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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摄影与图片作品,《著作权法》是如何规定的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 王迁
2019年04月18日13:44 |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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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保护摄影与图片作品,《著作权法》是如何规定的

  

  现实生活中我们遇到的大量照片和图片都属于独立创作的智力成果。虽然拍摄是在借助相机记录客观事物,但这一过程往往为拍摄者留下了展示其个性和创造力的空间,是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

  并非所有的照片都属于摄影作品

  照片是作品吗?

  首先,不同的拍摄者在对同一景物或人物进行拍摄时,可以对拍摄角度、距离、光线明暗等因素进行富有个性化的选择,使由此形成的影像具有独特的效果。其次,拍摄者可以运用自己的判断力,机敏而准确地捕捉稍纵即逝的场景,使影像体现“瞬间的艺术”。最后,拍摄者还可以对被拍摄的场景或人物进行独具匠心的安排,如要求被拍摄者摆出特定的姿势、显现特定的表情,为被拍摄者选择服装和道具等,使影像在内容上具有独特的表现力。正是由于摄影通常是智力创造的结晶,体现了拍摄者鲜明的个性,拥有177个成员国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均规定了“摄影作品”这一作品类型。

  当然,并非所有的照片都属于摄影作品。如十字路口上方的监控探头(“电子警察”)在车辆违章变道的瞬间抓拍的照片,并非人的创作成果,当然不属于摄影作品。

  同时,相机既可以用于创作,也可以用于复制。为真实再现文件或其他照片或平面美术作品而进行的纯粹翻拍并不涉及智力创作,也不能形成摄影作品。如出于保存版本与精确再现的目的将他人油画拍摄成照片,就不能产生摄影作品。我国法院也曾认定拍摄空军某飞行表演队队徽形成的照片仅是对该队徽的简单复制,并未体现出拍摄者的独创性,不能认定为作品。

  那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由谁享有?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归属于创作摄影作品的公民,即拍摄者。但作为单位员工的拍摄者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摄影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如报社的记者为完成报道任务就新闻事件所拍摄的照片就是职务作品。单位可以通过与员工进行合同约定,取得该摄影作品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则拍摄作品的著作权仍然归属于拍摄者,但单位在两年内有在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例如,报社记者在报社没有约定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对在工作中创作的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只是两年之内不能许可他人以与报社相同的方式使用该摄影作品。

  拍摄者受他人所托拍摄的摄影作品则属于委托作品,著作权可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著作权仍然归属于拍摄者(作者)。此时他人不能在委托目的范围之外使用摄影作品。例如,新婚夫妇在影楼拍摄新婚艺术照,如果没有与影楼约定艺术照的著作权归属于新婚夫妇,该艺术照的著作权就属于摄影师(影楼可通过与摄影师的合同取得著作权),夫妇二人在婚礼请柬上印上艺术照,是新婚照片的当然用途,不再需要经过摄影师许可。但要将艺术照交给某婚介网站做宣传之用,就应当取得摄影师的许可。由于人像照片还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摄影师在享有摄影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下,也不能未经被拍摄者的许可进行商业性使用,否则会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

  没有进行商业性使用,也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哪些使用作品行为需权利人许可?

  《著作权法》为摄影作品的权利人规定了一系列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这就意味着他人对摄影作品的复制、发行(如将摄影作品集结成册出版、将他人摄影作品作为装饰印在产品包装上等),公开展览或置于网络中传播(如将摄影作品放在网页之中供他人浏览、下载),原则上需要经过摄影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属于对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权。

  《著作权法》也规定了无需经过权利人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就可使用作品的情形,被称为“合理使用”,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作品,以及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将他人拍摄的一幅风景摄影放大冲印后挂在家中欣赏,虽然涉及对摄影作品的复制,但并不需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再如,通过网络公开课讲授《著作权法》时,为了讨论一张照片是否属于摄影作品,需要在课件中展示该照片。即使该照片确实属于摄影作品,对摄影作品的这种复制和网络传播也是合理使用。

  有不少人认为,只要对摄影作品没有进行商业性使用,都不会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这一观点并不正确。例如,今年春节期间,有人未经许可在网络中免费分享热播电影《流浪地球》,该行为当然构成对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并不属于合理使用。

  同样道理,仅因为出于对摄影作品的喜爱,就将其用于网页的装饰,而不是对摄影作品进行介绍、评论或引用摄影作品在自己的作品中说明某一问题,就很难构成合理使用。

  在数字时代,网络是作品传播的重要渠道。许可作品在网络中传播是作品权利人正常利用作品、获得报酬的主要途径之一。未经许可在网络中传播作品,即使没有商业目的,也会使权利人丧失发放许可并获得报酬的机会,可能与对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并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从而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如果侵权行为的实施以营利为目的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侵权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除“合理使用”情形外,均应当取得摄影作品权利人的许可

  使用摄影作品如何取得许可?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属于拍摄者(作者),直接联系作者当然是获得许可的最佳方法。但在数字时代,网络是摄影作品传播的主要渠道。大量网络中的摄影作品并不像以纸质书出版的摄影图册那样清楚地注明了作者,因此使用者很难知晓摄影作品的作者,更难以联系作者。

  此时,如果作者加入了摄影作品集体管理组织——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并授权协会管理其摄影作品,使用者就可以向该协会寻求许可。协会在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应将收取的许可费全部分配给作者。如果作者并没有加入协会,但已授权代理机构就自己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发放许可,使用者从该代理机构获取许可也是可行的方式。但是,代理机构在发放许可和在开展维权活动时,应当符合《著作权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具体而言,代理机构只能在摄影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范围之内发放许可,如果不是直接从拍摄者处获得授权,而是经过了其他环节,则授权链应当清晰、完整,环环相扣。否则就会导致对其未获授权的摄影作品发放所谓许可的现象,这不仅会同时损害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利益,也会破坏摄影作品著作权许可市场的正常秩序,甚至会引发使用者对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误解。如果代理机构超出授权范围,或者根本未得到权利人授权而发放许可,应当对权利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使用者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双方的损失。如果导致严重扰乱交易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后果,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近年来,在国家版权局等政府部门、法院等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尊重创作者、遵守《著作权法》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对著作权的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如主流视频和音乐网站大量提供盗版影视剧和音乐的局面已得到扭转,这一得之不易的成果值得各方珍惜。摄影作品与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和电影作品一样,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摄影作品的作者为创作作品而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理应得到合理的回报。对摄影作品的使用,除非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应当取得摄影作品权利人的许可。

  国家版权局已将图片作品纳入“剑网2019”专项行动,这既是为了打击网络环境中侵犯摄影及图片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也是为了规范摄影及图片作品著作权许可的市场秩序,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保护摄影及图片作品著作权和改善交易环境的高度重视。

(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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