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时代关于传播伦理的审视与反思
摘 要:传播的基本特性决定了传播具有道德属性,传播内容在传播过程中深受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等的制约。作为传播者,应该在社会伦理准则下从事传播活动。在全球化背景下,现代信息科技的高速发展已经把人类带入了一个全球传播的时代,生活在“地球村”的人们可以随时接收来自大洋彼岸的信息。本文基于全球化时代的传播情境,对跨文化传播中的传播伦理相关理论和观点进行梳理,从现有理论观点中提出质疑和新观点,并对这一新观点进行论证,旨在通过此问题的探究提高理论研究水平。
关键词:全球化;跨文化传播;传播伦理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7)05-0037-02
传播学学术视野涌现出的传播伦理议题是伴随着全球化发展趋势而凸显出来的,日益突出的全球化问题、不断发生的文化种族矛盾和冲突是传播伦理受到关注的重要原因。作为新闻传播工作者,在传播活动中除了应该了解传播学的基本原理以外,传播内容中所透露的观点、价值判断极易遭到传播对象的反感和抵抗而引起跨文化传播中的伦理冲突。
一、中外关于传播伦理的研究
西方伦理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古希腊时期的修辞伦理学,其中涵盖了怀特利、康帕拜尔以及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理论等。传播伦理的研究成果繁多,它们是被公认为西方绝对道德精神的一些著名理论:例如康德的绝对命令、罗尔斯的无知之慕、亚里士多德的中道原则以及密尔的最大幸福原则等。
近代,由全球宗教界领袖等神学家与孔汉思等学者于1993年共同发表了《全球伦理宣言》,提出四项伦理准则。此外,德国社会学家西美尔、英国社会学家鲍曼、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批判学派代表人物哈贝马斯、加拿大伦理学家查尔斯·泰勒等学者都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关于传播伦理的观点。例如,查尔斯·泰勒提出,每一种文化都具有至少三种‘轴心式’的基本伦理,它们分别是:尊重他人和对他人的义务、人的自我尊严以及理解生命的意义。而在传播学批判学派代表人物哈贝马斯看来,只有通过集体的伦理教育,重建共同体的至上伦理目标,把偶然性的、处于自然状态的私人个体挽救出来,恢复人的道德功能性,使其意识到自己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具有“什么是好的生活”的观念,并自觉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我国古代也有不少关于传播伦理的研究成果。例如,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曾提出“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一言以为知,一言以为不知”“一言而兴邦,一言而丧邦”等伦理观点。他还归纳了伦理道德的四个方面,即“礼仁忠信”。除此之外,“兼爱”“非攻”也是我国古代墨家的代表人物墨子所倡导的理念。
当代学者单波、陈汝东、李小川、孙英春等人分别对传播伦理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解读。例如,中南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副教授徐鸣认为,如今种族偏见主义盛行,文化霸权主义盛行。跨文化传播正逐步走向单一的控制体系,偏离其正常伦理轨道。发达国家的政治理念、政治制度、经济观念、生活方式和文化价值通过文化信息的单向流动,在发展中国家不断地侵略扩张,因而有效地实现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文化入侵和渗透。上海大学学者王英华认为,伦理是文化互动的基本,并提出了尊重文化他者的主体性理论。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单波认为,现实的跨文化传播具有明显的功利性和工具性的特征,跨文化传播的伦理合法性在于符合文化意义的共同分享和文化生态的多样性平衡,符合人的文化选择自由和文化创造自由,符合人的文化传播具有无限可循环性的要求。孙宜君等人认为,新媒体语境下也存在着诸如文化霸权、文化认同危机、信息传播失衡、种族主义偏见等诸多传播伦理失范与处于困境的现象,从而提出了公正平等、自由自律、尊重互敬、宽容共存四项原则。
从以上中西方学者关于传播伦理的论述可以看到,我们都渴望建立一套普世伦理法则以处理各国、各种族之间的关系。但是,尽管学界对传播伦理法则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建议和对策,实际上,对现实的指导意义不大,传播伦理的冲突和矛盾依然屡见不鲜。甚至有学者对传播伦理问题的严重性过于夸大、论述中也存在明显弊端。
二、关于“人肉搜索”的中西方传播伦理争议
这三篇文章的作者口径一致地认为,在新媒体传播语境下,跨文化传播的边界也并未完全被打破,种族主义的歧视和偏见未曾彻底被消除。而新媒体传播虽然具有数字技术的互动性和兼容性,也无法抹平植根于现实文化心理结构与民族历史的文化差异。事实上,由于民族历史和文化心理的不同,对待社会问题的认识和理解肯定存在偏差,主要问题在于所论证过程的非合理性。
对于跨文化传播中的种族主义偏见,文章通过人肉搜索案例“铜须门事件”指出,《国际先驱论坛报》《纽约时报》《南德意志报》、YouTube、雅虎等国外媒体陆续刊发新闻报道,提出对中国网民的批评,指出他们此次的大规模群体性暴力行为是对人权的侵犯,这就是跨文化传播中典型的种族中心主义。
追根溯源“铜须门事件”属于典型的人肉搜索事件,关于人肉搜索的认识,中西方经历了不同的认知过程。由于西方比较注重个人隐私权利的保护,所以人肉搜索作为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典型现象而被法律和道德所禁止。而在中国,发端于“猫扑网”的特殊搜索方式,“人肉搜索”自2001年后逐渐受到了中国网民的青睐,成为广为人知的独特信息搜索方式。从2001年的“陈自瑶事件”到2006年的“虐猫事件”,再到近年发生的“男子打狗事件”“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等,人肉搜索逐渐走进公众的视野,成为新媒体传播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热议的研究课题,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
从正面角度来看,第一,发挥传媒监测环境的作用。传播学学者拉斯韦尔和赖特在谈到传播的功能时曾提出大众传播具有环境监测功能,传播可以及时沟通内外信息,使社会信息系统保持正常运转。从这个角度而言,传播在社会系统中扮演着“瞭望哨”的角色。人肉搜索通过对热点事件和人物进行搜索,汇聚网友的力量查找信息、探求事实真相,对社会系统中不和谐的声音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第二,对社会道德规范的强制作用。拉扎斯菲尔德就大众传播的功能强调,大众传媒应该具有唤起普遍的社会谴责的功能,它可以通过将偏离公共道德或社会规范的行为公之于众来实现此功能。然而,随着人肉搜索愈演愈烈,人肉搜索的滥用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对搜索对象的人格造成严重伤害。在人肉搜索过程中,不理性、冲动的行为比比皆是,网友口无遮拦共同讨伐、辱骂搜索对象的行为严重污染了网络文化环境。
归根结底,中西方媒体对人肉搜索事件的不同看法在于对待事情的立场有所不同。最近几年,已经有不少学者通过文章对人肉搜索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肉搜索行为进行法律管制。
正如亨廷顿所言,人类正在步入一个崭新的时代,它要求我们必须学会在不同文化中和谐相处、和平交往、共同生活。在不同文化交融的全球化时代,跨文化传播中难免有不同的冲突和矛盾,不管是建立何种原则以维护和平交往,归根结底还需要不同民族之间的接纳和理解。正如学者李相成所提出的相似相溶原理,该原理论述的是,异质文化间含有相似或相同的“文化基因”或者说“文化因子”,尽管彼此是不同的,但它们在文化的产生、发展以及表现形态上有一些相似性或相通性,即使这些文化整体差别很大,但它们在跨文化传播中也同样具有“异性相吸”的倾向和特点,它们具有吸收、包容、融合、联姻等“兼容性”的特征,至少不会产生“排斥”现象。
人肉搜索因为具有侵犯个人隐私权的特点,所以在以个人主义和人权自由为标准的西方国家自然不被法律所允许。而我国现今也倡导“以人为本”,两者在关于个人利益的尊重和维护上存在共同点。事实上,在人肉搜索的传播伦理问题上,如今中西方已经达成了共识。
三、结 论
综上所述,在全球化时代,由于各民族历史和文化的不同,各自所秉持的偏见和利益诉求导致关于传播伦理所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在所难免,如何有效化解矛盾,保证全球互动的稳定性与和谐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笔者通过中西方对待人肉搜索的不同意见和看法指出,在跨文化传播中,应该吸收不同文化的精髓,学会倾听和学习,善于从中总结不足和经验教训,不要片面夸大矛盾,形成西方霸权主义的刻板偏见,把西方的传播观点上升到种族偏见和民族矛盾的立场,激化跨文化传播中的伦理冲突。要学会以“相似相溶”原理建构跨文化传播伦理的方法和路径。不同文化的人在全球化传播时代,发现彼此文化的共同点,在互动沟通中吸收他者文化的精华,取长补短,化解跨文化传播中的伦理冲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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