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的情感动员与管理—以于欢杀人案为例
晏慧思
摘要:从风靡微信朋友圈的“罗一笑”事件到占领微博热搜榜的“辱母杀人案”再到在网络引起全民关注的榆林产妇坠楼事件,情绪和新媒体成为社会热点事件的舆论聚势和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本文以辱母杀人案为例发现新媒体在社会热点事件的传播过程中运用道德震撼、原型叙事、结构归因、议程设置等多种方式进行情感动员和管理,引发社会公众关心的快速聚焦。笔者认为在“后真相时代”,新媒体的情感聚合效应是把双刃剑,既能推动公共事件的解决,也可能会引发群体性动乱的发生,因此新媒体要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有效进行公众情绪的疏导和管理,构建理性交流沟通、解决问题的公共领域。
关键词:情感动员 道德震撼 情感共同体 社会责任
一、研究背景
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不平衡发展的矛盾证明我国正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突发的阶段,移动互联网和社交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则赋予普罗大众普遍的话语权和公共的话语空间,成为人们表达利益诉求、抒发观点情感的主要场所。那些区域化、私人性的偶然矛盾事件通过新媒体的曝光和推动被迅速放大为全国性的、指向社会公共问题的“新媒体事件”并伴有群体性的应激行为,甚至升级为网络集群行为。[卞清,高波.从“围观”到“行动”:情感驱策、微博互动与理性复归[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2(6):10.]如罗一笑诈捐事件的前后反转在微信朋友圈引发对涉事父亲的强烈谴责,榆林产妇坠楼事件的孰是孰非又在网络引爆全民对医患冲突和女性人身尊重的讨论。这些网络社会热点事件的爆发有的会引发线下的抗争行为,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有的可能为进一步激化矛盾和冲突,成为社会问题的痼疾。因此了解情绪如何加速热点事件在互联网的传播,探究新媒体的情感动员策略和方法,寻找合理的情绪疏导和治理方法,有助于中国社会的稳定。本研究以于欢杀人案为例从情感社会学视角进行探索和总结。
二、文献综述
社会抗争行为中的情感动员研究最早起源于法国勒庞的乌合之众理论,其认为群体中个人易受群体情绪的感染,具有盲目、无意识的特性。随后社会运动的情感因素研究主要分化为:“结构性紧张”理论和资源动员理论两大解释范式。布鲁默的“循环反应”理论、格尔的“相对剥夺感”、斯梅尔塞的加值理论都属于结构性紧张解释范式,该范式强调不合理的社会结构生产着不满和怨气,集体性的受挫和抱怨是集体行动的最关键因素[郭景萍.集体行动的情感逻辑[J].河北学刊,2006(2):83.],强调情感的非理性和破坏性的特征,认为情感是导致过激行为和社会动荡的因素。以麦卡锡、扎尔德、梯利为代表的学者提出资源动员理论,认为参加集体行动的个体的利益诉求和理性思考、非盈利性组织及其提供的资源以及政治机会在集体行动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影响。[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32.]强调社会运动的理性特征,并认为情感是可资动员和调配的资源。
20世纪90年代兴起新情感主义研究视角,在两个传统成熟的解释范式上对情感表达的层次维度和作用机制进行探究,贾斯柏(2011)提出“道德震撼”的概念,其认为社会公众对某些突发事件产生强烈的情绪反馈,是因为某些发生的事件或公开的信息违背了人们经年累月所认知的道德准则和规范,这种挑战所激起的强烈的情感和道德刺激诱发了集体行为的诞生。除了分析愤怒、恐惧、喜悦、兴奋等情绪对社会运动的不同影响,新情感主义的学者还受到资源动员理论的熏陶,强调社会运动中的情感是可以被调动支配的,运动组织者可以通过各种情感管控策略达到组织动员和强化个体抗议力量的目的。西方的集体行动中的情感分析经历了一个从非理性到理性视角的转变。情感不再被认为是一种人类本能心理,而是具有社会建构特性的文化。
国内集群行为中的情感因素研究主要是吸收和引进西方的理论进行拓展,比较零散、缺乏固定范式,大多都是从道德角度对集体行动中的情感演化进行分析,如应星(2009)提出“气”或“气场”的概念将怨恨情绪和道德感结合起来,强调情感的累积与集体抗争爆发和激化之间的关系。郭小安(2013)认为中国的网络抗争遵循情感动员的逻辑,谣言是促使情感动员转化升级最常用的剧目。白淑英(2011)认为微博的群体情感动员逻辑分为同情、戏谑和情感冲突三种,对公共事件的进程和社会环境都会产生影响。由以上研究综述可以看出,国内研究者大多研究群体性事件和群体性抗争如何情绪动员公众或者是探究某一新媒体平台的情感动员逻辑。而笔者发现在一个社会热点事件中,新媒体平台的报道对于公众的情绪动员可能是多平台联动,并且连续有策略。因此本文想探究在社会热点事件的报道中新媒体进行情感动员的策略、方法和进程,并对此进行反思。
三、新媒体动员策略和方法
新媒体是一个相对的宽泛概念,笔者认为当前的新媒体就是在数字传播技术下兴起的新型媒介形态,包含网络媒体、移动媒体等多种形式。本案例中进行情感动员的新媒体主要包括传统媒体的APP客户端、微博、微信、门户网站等4类具有代表性的新媒体形式,笔者主要运用文本分析研究方法总结新媒体在于欢杀人案中的情感动员机制和内在道德逻辑。
(一)情感引爆:刺激性的情境建构引发“道德震撼”
社会热点的引爆需要冲击人们的认知和情感底线,突发事件的信息刺激通常是突破和冲击的关键。于欢杀人案发生在2016年4月,直到近1年后,南方周末才首发《刺死辱母者》。据微舆情服务号发布的于欢杀人案的 “全网信息走势图”显示2017年3月23日南都文章首发当日并未引发网络舆论,信息量较低,直至24日,该事件的全网信息量才开始攀升。(见图3-1),为何于欢杀人案报道首发当日反响平平,直到24日才瞬间爆发呢?笔者发现3月23日,南方周末纸质版刊登的《刺死辱母者》,3月24日凤凰网和网易新闻分别将此篇报道标题改为《山东:11名涉黑人员当儿子面侮辱其母1人被刺死》和《母亲欠债遭11人凌辱儿子目睹后刺死1人被判无期》进行转载,两个媒体修改标题后引发公众的跟帖评论和多方媒体的转载,截至30日,网易新闻门户网站上该文章达到239万的跟帖评论。两家媒体修改标题后引发公众对于欢母子的同情理解和对暴力讨债的愤怒之情,让受众形成了先验性的善恶判断;报道中采用春秋笔法对新闻细节进行模糊化处理更让受众浮想联翩。如文章中对辱母细节的描述是“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侮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极端手段侮辱”一词模糊化辱母细节,激发人们无限想象。凤凰网和网易新闻运用吸睛的刺激性标题和春秋笔法式的叙事手段建构了网络上最易激活公众兴奋点的情境:金钱、性、暴力三个要素全都具备,对普通大众传统的孝道伦理和道德准则形成强烈冲击,瞬间激发了人们的愤怒情绪共鸣。就如同杨国斌所说 “不同类型的网络事件的生成基于某些被伤害的情感和‘道德语法’,有其情感逻辑。”[ 【美】杨国斌:《连线力:中国网民在行动》,邓燕华译,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259.]
(二)情绪感染:身份建构凝聚结构性怨恨和群体认同感
斯梅尔塞的加值理论认为在特定的社会结构影响下,普通公众的社会认知都会存在相应的结构性怨恨和剥夺感。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阶层分化明显,贫富差距拉大,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出。这种严重的两极分化和社会认同危机也逐渐蔓延到网络空间,一旦涉及官民冲突、执法不公、富二代、官二代等话题,极易触碰人们的阶层敏感神经并唤醒人们固化的社会不公记忆,引起公众的情感共鸣。于欢杀人案的报道构建一种涉黑的催债势力与欠债弱者之间的身份对抗,很容易勾起人们对特权阶层为虎作伥、社会不公平的集体记忆和结构怨恨,获得一种更高的集体认同感。如南方周末的《刺死辱母者》报道中极力塑造出一对暴力催债的社会涉黑团伙和无力还债被逼反抗的受害母子的对抗形象,该文对公权力执法的描述是民警进入接待室说了两句话随后离开,让读者很容易产生“为何警方不制止暴力催债行为?警方怎么会离开现场?”的疑问,引发读者对警方执法不公、警匪勾结的质疑,从后续曝光的判决书可以看出虽然警方处理存在“执法不当”的嫌疑,但警察并没有离开现场,而是出门进行巡查。这种偏向性地选择报道新闻事实,塑造涉黑势力、弱势欠债母子、执法不公的警方等话题性的身份标签,让读者的愤怒情绪不断被感染,迅速形成为弱势母子声讨的“情感共同体”,产生群体认同。
(三)情绪管理:媒体联动进行道德归因和意见领袖的推波助澜
最初的情感引爆和情绪感染已经建构了对立的身份,要想维持受众的愤怒情绪并升级为集体行动,对事件形成舆论压力倒逼机制,还需要更进一步的策略。在于欢杀人案中媒体主要通过多平台联动进行议程设置和质疑性的道德归因进行情绪管理,意见领袖对于事件的评论和看法推动受众形成一般化信念。
(1)媒体联动进行议程设置和道德归因
笔者在对该案的舆论发展进行梳理后发现:25-26日国内大多数媒体自动追寻热点,进行联动的议程设置,对此事进行追踪报道和评论。笔者统计了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新京报、澎湃新闻四家媒体的官方微博在3月23日-3月28日6天内发表的的微博,从图3-2的报道趋势可以看出,25-26日是各大媒体集中发力在微博报道此事与公众互动的时期,舆论场出现了转移,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成为了媒体除了门户网站和APP端以外的主要发声和互动平台,由中国青年报发起的“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的话题25日开始稳居微博热门话题前列,截至27日该话题阅读达到9.3亿,讨论达到44.8万,激起公众的讨论高潮,其讨论内容也基本呈现同情于欢母子、支持于欢做法以及对司法判决不公的愤慨。媒体的议程决定了大众议程,网民对于此案的关注和情绪也在不断发酵。
除了设置公众议程维持公众对此案的关注度,媒体还运用道德归因的策略手段将凝聚的结构性怨恨转化为一般化信念从而激发公众的网络讨论浪潮,造成舆论压力。斯梅尔塞认为人们对于社会结构或制度的结构性怨恨需要转化为一般化的信念才有可能激发集体行为的发生。[ 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64.] 大众自认为自身经济和社会利益的缺失是因为其他阶级的剥夺和获取,因此产生对其他阶层人群的嫉妒、不满和愤怒的情绪。于欢杀人案的媒体跟进报道中就很好地彰显了道德归因,将此案的关注点转移到社会矛盾和痛点上。如中青评论《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请给公民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质疑警方执法不力,澎湃新闻社论《辱母案:期待“正义”的理据》质疑民间非法借贷。由此将该案与当前社会法治急需完善、公权力执法不公、黑社会暴力催债、中小型企业借债难等诸多社会痛点和矛盾点相挂钩,让生活在各种转型矛盾交织社会环境下的公众立刻找到情绪的发泄口,公众将在该事件的刺激下衍生出的怨恨、愤怒、谴责、恐惧等诸多负性情感形态全都归因于当前的社会制度不够完善并藉由此事件对官方形成舆论压力,期望得到顺应民意的改变来平息内心的负面情绪。
(2)意见领袖的推波助澜
当社会热点事件引爆网络时,意见领袖们会凭借自身在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口碑声望迅速发声,依据现有的公开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发表言论引导舆论走向,他们的态度观点会对普通网民产生较大影响。如知名学者易中天3月26日发微博称于欢刺死辱母者属于正当防卫更是孝道所致恳请司法部门判于欢无罪,此微博点赞数达30万。也有从法理层面对此案中的司法判决、警察、舆论进行理性分析的意见领袖,如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蔡斐发表评论《辱母杀人案:对司法失去信任才是最可怕的》,该文章的阅读数达到10万加,点赞数达5万以上。一种以“血性男儿”、“见义勇为”等词煽动公众情绪,期望以“舆论审判”的方式改变判决,一种有理有据进行理性分析希望司法重视民意,虽然观点十分多元化,但是这些“大V”的发声引发了公众的二次讨论,进一步扩大舆论浪潮,让舆论压力的漩涡越来越大。
(四)情绪疏导:司法部门回应降温负面情绪,媒体成为“救火员”
面对负面情绪的不断发酵,3月26日《法制日报》率先披露于欢杀人案一审判决书,曝光了更多案件信息,许多媒体都对“辱母”细节和是否是正当防卫进行了核实和报道。同时山东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相继对此案做出回应,及时公布案情进展对网络舆论有及时的的降温和控制作用,网络舆论情绪开始趋向理性化。据微舆情服务号《从数据探查“辱母杀人案”三个关键舆论拐点》大数据调查显示在官方回应前后,网民的观点由“警方不作为”、“法院判决不当”等负面情绪观点转向“期待公正判决”、“为最高检法”点赞等理性观点(见表4-1)。同时媒体成为疏导公众负面情绪的“救火员”,人民日报、新京报、中国青年报、澎湃新闻、网易新闻等官方微博除了第一时间转发司法部门的回应微博来安抚公众情绪以外,媒体还将报道焦点从案件本身转移到案件导火索—民间借债乱象上,各大媒体分别针对民间借贷乱象问题进行深度追查报道,如中青在线发布文章《起底聊城讨债江湖:手机定位、老家“宣传”、宾馆扣人》深挖民间借贷乱象,引发公众关于民间借贷的热议,至此公众情绪趋于平和。
五、新媒体情感动员的反思与展望
(一)理性地进行监督,避免陷入舆论审判的嫌疑
新媒体由于传播速度的快捷性、交互性和大众性让其在为公众传递新闻信息,实行舆论监督和促进公共事件良性解决上有着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如唐慧案、聂树斌案、邓玉娇案,新媒体所引发的汹涌的舆论对案件司法公正的走向起到了巨大的助推作用,而此次于欢杀人案2016年4月就已发生,直到2017年3月在南方周周末率先报道,各新媒体平台持续跟进的情况下才引发民众关注给官方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此案件所激起的舆情波澜引起了司法部门的重视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积极讨论,这对推动我国法治行进有重要作用。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法对此案的二审判决公布:于欢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宣判后也有不少声音质疑是媒体在此次事件中的推波助澜造成了两次审判完全不同的结果,存在舆论审判的嫌疑。今后新媒体在报道此类事件时应规范自身报道行为,理性进行报道和监督,扮演好自身的角色。
(二)促进社会治理,争做社会稳定的“安全阀”
美国政治学家萨缪尔·亨廷顿认为现代性产生稳定,而现代化产生不稳定。[【美】萨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10:34.]这意味着社会的变迁速度和经济发展影响着社会稳定程度。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快速转型时期,贫富差距拉大、阶层分化、资源分配不公,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的出现为公众提供了恰当的情绪宣泄渠道。社会学家科赛认为有一种可称为“安全阀”的社会机制具有安抚社会不稳定情绪的功能,即发生社会矛盾或冲突时,安全阀可以释放愤怒、恐惧等负面情绪,转移攻击对象,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美】科赛,《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3.],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就充当了“安全阀”中介,在于欢杀人案中我们看到社会热点一旦触及敏感区域,公众在媒体报道和情感动员下关于尖锐的社会转型矛盾的集体记忆被激活,负面情绪倾泻而出,政府在巨大的舆论倒逼下倾听公众的要求和不满进而做出社会治理的沟通和改变,这种方式能改变或弱化公众固有的结构性怨恨和偏见,有较好的维稳作用。
(三)警惕“后真相时代”,构建形成共识的公共领域
2016年《牛津英语词典》提出post-truth(“后真相”)概念,意味为 “诉诸情感及个人信念,较陈述客观事实更能影响舆论的情况”[ 后真相时代:情感太多,事实已经不够用了[DB.DL]. http://www.infzm.com/content/122102,2017-4-25.]自媒体的快速发展带来海量的碎片化信息,事实和谣言交织,人们在繁杂的信息和多元化的观点面前更愿意从主观臆断去“重塑”甚至“扭曲”新闻事实,社会开始进入“后真相时代”,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真相不再为公众所看重,大众更在意的是宣泄情绪和观点。新媒体对热点事件的情感动员策略则进一步形塑了后真相语境,公众被情绪和观点指引而忽略了事实,不利于多方力量的沟通对话和矛盾的解决。因此我们需要警惕后真相时代的舆论倒逼机制,正向运用 “人人都具有话语权”的权利,理性传递信息、表达意见,为当下社会问题的解决构建理性对话的公共领域,有利于政府部门听取民意,吸取民智。
(四)加强行业监管,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在于欢杀人案的报道中,新媒体的报道存在利用谣言刻意制造热点,忽略新闻真实性,未坚守新闻工作者的中立立场,忽略报道平衡,具有情感偏向性等弊端。如在南都发表《刺死辱母者》的文章后,凤凰网和网易新闻对该文修改了标题进行转载,瞬间吸引了观众的注意力并引发了各大媒体平台的转发。网易新闻的标题是“母亲欠债遭11人凌辱”完全不符合事实,其利用刺激性标题、谣言煽动公众情绪,从业人员完全枉顾职业操守;同时南方周末的这篇报道通篇渲染暴力讨债的事实,一笔带过于欢母亲本身的违法事实,具有一定的情感偏向性,误导受众视听,这说明记者没有把握好平衡报道的立场。因此从外部环境来讲,要不断完善新媒体行业规范、加强政府行政监管和丰富相关法律法规,为新媒体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而媒体自身要加强自律意识,认识到自己在促进社会治理、稳定社会秩序方面的重要角色,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新媒体从业人员要不断增强自身的专业学识、技能水平和政治道德素质,努力提高自身发现新闻、鉴别新闻、选择新闻的新闻敏感度和职业操守。
(五)提高公众的媒介和思想素质,做理性的参与者。
随着我国网络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公众拓展了获取信息、表达维权的渠道,但是由于新媒体传播的信息繁多冗杂,而我国网民的明辨是非和鉴别真假的判断能力较弱,导致社会大众在海量的碎片化信息面前无法辨别真假,容易受主观态度和情绪左右。如于欢杀人案中公众在媒体报道和意见领袖的推波助澜下,在微博评论中甚至出现“辱母不护,国家何御”和“当社会把你逼得走投无路的时候,不要忘了,在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等偏执反动话语,失去了对社会制度和公权力的信心,这反映出公众情绪易被煽动的特点,因此加强公众的媒介素养是当务之急,公民要提升自身的文化素质、媒介素养,有效辨别信息,自觉规范言论,遵守网络社会道德行为规范,理性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同时国家应主张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推行网络实名制,促使公民意识到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有利于网络言论健康理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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