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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岁女记者疑因未婚夫移情跳楼 朋友圈称男友出轨

2016年11月29日07:12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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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女记者疑因未婚夫移情跳楼自杀

  丹丹与男友合影。网络图片

  11月27日凌晨1时许,北京媒体女记者丹丹,在朋友圈和微博发布男朋友婚前出轨的消息,表达轻生念头。记者从丹丹家属处了解到,27日凌晨,丹丹在安徽合肥一处住宅楼从11层坠下身亡。经警方初步认定,丹丹系自杀。

  女记者坠楼身亡

  据丹丹朋友介绍,丹丹与男朋友潘某是在一场采访活动中认识的,后两人相恋。丹丹在北京的一家媒体工作,潘某在安徽合肥一家媒体做摄像记者,两人一直异地恋。

  丹丹微博状态显示,两人感情比较好,但11月20日左右,两人感情疑似出现变化。26日上午,丹丹从出差所在的苏州赶到了男友所在城市合肥。

  丹丹大学同学张旭(化名)告诉记者,丹丹在26日下午7点到达事发小区,“带了啤酒,应该是喝酒的”。但到了婚房所在的11楼,因为没有房屋钥匙,丹丹无法进屋。

  27日凌晨1点20分,丹丹在朋友圈发下长文,表达因感情问题意欲轻生,并配有一张与潘某相拥的亲密合影。在朋友圈中,丹丹写道,潘某有新欢杨某,在短短几天变化太快,没有给她留下缓冲的余地,潘某已经一天两夜没接她电话,自己此刻正在新房外。据丹丹朋友介绍,与潘某的合影正是今年9月初,两人去给一个朋友当伴郎伴娘时拍的,在朋友的婚礼上,潘某曾向丹丹求婚。

  27日凌晨2点多,小区保安在巡逻时发现有人坠楼在地。急救医生到达现场后,发现坠楼者已无生命体征,送医院抢救无效确定死亡。

  丹丹因潘某婚前出轨自杀死亡的消息在网上传播后,潘某和“小三”的工作单位、照片等个人信息在网上被曝出。很多认识丹丹的朋友表示,丹丹是一个坚强、善良热情的好姑娘,很为她感到惋惜。

  警方确定系自杀

  丹丹弟弟段先生告诉京华时报记者,丹丹与潘某相恋一年多,其间两人虽经常为一些小事吵架,但感情比较好,两人已有结婚打算,国庆期间双方家长已经见过面。

  昨日上午,丹丹家人和朋友在派出所见到潘某及其父母。警方告诉丹丹家属,根据现场勘查、法医鉴定和监控材料,确定丹丹为自杀。

  段先生称,潘某告诉丹丹家人,他和丹丹已经分手,房子是他自己出资购买,也是他自己装修,并不是为结婚准备的婚房。“新房是按照我姐喜欢的类型装修的,两人准备结婚,这事双方家属都知道,现在出事了他却这么说。”

  事发周末,潘某和杨某在南京散心,但坚称两人并不是男女朋友关系。段先生称,当晚潘某电话处于关机状态,凌晨1点多开机后,有给丹丹回过电话,通话时长为20多秒。至于丹丹生前最后一个通话与潘某说了些什么,潘某告诉丹丹家属“说的都是些无关紧要的话”。

  随后,丹丹从11层楼道的窗户跃下,结束了自己29岁的生命。丹丹家属质疑,潘某可能在这通电话中刺激到丹丹,致使丹丹做出极端举动。张旭称:“丹丹不是个软弱想不开的傻姑娘,是渣男步步紧逼,做得太过分。”

  昨日下午,记者多次拨打潘某电话,均被挂断。合肥市芙蓉路派出所民警表示,案件正在处理,细节不便透露。

  >>律师说法

  男方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潘某是否应对丹丹死亡负责?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表示,如果男女双方为夫妻关系,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间有忠实义务。如果由于男方违反忠实义务,存在过错,间接造成了女方的人身损失,虽然依据现有法律不能要求男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应给与女方亲属适当补偿。

  如果男女双方仅为男女朋友关系,并未结婚,则从法律上讲,男女双方都有各自选择伴侣的自由。女方自杀虽是因男方移情别恋,但女方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自杀的行为承担后果。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虽然男方的行为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其并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韩骁律师表示,如果家属有相关证据证实因潘某出轨造成丹丹跳楼死亡的严重后果,家属可以提出相关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记者樊瑞)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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