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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从业者责任意识,构筑互联网协同治理体系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解读

雷跃捷 龙鸿祥
2017年11月10日14:22 |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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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义务、内容管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以及从业人员的管理体系等进行规范。该办法的出台,体现了新时代我国管理部门对互联网新闻传播规律的准确把握和深刻认识,为传播网络正能量、净化网络空间、改善网络生态环境、形成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倡的“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提供法律政策方面的保障。

一、从关键环节指导和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有两种基本类型,一类是传统媒体的网络电子版演变成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这一类型仍然延续传统媒体的把关机制。另一类是原生的网络媒体。这类原生的网络媒体有别于过去的传统媒体,“把关人”的机制没有建立起来或者还不健全。《办法》针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客观上明确了上述第一类网络媒体的的“把关人”职责,同时把原生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纳入了新闻传播把关人的范畴,赋予了他们“把关人”的职责。《办法》抓住了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活动中的关键环节,要求从业人员“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杜绝编发虚假互联网新闻信息”,以确保从传播渠道的源头保证传播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该《办法》的出台,对于增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安全意识、阵地意识,有着重要的政策和法规的指导性价值和规范性意义,也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闻舆论观、网络强国战略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二、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和职业规范

《办法》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提出了多方面的要求:“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应当恪守新闻职业道德,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不得从事有偿新闻活动”等。这些要求是新时代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做好网络舆论引导、传播正能量、构筑网上网下同心圆的基础和保障,它为从业人员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提出了标准和要求,也明确了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的使命和担当。

在这些标准和要求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和“推动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是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的社会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在“4·19”讲话中指出:“只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才是最有竞争力和生命力的企业”。同样地,只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从业人员才是最有竞争力和活力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不能一味地追求点击率,饮水思源,回报社会,造福人民,是互联网新闻信息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

三、构建了三位一体的社会协同治理体系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网络社会管理”;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十三五”规划也要求“强化运营主体的社会责任”。2016年10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发展,社会治理模式,正“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在“4·19”讲话中,他再次强调,“网上信息管理,网站应负主体责任,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主管部门、企业要建立密切协作协调的关系……走出一条齐抓共管、良性互动的新路。”如何把这些讲话精神落实到实处?互联网社会协同治理体系如何构建?《办法》给出了明确回答——那就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和国家、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工合作,并与社会、司法部门联动,共同管理从业人员的网络新闻传播行为。

《办法》明确了各自的管理责任。它规定管理从业人员的主体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它们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劳动人事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定期报送从业人员有关信息”,对违反规定的从业人员,要“加强管理和教育培训”,并给予警示、处分直至解聘处理。各级网信办的职责是“指导”和“督促”。“指导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准入、奖惩、考评、退出等制度。”“负责对其所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约谈,督促该单位对有关人员加强管理和教育培训。”建立“信用档案和黑名单”。

而在各级网信办内部,其职责又是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划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从业人员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属地从业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并负责上报数据和信息。

《办法》还把社会监督纳入了管理体系,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畅通社会公众监督举报的渠道”,让从业人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和犯罪的行为,将“依法处理”,“追究责任”,发挥司法部门的功能和作用。

这种三位一体的社会协同治理体系,为形成清朗的网络空间将发挥积极效应。

四、提升从业人员职业素养,为依法履职赋能

新闻舆论工作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在传播中要保证这种属性不被弱化,离不开从业人员的把关。从业人员是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他们处于整个流程的前端。他们的素养和工作能力,决定了互联网上传播出去的新闻产品的质量,也左右着网络空间的风气。他们的工作要把考量新闻信息传播产生的社会效应放在首位,以确保新闻产品的正确导向。

在利益多元化的当下,从业人员如果政治素养不高,“把关”稍有不慎,就会使国内的局部问题,经过互联网媒体的“放大”,在国际上产生“蝴蝶效应”,造成社会不稳定。要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就需要从业人员既担负经济责任、法律责任,更要担负社会责任、道德责任。由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企业性质差异,一些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薄弱,从业人员政治素养参差不齐,很难承担网络舆论引导的大任,因此适当的教育培训就显得非常必要,以加强从业人员的政治自觉性,使其互联网新闻传播行为更符合国家的需要。

《办法》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构建了一套以惩处为基础、以赋能和预防为目的,以网信部门为主导、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为主体,全国统一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体系。该体系既对从业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给予警示、处分直至解聘以及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罚方式,以儆效尤,还通过教育培养的方式为从业人员赋能,提升从业人员的工作水平,预防或者减少不良传播行为的出现。《办法》详细地阐释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组织部门、管理职责、培训制度、工作流程、培训学时等。第十二条还特别规定了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党和国家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新闻舆论等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意在从政治意识、法治精神、专业能力和伦理自觉四个维度赋能,强化从业人员的网络舆论引导能力,依法履职,做到正能量充沛、主旋律高昂,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天朗气清、生态良好,既是网络社会治理的追求,也符合人民的利益。《办法》的出台,既是从业人员做好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依据和保证,也加强了我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制度建设,使网信部门在贯彻落实互联网治理职责时有了更加具体的依据,推动了我国网络信息法治建设的步伐。《办法》无疑从法律和政策层面为我国构建生态良好的网络空间提供制度保障。

(雷跃捷系中国传媒大学传播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龙鸿祥系中国传媒大学传播研究院博士生、赣南师范大学新闻传播研究所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责编:燕帅、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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