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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新闻侵权主体责任分配

——基于娃哈哈网络谣言侵权案分析

冉小小
2018年05月04日09:33 | 来源:今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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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络新闻依托网络电子技术迅速成为人们获取新闻信息及外部情况变化的主要渠道,成为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新闻类型之一,然网络新闻确实存在着许多的侵权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这些侵权现象责任主体的认定较为困难,仅仅依靠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不足以解决所有的侵权问题;本文将新闻真实的行业技术规范与侵权构成要件结合起来,明确侵权责任主体为信息发布者、网络服务商,以期将侵权责任落到实处。

关键词:哇哈哈;侵权主体;责任归责;抗辩事由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8)03-0039-03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源所在,如果离开了基本的事实,新闻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水之源,很快枯竭,取而代之的是虚假新闻层出不穷;不仅如此,新闻媒体还承担着监测社会环境的功能,本身就具有时效性要求;此外,网民数量的增多和科技的发展这一现状使得受众对时效性的要求只会越来越高。网络媒介素有第四媒体之称,是信息时代人们了解外部情况变化、获知新闻以及获得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的主要渠道,凭借自身优势——信息的实时性、海量性受到人们欢迎,成为最受青睐的媒介手段,使传统媒体望其项背。网络媒介的优势正好满足了新闻的此项要求,通过两微一端媒介发布的网络新闻顺势产生。

受众对新闻媒体的报道有时效性的要求,这就需要媒体迅速报道相关事实,核实事实的时间极为短暂,因此并不能保证新闻是百分之百真实的,那么由此产生的新闻侵权是难以避免的,在网络新闻中,谁应对侵权承担责任?是否存在抗辩事由?如何判定的呢?本文从信息传播的三个方面予以考虑。

一、信源:信息发布者的主体责任

纸质媒体时代,媒体的传播是一种单向的下行传播关系,信息往往是由官方掌握,受众被动的接受官方媒体传递的信息,传播者将信息传给受众这种单线模式相对固定,与20世纪初传播学中魔弹论相契合;在网络媒体出现以后,传统媒体不再垄断新闻发布的主动权,多元化的传播是所有人面向所有人的传播,一个人既可以是受众也可以是传播者。在对“哇哈哈”网络谣言侵权案进行研究后,就可以很清楚地了解这一变化。

2015年1月,一名网友在腾讯微博上以用户名“于淼”发布一条“爽歪歪、娃哈哈AD钙奶等都含有肉毒杆菌,现在紧急召回”的虚假信息,这条微博内容不断被其他不明真相的消费者通过微博、微信转发,造成了人们对 “爽歪歪”“AD钙奶”等食品安全的恐慌,严重损害了娃哈哈及其产品的市场声誉,娃哈哈虽对谣言一再努力澄清,但仍有不断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1]为此,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经过调查后,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该事件的行为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删除发布的涉及娃哈哈公司及其产品的侵权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2]

这名网友称她的小孩一直在吃“爽歪歪”和AD钙奶,当时看到这条虚假消息时没有多想,顺手在自己的微博发布。借助微博这一媒介,该网友从一个信息接受者变成一个信息的发布者,从受众到传播者的角色转换都基于微博这一新媒介,伴随媒介技术的变迁与发展而来的,是更多、更新兴的媒介,那时可以说人人都会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信息传播更为活跃,自媒体时代到来。从新闻价值要素的接近性来看,网友发布的这条信息与自己的生活息息相关,并不含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初衷,看似是无可非议的,但我们从新闻记者的职业素养,和违法性层面来分析,这样的举动无疑涉及侵权问题。

目前理论界对于新闻的定义一般采用陆定一先生的概念,“新闻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3]。基于新闻报道真实的层面而言,真实是新闻的第一要素,虚假新闻是无法立足的,可就如何保证新闻的真实而言,就有赖于新闻的采、写、编、评的各个环节与各个层面,新闻记者在报道的整个过程中,是否亲临现场了解事实,是否规范采写流程,稿件是否符合新闻采写的规律和特点等,记者是否遵循行业规范。这些要求看似都是针对新闻记者的,但在自媒体时代,这些要求表达的内涵对信息的发布者同样适用,在你编辑这条文字并发布出来的同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估,这种行为在满足自己的信息发布需要的同时是否会对他人产生不良影响。

再来看本案例中,信息的发布者并没有经过实地调查,对于信息的真实性未作出过判断,顺手发布到微博上,这些不负责任的举动就能说明信息的发布者未尽到注意义务,即便侵权的主体不再是新闻集团,个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也需承担责任,合理合法。从新闻层面来看是否侵权是不够的,因为新闻衡量的标准更多的在于行业规范及一般人的合理信赖,没有对侵权认定的标准,只是一种合理期待,结合法律层面的分析才能更好的量化侵权的标准。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认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时一般从四个要素上来予以考虑:(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和权益的行为;(2)侵权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3)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4]。这四个要件同时具备就构成了侵权责任。网友在微博上发布了不实信息,微博内容被其他人转发,造成了人们对“哇哈哈”等食品安全的恐慌,严重损害了哇哈哈及其产品的市场声誉。这些事实完全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综上可知,信息的发布者对虚假消息产生的侵权需承担主体责任,哇哈哈侵权案中,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的认错态度与经济赔偿能力,经代理律师同意,判决原、被告和解,通过道歉、澄清事实来消除对哇哈哈的不利影响。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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