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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隐私的边界及限度【2】

甘馨月
2019年06月19日08:38 | 来源:今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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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数据时代隐私的限度

(一) 大数据时代隐私的边界

1.以“合理的隐私期待”为边界

“合理的隐私期待”是指按照普通人的认知,个人对一定空间和信息具有的秘密期待,个人在该空间可以自由作为,同时社会公众也认为该信息不应该被他人知道,则个人对该空间和信息具有隐私权。“合理的隐私期待”是1967年凯茨诉联邦案中为解决隐私权的边界问题提出的,由于凯茨使用的公共电话亭被联邦官员窃听,凯茨将其告上法庭,美国最高法院认定“保护人民而不是保护场所”,意思是只要个人的行为意愿并非想要公之于众并刻意避免引起注意,即使发生在公开场合也是可以被保护的。大数据时代应引入这一判断标准,因为隐私权范围随着时代的不同而不断变化,没有办法用恒定的标准去衡量,其次法律的可预测性有限,这一标准有其弹性,可以在某些时候弥补法律的不足。“合理的隐私期待”既能够满足个人对隐私容忍度的主观期待,又能够满足社会对个人隐私合理性的客观标准,将此作为大数据时代隐私的边界具有现实合理性。

2.以人格尊严为边界

新媒体时代,隐私交织在我们的日常生活网络中,在社交媒体中分享私生活是一种常态,涉及私事不可避免。如果我们隐私观念过于泛化将阻止新媒体正常社会功能的实现。过往凡“私”皆“隐”的观念在大数据时代既不现实也不可取。当下只有放弃部分非理性的隐私利益,合理的隐私才能取得应有的法律保障。主流观点认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内容都属于隐私,但在大数据时代,还坚持这样的隐私保护,会阻碍技术的发展及社会功能的有效发挥,但也不可对侵犯隐私的事件置之不理。黑格尔曾言:“你必须成为一个有人格的人,并且将其他人作为有人格的人来尊重当做义务。”[5]以人格尊严为边界这是一条底线,将人格尊严作为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底线,有利于法律的执行和有效的信息保护,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好个人隐私且让大数据技术更好地发挥其社会功能。

(二)大数据时代言论自由与隐私的平衡

1.以“被遗忘权”为核心的平衡之路

安德鲁·费尔德玛是一位生活在温哥华的加拿大心理咨询师,2006年的一天,他的朋友从西雅图国际机场赶来,他打算像往常一样穿过美国与加拿大的边境去接这位朋友。但此次,边境卫兵用互联网搜索引擎查询了一下费尔德玛,结果显示费尔德玛曾在文章中提及自己在20上世纪60 年代服用过致幻剂LSD 。最终费尔德玛签署了一份声明承认在40 年前曾服用过致幻剂,并且不准再进入美国境内。对于费尔德玛而言,那是他生命中一段早已远去的时光,一个与现在的他完全不相干的过错。但数字技术让社会丧失了遗忘的能力,取而代之的是完善的记忆。这些存在于数据库中的记忆不会被忘记,有可能在未来某个时间点被重新提起。虽然这些记忆是准确的,但它对该时间点的人来说,又是失真的,这样的“数字化记忆”将使人失去忘记过往,重新开始的机会,难以得到改正错误的机会。人类历史上,记住是偶然遗忘才是主流,但如今大数据让记忆成为常态,遗忘成为例外。

目前,社交媒体迅速发展,据统计全球每秒中发送290万封电子邮件,每天Twitter上有5000万条消息发布,Youtube每天上传视频有近2.88万小时。表达自由也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表达自由与隐私权冲突日益加剧,“被遗忘权”是平衡表达自由与隐私权的有效思路。2012年,欧盟首次提到“被遗忘权与删除权”,将“被遗忘权”定义为:“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永久删除有关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有权被互联网所遗忘,除非数据的保留有合法的理由”。[6]2015年,《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在多次修改后正式被确定下来,“删除权(被遗忘权)”作为人的一种基本权利被确立下来。“被遗忘权”目前已经在欧盟开始实施,这一权利作为隐私的延伸的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大数据时代表达自由与隐私的冲突。

2.大数据时代平衡言论自由与隐私的具体方法

(1)行业自律与规范

数据控制者具有告知义务、合法获取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核心义务。在收集数据前应尽量遵守“通知与同意”的原则,告知数据所有者收集数据的目的和用途。并且在获取数据后一定要采取积极的措施保护数据不受侵害。目前,中国联通、中国电信、阿里巴巴、京东等共同签订发布《数据流通行业自律公约》力图做到行业内自律,是一种很好的尝试。

(2)技术保驾护航

应将个人的数据划分为敏感数据和一般数据,分别进行保护。若将所有信息都采用高级别保护,会影响数据实际运作效率。但敏感信息是个人隐私的核心领域,具有高度的秘密性,对这一信息的公开和利用将会对个人造成巨大的影响。因此在利用用户数据时一定要注意区分数据,给予不同数据不同程度的保护,让敏感数据经处理发布后不可能恢复到原始数据。

(3)法律不断改进完善

我国目前还没有独立的隐私权保护法,只能透过间接的形式进行保护,因此应加强法律的完善,以免不法分子钻了漏洞。此外法律侵权惩戒应从补偿到惩罚。传统的隐私侵权之后的救济手段多为补偿性质,即按照后果的严重性来进行补偿惩戒力度较小。大数据时代数据的监督变得更困难,建议采用惩罚手段进行制约,规定侵权应付出的代价,将更有助于规范数据保护。

(4)个人意识的提升

《2016年互联网信息安全》显示,81%的数据泄露涉及到撞库或弱口令,即人们使用密码的习惯依然不太好,绝大部分人并没有养成定期修改密码的习惯。个人的诸多信息泄露都是可以提前避免的,个人要加强自我隐私保护意识,了解自身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控制可访问人群,避免自身信息管理不善造成的泄露。此外,还应积极对已有的侵犯行为进行处理,要求删除相关信息。

结语

虽然隐私的具体概念随着时代不断变化,但每个时代都应尽可能地保护个人隐私。大数据时代,数据和隐私“相互融合”,个人的私人生活不断以数据的形式呈现在网络中,同时承载着敏感的私人数据能准确反映我们的倾向和癖好。因此,在对大数据时代隐私边界的研究中,提出以“合理的隐私期待”“人格尊严”为边界,将“被遗忘权”作为一种思路平衡言论自由与隐私的冲突,此外,还应该与时俱进,从行业、法律,技术和个人意识上采取适当的方法积极保护个人隐私。

参考文献:

[1] 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7.

[2] 陈堂发.新媒体涉私内容传播与隐私权理念审视[J].学术月刊,2014(12):13-21.

[3] Warren S D,Brandeis L D.The right to privacy[J].Harvard Law Review,1985,4(5):193-220.

[4] 王泽鉴.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208.

[5]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46.

[6] http://ec.europa.eu/justice/news/consulting_public/0006/com_2010_609_en.pdf.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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