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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产业“第一法”实施之重: 放与管均要上新台阶

李淼
2017年02月16日10:41 |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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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电影产业“第一法”实施之重: 放与管均要上新台阶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实施在即。作为我国宣传思想文化领域立法的重要成果,《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电影产业的规范和发展进行了全面规定,对于迅猛发展的中国电影业而言无疑意义重大。

  法律的生命在于落实,特别是《电影产业促进法》这样一部以促进产业发展为目标的专门法,立法之后的落实尤为关键。正如清华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郭镇之所言,只有好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应该使大家对规则有一个非常稳定的判断,这有赖于在实践中对法规可行性和具体措施的不足进行“补缺”。同时,在该法实施过程中,如何在规范与促进、放与管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也是推动产业健康发展的一大关键,对此,法律界专家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放,给市场更大空间

  我国影视产业的发展速度已经超过发达国家,特别是电影产业。近年来产量、产值逐年攀升,影院银幕总数已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在产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电影的法治问题也受到了国家、行业及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目前,电影产业的法治状况跟产业发展还不是同步推进的,可以说整个文化传媒、影视娱乐领域的法治才刚刚开始。”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毅认为,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角度,更多的是要促进、活跃这个领域,让整个影视行业释放出更大的能量,而不仅仅是过分强调安全管制,“促进也是另一种维护”。

  这样的观点得到了普遍认同。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传媒与信息法研究室主任陈欣新和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军看来,《电影产业促进法》最大的亮点就在于,对电影审批和诸多制约因素在制度层面进行“松绑”,比如取消电影拍摄许可证,进一步放开制作主体准入,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尽管我国并未彻底放开外资对影视投资、制作准入的市场限制,外资得以进入中国影视市场的主要方式还是合拍片,但王军认为《电影产业促进法》在法条中将制作主体表述为“企业或者境内企业”,已经为未来外资的准入打下伏笔。

  “作为全球影视投资与消费最活跃、成长性最强的市场,大家都想来中国分一杯羹。”王军透露,《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台之后,找他们咨询最多的是境外的影视制作单位及行业协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境内企业,如果2015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做出调整,对于外资影视投资制作机构会是一个重大利好,虽然短期时间表还没有,但前景可期。”

  刘毅强调,给予企业等市场主体更多自由创造的空间,鼓励从业者、创作者使他们拥有施展才华的空间,是电影产业法治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点。王军也提出,创作者的创作自由、文化多元的保障是文化繁荣、产业促进的基本前提。“电影本身是‘带着镣铐跳舞’的艺术,司法应该接行业创作的地气。准确理解行业创作行为与法律规定的区别与联系,否则机械适用法律,可能会极大挫伤影视产业的创作积极性。”

  管,给行业更强保障

  我国电影产业尚处于成长阶段,基础比较薄弱,“发育”尚不成熟,市场秩序的规范、文化安全的维护任务仍然艰巨。在放的同时,管也要上一个新台阶。

  陈欣新认为,电影本质上是版权经济,《电影产业促进法》围绕版权经济涉及的与电影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花了很大力气进行研究规定,并对偷漏瞒报票房、贴片广告等进行规范,为电影产业提供了一个更加有序的、有法律保障的发展环境,将对行业产生积极影响。

  王军对国产电影方面的规定表示高度肯定。他认为,《电影产业促进法》以立法形式明确了“电影院年放映境内企业、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2/3”,是对中国电影、国产电影的未来发展空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当然,作为电影“第一法”,《电影产业促进法》仍有很多问题需要结合实践不断进行完善。比如,陈欣新提到法律责任中,非法所得与违法行为危害性之间没有正相关关系的问题,有待在将来的细则中进一步研究、确定。王军谈道,《电影产业促进法》对不得制造虚假交易的规定,在实务中也要注意区分,正常的商业模式应得到鼓励和许可,而不能“一棍子打死”。

  正如刘毅所言,对电影这个正在发展的新领域来说,还有很多工作是滞后的,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包括立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司法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法官、律师通过案例对电影法治进程的推进;面对很多新问题,也需要学界更多的学术资源和人才投入。“电影法治需要立法、司法和学界的相互促进、相互支撑。”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该法内容包括:总则、电影创作与摄制、电影发行与放映、电影产业支持与保障、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章内容,共计60条。亮点包括:(1)取消电影拍摄许可证;(2)未取得公映许可证,不准以任何形式放映,包括参加境内外电影节;(3)公开电影审查标准和程序。规定了5名专家审查制度和再评审制度;(4)明确“偷漏瞒报票房”的惩戒措施,最高惩罚上限为50万;(5)允许外资、外企进入影视行业,但只能采取“合作”拍摄的方式;(6)电影产业正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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