:完全复[EB/OL].http://ent.163.com/15/0717/12/AUNN4PRS00031GVS.html#.

[2] 刘玮.凌晨.财经网.《偶像来了》与《英雄豪杰》有多像[EB/OL]. http://money.163.com/15/0807/01/B0CK8UED00253B0H.html.

[3] 马蓉玲.网易娱乐专业解读.《中国达人秀》幕后揭秘[EB/OL]+http://ent.163.com/special/drxmhjm/.

[4] 潘牧西.电视综艺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5.

[5] 陈舒翼.论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6(1).

[6] 周朕.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保护[J].法制博览,2016(1). 

(责编:霍昀飞(实习)、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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