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舆论监督的制约因素研究
摘要:新媒体舆论监督受自身的发展规律限制,现阶段也存在许多制约因素,正是这些制约因素成为新媒体舆论监督发展的瓶颈。新媒体自身存在的问题、监督主体道德缺失以及被监督者抗拒阻挠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媒体舆论监督能量的释放。本文旨在通过深入分析制约因素的来源、性质及对舆论监督的影响,以期进一步发掘新媒体舆论监督潜能,减少监督过程中的阻力,促进新媒体舆论监督职能的完善。
关键词:新媒体;舆论监督;制约因素
新媒体舆论监督是伴随新媒体而产生的一种新的舆论监督形式。当前,新媒体舆论监督以其新颖的形式与独特的优势,在规范我国公权力运行、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新媒体舆论监督也存在许多问题,制约着其作用的进一步发挥。本文将在分析新媒体特点的基础上,重点探讨新媒体舆论监督的制约因素。
一、新媒体舆论监督的特点
一直以来,以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为代表的大众传播媒体构成了传统新闻媒体监督的主阵地,为我国新闻监督事业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时至今日,新媒体已大为普及并屡屡在舆论监督事件中大显身手,显示出蒸蒸日上的发展势头。同传统媒体新闻监督相比,新媒体舆论监督自有其特性,这些特性不仅成就了其“一鞭一条痕,一掴一掌血”的监督效果,也导致了诸多监督乱象,阻碍其监督功能的进一步发展。
(一)高效性
舆论监督的运行机制是“通过有效的方式把公众的态度和意见转化为社会舆论,对权力的越界以及社会不公平不正义现象产生巨大的舆论压力,督促相关责任方加以解决,由此而程度不等地推进社会公平正义。”①新媒体舆论监督的高效性就体现为运行机制的高效性,即可以迅速汇聚公众的意见和态度并将这些意见和态度转化为社会舆论。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10亿。②由于新媒体汇集了数目庞大的用户群体且自身有着迅捷的信息传播通道,因而一旦监督议题产生,就可以在短时间内汇聚规模庞大的公众态度和意见。议题出现之后,多种意见和态度的逐步整合是形成舆论的关键一步。在这一过程中,新媒体凭借交互便利的优势大大缩短了意见和态度整合的时间,可以比传统媒体更快地对权力越界等现象施加巨大的舆论压力进行监督,敦促问题解决,提高监督效率。
(二)匿名性
同传统媒体新闻舆论监督相比,匿名性是新媒体舆论监督的一大特点。匿名性“具体来说就是网民可以凭借代号暂时隐匿部分或全部在真实世界的身份和特征包括性别、年龄、学历、职业、社会地位乃至气质、人格、自我等。”③虚拟的身份意味着较少的顾虑,这样公众就可以更加自由地参与到对监督议题的讨论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态度。但是,由于缺少了承担责任的顾忌,公众在参与新媒体舆论监督过程中往往随心所欲,发表一些不恰当的言论甚至做出违反法律的事情。相反,传统媒体新闻监督由于采取新闻采编发实名制,在监督的各个环节保持理性审慎的态度,因而监督过程就显得理性、节制、严谨。因而,从短期监督效果来看,新媒体舆论监督的匿名性的确在许多案例中发挥了作用,但从长远来看传统新闻舆论监的实名制似更为严谨合理。
(三)娱乐性
传统媒体新闻监督严肃而规范,不管是在监督材料的规范处理上或是监督操作上,其严谨性都非新媒体可以相比。新媒体舆论监督则带有明显的娱乐性特点。一方面,公众以嬉笑怒骂的娱乐化方式对监督材料进行处理。新媒体的出现,让公众不满足于被动接受和围观,开始主动对监督材料进行二次加工并通过这种方式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监督行动中来。例如,2010年的河北保定李启铭交通肇事案中,肇事者的一句“我爸是李刚”蹿红网络后被网友改编成各种版本用以嘲讽飞扬跋扈的“官二代”。如《江城子·我爸是李刚》《丑奴儿·我爸是李刚》等,甚至有网友“声琴相拥”将这句话改编成了歌曲传唱。公众自发创作的讽刺作品因符合当下的娱乐潮流而流传甚广,引发更多人参与到监督行动中。另一方面,公众对监督事件抱有娱乐围观的心态。这种心态淡化了监督内容的严肃性,容易造成监督形式的庸俗化。例如,2013年海南万宁第二小学校长陈在鹏性侵女童案中,网友叶海燕举牌抗议涉事人对女童的暴行。事件也因其所举牌子上的一句“校长开房找我”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本也是一种有创意的监督方式,然而,网友的跟风模仿却令当时反讽的话语“校长开房找我”变成了带有暧昧色彩的污言秽语。
二、新媒体舆论监督的制约因素
通过对社会热点事件的观察和研究可以发现,约束或限制新媒体舆论监督发展的因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监督主体的局限、监督客体抗拒以及新媒体自身的特性。
(一)不健全的新媒体秩序
新媒体承载着公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言行决策态度、意见的表达,本意是为公众自由交流意见提供一个畅通渠道。然而,网络谣言等各种“噪音”干扰因素不仅妨碍了正常意见交流,甚至喧宾夺主压制了正常的意见传播。
1.网络谣言干扰正常的新媒体舆论监督秩序
近些年来随着新媒体的不断发展,网络谣言也呈现出高发态势。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3年《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显示,从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的100件微博热点舆情案例中,虚假信息的比例竟然超过了1/3。④数量庞大的网络谣言混入新媒体舆论监督通道造成虚假信息泛滥,干扰公众对监督议题的判断力,甚至将公众的意见和态度引导到非理性的一面,正常的新媒体舆论监督秩序也将受到干扰。
例如,2013年7月14日安徽省阜阳太和县居民杨某利用微博制造谣言,称该县赵集乡村民赵磊夫妻因当地政府强拆致死。这条微博发出之后立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公众纷纷通过微博评论、转发等形式表达对无辜受害者的同情并痛斥当地政府草菅人命,对当地政府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事件如果仅仅到此将是一件新媒体舆论监督的典型案例。但是该条微博次日就被曝光是虚假信息,涉事人杨某也坦白自己制造谣言不过是为了吸引更多粉丝来提高自己的微博关注度。虚假的谣言造成了公众对这起事件的误判,并将他们的意见和态度引导至政府的对立面。后果是公众有限的舆论监督精力被虚耗,舆论监督参与热情受到削弱,政府的名誉和公信力也无端遭受损害。
2.媒介审判导致新媒体舆论监督理性缺失
大众传播时代媒介审判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由专业媒体操纵,即通过议程设置制造舆论影响公众的态度和意见来干预司法。新媒体的出现赋予了公众更为充分的媒体接近权、知情权,但是缺乏自律,缺乏冷静思考和独立判断常常令他们在新媒体舆论监督过程丧失理性,陷入媒介审判。比如2016年的“掏鸟窝”事件中,有媒体报道大学生闫某因为掏鸟窝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网络的激烈讨论,公众认为这是相关部门小题大做,更有甚者打出“人不如鸟”的口号,对司法机关造成很大压力。后经证实,闫某所掏的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且目的在于牟利,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也是依据法律而行。媒介审判不仅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程序,也由于公众监督权利的越位导致新媒体舆论监督秩序受到损害。
(二)监督客体的抗拒
党一贯高度重视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新媒体舆论监督的对象是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习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就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⑤没有有效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将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滋生蔓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新媒体舆论监督是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如此,作为监督主体的公众“自发组织起来表达观点推动舆论的形成,从本质上来看也是主张自己权利的过程。他们希望通过网络舆论的压力促进问题的解决。”⑥因而公众言论自由权利的伸张和对权力的监督彼此缠绕,统一于新媒体舆论监督总过程。
良好的政务透明度是新媒体舆论监督高效运行的重要条件,而政务透明的首要标志就是政府要对公众的合理需求提供相关的信息。然而,我国当前政务透明度不高,这样使得新媒体舆论监督也会受到影响。拉斯韦尔在1948年发表的《传播在社会中的结构与功能》一文中曾提出著名的传播“三功能说”,其功能之一就是“守望环境”。⑦拉斯韦尔认为自然环境和人类社会瞬息万变,唯有及时了解迅速适应,人类社会才能长久生存不断发展。而新媒体舆论监督的一大任务就是环境监视。然而,在我国当下的反腐倡廉行动中,新媒体舆论监督往往并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除极了少数官员是在被网络曝光之后落马,更多的时候是在问题被纪委监察机关发现之后再一拥而上地口诛笔伐。如原陕西省安监局长杨达才、原重庆市北碚区委书记雷政富等,大多数贪腐官员落马都是在纪委通告之后才公之于众。这就意味着监督的开始是在这些贪腐官员落马之后,新媒体舆论监督没有做到防患于未然的环境监视,而是成了对落马贪腐官员“鞭尸”行为。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目前政务不够透明导致新媒体空有舆论监督能量却少有施展之处。
(三)监督主体的局限
1.监督主体缺乏组织性导致监督过程的跳跃
舆论监督的主体是公众,而公众“并不是个体公民的集合体,而是对某一公共事务感兴趣的一些人。”⑧新媒体直接互联的特性将关心同一议题的公众连接在一起。然而新媒体匿名性和自由性导致公众之间的连接是一种松散的状态,表现为缺乏组织性,没有明确的分工和严密的组织架构,同在一个空间却互不相识,只是偶尔因关注共同的话题聚合在一起。同专业的媒体相比,一团散沙的公众缺乏统一的行动指挥难以形成稳定持久的监督合力。在监督过程中难以形成系统化的监督议程。而传统媒体高度组织化、有系统的新闻监督议程,相比之下,众口喧腾的新媒体舆论监督则很难形成系统的监督议程。更多的时候公众只能循着社会舆论的变化随波逐流,这也导致新媒体舆论监督经常出现舆情反转的闹剧。
2.网络道德失范致使网络行为失去自我约束
随着新媒体的发展,网络道德失范现象也不断涌现。例如,利用新媒体传播虚假信息、造谣传谣、恶意诋毁等现象频频出现。这些现象不仅干扰了正常的新媒体舆论监督也导致整个新媒体传播行为层面的混乱无序。
网络道德失范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一方面在于新媒体的传播特性一定程度上导致个体自我道德约束力的削弱。传统媒体刊发或者播出新闻都要经过层层审核,这不仅在道德上也是在制度上对媒体从业人员的严格要求。新媒体信息传播则是在传播者自我把关的情境下完成的,在无人监督的情境中,传播者自身的道德素养就成为其传播行为的唯一约束因素。同时,在实际操作中,道德约束力也会因网络的传播特性逐渐被削弱。原因在于新媒体的匿名性使传播者的真实的身份隐藏于虚拟的网络代码之后,较少担心其他公众道德声讨所带来的压力。即使有所顾虑,传播者也可将压力轻松转移给自己所使用的网络代码。
其次,不良经济势力的侵蚀造成公共领域的退化。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与转型》一书中曾提出公共领域是“政治权力之外,作为民主政治基本条件的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⑨新媒体作为重要的公众舆论表达论坛本身就是当今社会公共领域的重要构成部分。公共领域本应是公众自由表达意见、参与政治活动、进行舆论监督的重要活动空间,然而不良经济势力为一己之私传播不实、不良的新闻导致了公共领域的污染和退化。虽然新媒体的传播渠道近乎无限,但是公众的注意力是有限的,挤占公共传播渠道无疑浪费了公众的注意力,也分散了新媒体舆论监督的力量。
三、结语
新媒体舆论监督相对于传统媒体新闻监督是年轻的,但是它颠覆了以往的舆论监督格局。新媒体舆论监督,不仅仅是人民群众利用新媒体监督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言行,也是新媒体对人民监督权利的拓展。这种监督方式广泛参与到当今社会的各个热点问题之中,既成了贪腐官员闻声色变的反腐利器,也在这一系列的活动中暴露了自己问题。在当前矛盾多发的社会中,新媒体舆论监督的潜能并未全部释放,制约因素的存在阻碍了其监督职能的完善。作为一种新的舆论监督方式,新媒体舆论监督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这不仅意味着权力与权利的互动,也是人民对新媒体及这种舆论监督方式的适应过程。伴随着这一进程,制约新媒体舆论监督的因素也将长期存在。
注释:
①于春燕.新闻舆论监督与社会公平正义[J].新闻大学,2007(03).
②张歌.CNNIC发布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tc.people.com.cn/n1/2016/0803/c183008-28606650.html.2016-08-03.
③晋晓兵.试论网络匿名性的消逝[J].国际新闻界,2006(10).
④代丽丽.百个微博热点舆情案例 事件中出现谣言比例超1/3[EB/OL].http://society.people.com.cn/n/2013/0625/c1008-21968697.html.2013–06–25.
⑤耿晓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腐倡廉重要论述研究[EB/OL].http://home.china.com.cn/lmpt/lwjzwk/2014-12-24/a322367.shtml.2014–12–24.
⑥谭双林,张韦.网络舆论形成过程中权力与权利的博弈[J].电子政务,2011(12):45.
⑦哈罗德·拉斯韦尔.社会传播的结构与功能[M].何道宽译.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3.
⑧沃尔特·李普曼.幻影公众[M].林牧茵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
⑨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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