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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6·传媒业十大新政

2017年02月15日14:51 | 来源: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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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进三网融合工作深入开展的通知》

2016年3月1日,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进三网融合工作深入开展的通知》,该通知针对现阶段双向进入业务许可申请和审批工作,广电、工信的行业监督职责划分,具体工作要求以及协调机制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和重申。通知要求各地协调小组应制定本地区落实2015年8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三网融合推广方案》具体规划措施,主要包括具体目标任务、发展规划、扶持政策和组织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于2016年3月底前报国务院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地协调小组要按照《推进三网融合的总体方案》和《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的要求,切实履行属地化管理职责,保障推广阶段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提升网络基础能力,切实加强安全保障,推动相关产业发展。各地协调小组要协调本地区财政、发改、科技、住房与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制定三网融合发展专项规划和配套实施方案,加大对三网融合相关的重点科技项目、产业创新项目等的经费投入和政策扶持。

点评

作为2016年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一号文,该文对全面推进三网融合全国业务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为IPTV的爆发提供了足够的政策支撑。而文件中关于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在全国推广地区经营IPTV传输业务的表述,预示着继电信、联通之后,移动也将获得IPTV传输业务牌照,这为2016年IPTV市场三箭齐发的热闹格局提供了想象空间。从文件中可以看出,在健全协调机制方面,各地协调小组的权限和执行要求在加大,无论是所起的协调作用还是每季度的汇报机制,都预示着政府对于三网融合全面推进之后的重大期许。2016年,随着三网融合全面、深入、稳步有序开展,对于电视新媒体及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将带来极大的影响。智时代、大视野、新视觉下的融合电视和智慧生活之门正在逐步开启。

二、《关于进一步加快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意见》

2016年7月18日,为促进广播电视媒体转型升级,提升广播电视媒体在网络空间的传播力、影响力、公信力和舆论引导能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意见》。

意见提出总体目标:力争两年内,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在局部区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几种基本模式。在“十三五”后期,融合发展取得全局性进展,建成多个形态多样、手段先进、具有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打造出数家拥有较强实力的新型媒体集团,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特色鲜明、形态多样并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国广播电视媒体融合新格局。

点评

这是继2014年8月18日中央《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推动媒体融合的又一重要文件,是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媒体融合发展的指示,高度重视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工作的重要举措。早在2013年1月,原国家广电总局就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主流媒体发展网络广播电视台的意见》,支持中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一些相对有实力、有创意、有进取精神的地方广播电视台先行先试。为加强对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总局于2015年下半年启动了《意见》的研究起草工作,进行了广泛深入调研,多次征求中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等单位意见,形成了广泛共识。

三、《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2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于2016年3月10日起实施。

该规定要求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同时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规定指出,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且,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在网络出版物内容保障方面,该规定特别提到,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点评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起草的,并将于施行之日起取代原新闻出版总署以及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网络出版服务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并进一步强化了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管权限。在《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并没有作出革新性的突破或变化,而更多的是对相关规定的细化,并根据网络环境的特点增加了对应措施。基于这些变化,不难看出主管部门并未放松对于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管态度,而是希冀于在规范产业发展和市场秩序的同时,助力我国网络出版服务腾飞、鼓励新旧出版媒体的融合发展。

四、《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界定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暂行办法》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概念的外延进行了描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包括: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的商业广告等。《暂行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点评

为了进一步明确互联网广告的法律定性问题,国家工商总局于2015年7月1日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因争议较大,并未于原定的9月1日起实施。“魏则西事件”发生后,互联网广告的法律合规问题再次成为社会热点,业界急切呼吁政府尽快出台互联网广告法律监管办法。《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的法律定性及相关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该《办法》摒弃了《征求意见稿》中采取“定义+外延”的立法技术,采用“定义+内涵”的立法体例。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内涵方面,除付费搜索外,还列举了链接广告、电子邮件广告、商业性展示广告等形式。

五、《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12日,文化部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按照管理办法,网络直播平台要有许可证,网络主播也要进行身份证实名注册。

在该管理办法中,主播身份证实名被提上日程。管理办法强调,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要加强对表演者的管理。为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与表演者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表演者的身份信息。

此外,此次管理办法对平台有细致的条款,办法中规定,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点评

2016年下半年,直播领域的监管骤然收紧。网络直播行业三大监管机构分别强化监管力度并颁布正式文件,文化部于2016年7月1日颁布并实施《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6年9月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11月4日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三大监管机构从网络直播平台入手,全面开展对于当下盛行的网络直播的“网络治理”和“净化网络”措施。该《办法》作为上述文件中最晚开始正式实施的网络直播监管文件,就网络表演经营活动(即“网络直播”)作出细化规定并明确监管范围、措施、要求及处罚。国家对网络表演的监管从无到有,网络直播平台应依据《办法》的规定,依法经营,承担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促进网络表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154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将于明年6月1日起施行。网络安全法比较全面和系统地确立了各个主体,包括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网络运营者、网络使用者在网络安全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另外,它还确立了保障网络的设备设施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以及网络信息安全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里基础性的法律。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适应我国网络安全工作新形势、新任务,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保障网络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重大举措。在当今的信息化时代,网络已经深刻地融入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安全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发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中国是一个网络大国,也是面临网络安全威胁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的法律制度,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网络安全的保护水平,使我们的网络更加安全、更加开放、更加便利,也更加充满活力。

七、《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146票赞成、1票反对、8票弃权,表决通过《电影产业促进法》。据了解,作为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律,该法将于2017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此同时,实施多年的《电影管理条例》将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进一步修订完善。

《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国家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入力度,根据不同阶段和时期电影产业的发展情况,结合财力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电影产业的支持,并加强对相关资金、基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国家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影产业发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点评

自2002年电影产业化改革以来,我国电影产业取得长足进步和巨大成就,无论从电影生产数量,还是电影市场规模上看,都足以证明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电影大国,在从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迈进的过程中,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从2003年开始起草,经过《草案》的一审二审三审,再到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历时12年,终于发布了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将长期以来中国电影产业改革发展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为未来电影产业持续健康繁荣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对电影产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作为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也将对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产生长期深远的影响,对目前我们正在抓紧进行的文化产业领域的立法工作,将产生积极的示范作用。

八、《全民阅读“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

2016年12月27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布了《全民阅读“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规划指出,“十三五”期间将汇聚各类相关和个人组建各级全民阅读促进协会,开展全民阅读推广工作;到2020年,全国所有省区市都应成立全民阅读促进协会,50%的地级市应成立全民阅读促进协会。

“十三五”时期将继续开展全国范围的“书香中国”系列活动,办好各类读书节、读书周、读书月、读书季等全民阅读活动;到2020年,所有省份、计划单列市、地级市都有品牌活动,80%以上的县区有品牌活动。

根据规划,“十三五”时期我国将推出约3000种重点主题出版物,包括重大出版工程、文艺原创精品、未成年人出版物、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古籍、辞书、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出版物、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出版物等类别。规划明确,“十三五”期间将建设3~4家国家级公益性数字化阅读推广、优质阅读内容数字化传播、移动阅读数字化传播平台,与各类图书馆、农家书屋等终端联网,向读者提供数字化阅读服务。

点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全民阅读。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开展全民阅读活动”;2014年以来,“倡导全民阅读”连续3年写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推动全民阅读”,并将全民阅读工程列为“十三五”时期文化重大工程之一。“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宏伟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时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入开展全民阅读对于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九、《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6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该规定旨在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的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规定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同时,规定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积极运用应用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点评

移动互联网时代,APP是主要的手机应用,管好了APP,基本上也就管好了移动互联网,从这个角度看,此次出台APP管理办法,尽管是框架性的,但意义重大。尤其是在一些APP存在诸多不规范,侵害用户权益的情况下。随着移动互联网越来越深入我们的生活,那么用户权益,也将面临着更大的风险。而在这场争夺用户的市场竞争中,只有更为严格和全面地保护了用户权益的应用商店平台,才可能更多赢得市场的信任,从而获得更大的市场价值。《应用程序规定》作为国内第一部专门针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进行监管的专项法规,其本着为民、便民、惠民的原则,旨在加强对通过APP提供信息服务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信息服务APP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App Store)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总体而言,《应用程序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信息服务APP及App Store服务的政策监管。

十、《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6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以链接、摘要、联想词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点评

这次《规定》的出台可以说是“魏则西事件”发酵的一个结果。《规定》系我国对互联网搜索服务行业的专门性监管规定,从2016年5月2日调查组进驻百度调查到6月25日出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网信办针对包括搜索引擎与网址导航在内的互联网信息入口进行了持续治理,风格硬朗。《规定》明确了行业监管主体,即由网信办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同时就行业准入而言,《规定》亦强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毫无疑问,这一《规定》将进一步规范我国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 

(责编:石思嘉(实习)、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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