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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使命与金砖国家合作动力

2017年11月27日14:52 | 来源:对外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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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联大外长会议召开以来,金砖国家合作走过了十年历程,在促进世界经济增长、完善全球经济治理、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丰硕成果,尤其是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和应急储备安排的建立,更是充分证明了金砖国家合作的有效性和行动力。但不容忽视的是,伴随着近来巴西、南非一系列政治经济危机的出现,一些质疑金砖合作的声音也层出不穷。哈佛大学国际关系学教授约瑟夫·奈称,金砖实际上是一块“没有粘合剂的砖”。摩根斯坦利新兴市场主管鲁奇尔·夏尔马则认为,“金砖已经破碎”。

客观来讲,金砖五国之间在政治体制、文化传统、宗教信仰、民族构成、发展阶段等各方面确实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地理位置也相对分散,权力分配极不平衡。也正是基于这些差异,一些评论家认为金砖合作缺乏动力。如何正确看待金砖国家合作的动力和前景?尤其是如何回应西方唱衰金砖的论调?笔者认为,共同发展的使命是金砖国家合作的原生动力,我们可以多从维护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角度来传播金砖合作的“正能量”,讲好“金砖故事”。

一、发展权的由来及演变

“发展权”(Right to Development,简称RTD)的观念最早在1944年国际劳工会议《费城宣言》中提出,并于1945年写入联合国宪章。一开始作为整体的国际观念,包括所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长期国际社会人权运动的结果。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明确阐述了所有权利的一致性,“每个人都有着平等的自由权和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也提到:“只有当每个人都享受其民主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时,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免于匮乏的自由的理想。”

冷战时期,在1966年的两个国际公约中,RTD被划分成两部分:民主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但在外交实践中各国依然按照自己的国情和利益有选择性地实施这一权利。尽管主权国家出于国家利益可能选取不同的条约界定来解释自我行为,但很多国际组织却认为人权不应该被划分为两个分裂的部分。1968年的《德黑兰宣言》提出,既然人权和基础的自由是不可划分的,那么民主政治自由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同样是不可划分的;1969年的《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中也再次重申了两者的不可分割性,这一观点首先由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语境中提出,随后引起了来自专家、学者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强烈支持,在概念界定上达成了统一意见。1979年3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决议案明确将“发展权”确认为一项基本人权,并授权秘书处研究全世界各民族和个人有效享受这些权利的条件。随后,各类有关RTD的报告在人权委员会及联大会议上被提出讨论,相应的RTD草案也正在逐步形成。

1986年12月,联合国大会发表《发展权利宣言》,正式接受了这一权利概念,“每一个人和所有民族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由此,RTD统一了民主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将其融入到不可划分和相互依赖的人权机制当中,结束了之前的划分状态。

二、金砖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分歧

联大虽然接受了这一草案,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仍然对推动这一权利的继续发展和实施持消极态度,“发展权”成为南北之间在人权议题上的重要矛盾之一。金砖国家所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立场,与发达国家之间形成了明显的分歧。发展中国家强调“发展权”中两部分权利的不可分割性,而发达国家对“发展权”中的“民主政治权利”表示赞成,但是却忽视或降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首先,RTD作为一种自然权利,发达国家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属于自然权利的范畴,RTD不应是社会合作的产物,在这种范式下,RTD仅是建立在消极自由基础上,比如说言论自由、法律禁止的杀戮等民主和政治权利,而非一种积极自由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同民主政治权利一样,也存在积极和消极的一面,都需要相应的措施加以维护。

其次,在公正性方面,发达国家提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某种权利在法律上无法执行,那么它就不能当成一种人权。而很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由于难以确认其在法律上的精确责任,加上立法层面的困难,使其难以执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绝不是靠保障条款而最多只能循序渐进地实现的目标”。

再次,在资源限制方面,发达国家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和实现需要持续的资源消耗,这与民主政治权利不同,将这些权利作为发展权的一部分将会消耗巨大的资源,而由于资源的有限性,这些权利因此自然会受到限制。

最后,在集体权利与个人权利方面,RTD由第三世界国家发起,但发达国家对它的批评在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作为国家和民族集体的发展权利,其与个人权利应该区分开来。在实践层面,发达国家拒绝发展中国家对发展权集体层面的强调,而发展中国家则呼吁发达国家应履行更广泛的发展援助、更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气候机制等集体层面的义务。

总体上看,在发展权问题上,金砖国家与发达国家存在着广泛的分歧。“发展权讲求的不是施舍,而是扶持和赋权,赋予个人和民族以权力,呼吁在国内、国际层面的扶持环境和善政,对义务方——政府、捐助方和接受方、国际组织、跨国公司、以及民间社会——加强问责。”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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