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微商购物中的消费者隐私保护
摘要:随着微信的发展,其低门槛的优势吸引了许多商家入驻,微商逐渐兴盛。然而在实际的微商购物中却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其中隐私安全问题尤为突出。本文将探讨微商购物中的消费者隐私保护问题,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微商;消费者;隐私保护
一、 “微商”的界定
“微商”一般是指“利用微信、QQ、微博等社交工具作为平台来开拓市场,展开销售活动以实现销售目标或进行分销的组织或个人”①。本文中仅探讨“利用微信作为平台来开拓市场、展开销售活动以实现销售目标或进行分销的个人”。
“近年来随着传统电商市场几近饱和,品牌化、集成化趋势日益严重,传统个体电商(如小型淘宝店主)的准入门槛进一步升高,留给个体电商的市场份额也逐步萎缩”②,大量个体投资者选择在微信平台上拓展市场、进行销售活动,通过微商进行购物已逐渐成为中国网民日常生活的常态。
一定程度上,相较于其他平台而言,微信因其私人化的特点而可信度更高,但这也为用户的微商购物带来了隐患,用户的隐私安全很难得到保障。
二、 存在隐患
早在2014年就有学者对微信的发展做过量化研究,研究表明隐私保护是用户最为担心的微信安全问题。③微信用户其实早已意识到隐私保护的问题,只是该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并且在大数据的背景下,隐私泄漏的风险也逐渐提高。
而相较于传统电商购物,微商购物的安全隐患也更大。不同于传统的电商购物,微信结合了人际传播与群体传播的特点,形成一对一、点对点的传播,目标群体变得更具有针对性。作为社交软件,微信拥有这样的特性显然能够使熟人间的交流互通更加紧密;但是如果作为购物平台,这样的传播机制则会使消费者的隐私遭受更准确、更长期的泄露。
(一)泄露个人信息
“微信是基于熟人关系链的移动在线社交,将现实生活中的朋友、同学、亲人或亲戚、同事联系起来,形成了复杂且微妙的熟人社区”④;而消费者对熟人圈子“不设防”的态度就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人们隐私的私密程度由低到高可分为基本信息、真实信息与敏感信息⑤,但是在微商购物、提供收货信息的过程中,消费者的部分基本信息与真实信息是必定会被透露的,另外朋友圈的“晒”文化也为敏感信息的泄露提供了大量机会,这就为微商收集消费者的隐私提供了便利。
商家可以随时通过朋友圈获得消费者的各类信息;而“朋友圈的浏览记录、点赞量等,都可作为商家分析个人或部分群体网络商业活动的数据”⑥,微商可根据消费者对商家所发广告的关注程度,总结出消费者的购物习惯;另外,加微信前默认陌生人可以查看相册中十张照片的设置,也为商家寻找潜在客户提供了机会,这些都无疑会对消费者的隐私保护构成威胁。
除此之外,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扩大营销规模、更精准地投放广告给目标客户,商家之间会交换甚至买卖客户信息”⑦,甚至“攻击计算机系统获取信息、利用消费者信息进行交易”⑧。不法分子也可以通过这些信息收集手段,以盈利为目的盗用、冒用姓名、照片等个人信息,做一些违法之事,这些都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构成极大威胁。
(二)威胁财产安全
许多微信用户在使用软件的过程中,帐号都与个人银行卡绑定,微商购物时,许多用户也会选择用微信转账的方式进行交易,这就为财产安全埋下隐患。有的商家可能通过各种手段(如扫二维码)盗取消费者帐号,这就对消费者的财产、隐私安全构成了威胁。
(三)泄露社会关系及熟人信息
微信朋友圈的“晒”文化,泄露的不只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还可以显示出消费者的社会关系和朋友网络,同时“晒”文化所呈现的内容,也会涉及朋友的隐私,为不良商家收集个人信息提供可乘之机。
三、 隐私保护的手段
CNNIC发布的《2015年中国手机网民网络安全状况报告》显示,95.9%的手机网民在2015年遇到过手机信息安全事件,在所有遇到过手机信息安全事件的用户中,52.7%的用户认为自己没有因此遭受损失;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影响正常工作生活和由于手机安全问题花费时间和精力解决的用户占比分别为26.4%和26.1%;造成用户话费、流量丢失或者账户资金丢失等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为8.9%。而截至2015年底,手机网民中会主动查看手机软件隐私权限的用户仅占35.8%;只有8%的用户会通过手机安全软件的提示留意手机应用的隐私权限;高达56.2%的用户完全没有注意过手机应用的隐私权限问题。38%的手机网民认为目前使用手机上网非常安全或比较安全,而认为使用手机上网比较不安全或很不安全的比例仅为12.8%。⑨
从报告中不难看出,手机信息安全问题十分严重,因隐私泄露而带来损失的案例也并不少见。为了消费者能够安全、舒心地进行微商购物,各方必须提高警惕,采取实际行动保障消费者隐私与信息安全。
(一)消费者自我保护
作为隐私安全的主体,消费者应该从自身做起,对相关应用的隐私操作进行设置,从而保护个人隐私。
实际上,微信为消费者保护个人隐私提供了两层筛选的机会。第一次筛选是指添加微信好友的环节,也是朋友圈隐私管理的初始环节。消费者应该谨慎选择是否通过好友添加,以及是否给予新好友翻阅相册的权限。而“朋友圈的权限设置和好友分组管理功能……为传播者的隐私管理提供了‘二次筛选’的空间”⑩。权限设置可以将那些不愿与之分享个人信息的受传者拉入黑名单,而好友分组功能则可以实现将某些信息仅向特定的若干组受传者公布,从而有效保护个人隐私。
在微信朋友圈的展示中,边界管理的规则遭遇了解构。对于那些通过朋友圈“晒”出来的个人信息,看到的好友与信息原拥有者之间并没有特定的“契约”规定信息不许外传或用作他用,任何一个看到信息的人都可以不受限地向他人透露。这也就意味着某些信息一旦在朋友圈中发布,就被默认标记为“公共领域”的内容,看到信息的“信息共有者”不必为自己的泄露行为负责。这也就是朋友圈的“晒文化”可以泄露那么多隐私,甚至愈传愈广,以至最后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原因。
所以,作为消费者,微信使用者应该谨慎考虑朋友圈的权限问题,以防原本只想分享给亲友的内容会被一些居心叵测的人看见并收集。另外,笔者建议,通过微商购物的消费者可以考虑关闭“向陌生人展示十张照片”的设置,谨防信息贩子莫名前来加好友并盗取个人信息。
(二)微信平台的自我完善
虽然微信最开始是作为通讯、社交软件兴起的,但是经过几年的发展,微商已经日渐普遍,消费者通过微信平台进行购物也已经成为了司空见惯的现象。在这样的情况下,微信就必须采取措施进行调整与规范,以维护应用软件的声誉和日常运行。
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2年就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决定》的第三、四条分别提出了网络经营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应当履行的保护网络使用者隐私权的责任,第八条则明确了当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有权向网络提供者主张自己的权利。这些规定都为微信平台消费者的隐私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微信平台既然允许微商通过自己的平台进行销售,那么就应该重视微商管理、保护消费者隐私。微信可以学习微博认证系统,对微商进行实名登记的身份认证和资格审查,以保证微商的质量;另外可以借鉴淘宝的成功经验,对微商的信用进行等级评定,同时开启投诉服务,对不正当操作的微商进行相应处罚,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微信也可以借鉴互联网隐私保护条款,针对微商制定相应的隐私协议,与微商身份验证相配合,明确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契约,以保护消费者隐私。
另外,从CNNIC的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相当比例的网民对应用软件的隐私设置并不了解,这与应用软件的使用说明脱不了关系。微信应该加强对使用者的安全提醒,主动告知使用者隐私安全设置的用法,提警使用者对自己的隐私进行必要的保护。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也应保护消费者隐私
事实上,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已将个人隐私权纳入保护范围,即经营者若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应经被收集者同意。这就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保护消费者隐私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微商购物中的隐私维权依然非常困难。由于微信购物只是公民个人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接受服务,若发生消费纠纷,并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另外,隐私泄露行迹比较隐蔽,证据也较难收集与列举,这就为微商购物中保护消费者隐私造成了阻碍。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与立法机关应立足新时代,对新媒体环境下新型的消费模式进行研究与探讨,力求对新消费模式下的消费者隐私保护提出可行的方案,与时俱进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法律底线的维护
除了在微商购物中难以发挥实际作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我国还没有关于网络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全国性专门立法,相关规定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中,而这些散落的规定零星分散、语焉不详,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条款较为空洞抽象,同时也未确立统一的个人信息监管机构,这就带来另一个问题:这些法律条文在现实应用中并未完全将行政责任落到实处,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
立法机构与有关部门应立足新媒体时代,在隐私保护方面出台适用于互联网新发展的法律法规,同时完善监督机制,通过法律把关,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四、 结语
虽然微信的飞速发展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是只有完善相关保障措施,才能让使用者在安全的环境下放心购物。不过,外部措施的实施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笔者认为,在现阶段,保护隐私最有效的方法是消费者自身提高警惕,注意隐私安全的防护。
注释:
①纪妙,王明宇.微商行业分析报告[J].电子商务,2015(2).
②③匡文波.中国微信发展量化研究[J].国际新闻界,2014(5).
④申琦.自我表露与社交网络隐私保护行为研究——以上海市大学生的微信移动社交应用(APP)为例[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5(4).
⑤MonikaTaddicken. The‘Privacy Paradox’in the Social Web: Characteristics,and the Perceived Social Relevance on Different Forms of Self-Disclosure[J].Journal of Computer-Mediated Communication, 2014(19).
⑥董润芸,魏冬妮.论微商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
⑦方金华,陈炼星.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⑧孙瑜.电子商务中用户隐私保护措施浅析[J].经营管理者,2015(34).
⑨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ydhlwbg/201610/P020161012494271880676.pdf
⑩殷俊,冯夏楠.论微信朋友圈中的传播隐私管理[J].新闻界,2015(23).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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