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习近平讲话论对舆论监督“时度效”的把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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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新闻舆论监督的原则
(一)制定科学规范的新闻舆论监督制度,明确积极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
多年来,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对新闻舆论监督制订了内容众多的制度。这些制度不同地域差异很大、内容不一,有的明显过时,有的不合时宜,有的空洞无物,形同虚设;有的随意性强,无法执行。
2016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要求,把新闻媒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运用主要新闻媒体及时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领社会舆论,提高宣传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对于诸如云南大理洱海公园情人湖被毁那样的政府的决策失误、决策程序失误和决策盲点失误的类似问题,一般应该公开报道,引起社会重视,各方关注。积极进行新闻舆论监督,监督促进政府尽快纠正失误,减少损失,汲取教训,改进工作,进而防止或减少决策失误、决策程序失误和决策盲点失误的再度发生。
对于“佘祥林”那样的公权部门执法犯法的典型案件,对于冤假错案,对于公权部门腐败案件。新闻媒体应该予以披露,积极进行新闻舆论监督,监督促进公权部门冤案必平、假案必翻、错案必纠、腐败必反、失误必改。尽快减轻危害,挽回不良影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树立公权部门的权威,维护公权部门的声誉。
对于像周久耕那一类证据确凿的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新闻媒体应该予以曝光,积极进行新闻舆论监督,引起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的重视,及时介入调查处理,及时惩治腐败分子,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
对于政府应急的重大决策、社会争议较大的决策、利害得失一时很难判定的决策,新闻媒体要慎重介入,慎重监督,慎重发稿,防止新闻舆论监督不当引发政府运作紊乱。
对于公权部门因不当执法等原因引发的恶性事件、群体事件、重大事件,新闻媒体要发声,但应认真待之,细心为之,慎重处之,防止报道失误造成的负面效果。
(二)制定科学规范的新闻舆论监督制度,要明确内外有别、稳步推进的原则
对于省、市人民政府一般的决策失误、一般的决策程序失误和一般的决策盲点失误,对于区县人民政府的决策失误、决策程序失误和决策盲点失误,建议允许新闻媒体公开发稿进行舆论监督,引起政府重视,尽快纠正失误,减少损失,挽回影响。
对于省、市人民政府事关社会稳定的决策,应对突发灾难、突发事件而采取的紧急决策,如有失误偏颇之处,新闻媒体不宜公开发稿,应该采用向当事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发内参稿的方式,进行新闻舆论监督。
1983年7月,陕西省安康地区发生洪灾,一夜之间冲毁老城,死亡870人,直接经济损失4.2亿元,相当于安康地区“七?五”期间财政收入的总和。《陕西日报》记者现场调查,采写发出了《安康地委在洪灾面前溃不成军》的内参稿件,引起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导致安康地委领导班子“大换血”。
(三)要讲求新闻舆论监督的“时效度”,把握适当的发稿时机、幅度和频率,避免盲目炒作“刮阵风”
对于省管、市管、区县管理的领导干部,如有确凿证据证实有贪污腐败等违法从政问题的,建议允许新闻媒体公开发稿进行新闻舆论监督,督促党政部门、纪检、检察机关尽快介入,尽快立案,尽快处理,尽快惩治腐败分子,教育领导干部身体力行廉政勤政,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对于暴富恶人组织黑恶势力称霸一方等违法犯罪证据确凿的,允许新闻媒体公开报道,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提示督促公检法部门及早介入,及早立案惩处。
把握适当的发稿时机、幅度和频率,目的在于提高惩治腐败新闻舆论监督的艺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四)制定科学规范的新闻舆论监督制度,要明确遵纪守法、监督新闻媒体的原则
监督不错位,促进不促退。帮忙不添乱,有为不乱为,是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真谛。
新闻记者要遵守《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特别是在互联网和微博微信盛行的“人人都是记者”的时代,新闻舆论监督不能成为个别新闻记者宣泄私愤的途径,更不能成为个别记者谋取私利的工具,纠正新闻舆论监督中的缺位、失位、错位和越位现象。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用法律允许的方式,对监督对象进行新闻舆论监督。同时,自觉接受新闻工作者协会、党委职能部门和读者、听众、观众的监督,确保新闻舆论监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作者系《华商报》主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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