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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网络信息的保护及启示【3】

李昱   程德安
2019年10月09日10:50 | 来源:今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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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PIPEDA带给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启示

(一)、确定立法模式

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没有设立专门负责个人信息保护的主管机关,个人信息保护对我国来说有着较大的难度。这就需要我国从根源抓起,居首位的便是立法模式。前文提到目前世界的三种模式,加拿大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是第三种模式,也就是将行业自律与立法规制相结合。本文认为,这一模式是目前最适合我国的立法模式。

我国互联网产业蒸蒸日上,贸然制定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性规定,无疑会打击一大批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积极性和可能性。对于这一问题,行业自律是最好的办法。论及以往,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行业自律是很不充分的,某一领域出现社会问题,首先应该从行业内部入手,将行业自律这一排“栅栏”稳定的建立起来,可以迅速地取得一定成效。在这样的立法模式的指导下,另一方面要做的努力就是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了。

(二)、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必然

从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五)》到《刑法修正案(七)》再到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一路走来,可以看出在刑法方面对个人信息保护力度的增大。《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或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扩大,改为一般主体,入罪情节修改为从重处罚的情节;降低入罪门槛,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如若构成犯罪,不再以“非法”为前提;法定刑提高,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七年[10]。

而在民法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民法总则》的第111条做了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即便如此,在我国亟需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情况下,目前仍没有一部专门的《隐私权法》,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主要以人格权和隐私权等形式加以保护。反观欧美国家,东亚的日本等国,大多颁布了独立的《隐私权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美国有《隐私法》、德国有《个人资料保护法》、日本有《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正是因为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所以才会导致目前理论上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的效力不高,实践层面也难以在司法活动中对网络中的公民信息给予有效保护。

制定单行法,也是考虑到网络隐私权不同于传统隐私权的特点,个人信息与电子资料是网络隐私权的侧重面,如果还采取传统的名誉权来保护隐私权,实在是严重的落后在时代的后面。但是单行法不一样,单行法的制定可以灵活适应时代要求,根据互联网时代发展的进程更新换代。在单行法中从个人信息权力的定义、内容等方面入手,借鉴PIPEDA的十大基本原则,平衡企业组织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将个人信息受到侵犯的情形规定清楚,明晰入罪情节和具体的惩罚措施和救济方式等。一部行之有效的单行法配合上已有的存在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中的规定,,可以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最终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可以很好的形成对个人信息与电子资料的保护,解决掉目前面临的个人信息保护难题。

作为PIPEDA规定的“灵魂”——十项基本原则,同样是值得中国在制定单行法律时借鉴的关键。网民的个人信息受到各种形式的侵犯,其中最具有代表性侵权行为便是隐私条款“默认勾选”的侵犯,解决“默认勾选”的问题可以向加拿大学习,从确定本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入手。

2014年,加拿大一位已婚的Facebook用户的个人信息被约会网站擅用,结果招来众多约会邀请。针对这一事件,多伦多律师和互联网专家巴里·杰克曼表示:PIPEDA可以保护没有阅读使用条款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的其他网站分享信息的用户,用户表示接受条款也并不意味着他度过这些条款,这不能作为一个正确的标准[11]。这一点论述正是符合了PIPEDA的十项基本原则中的明确目的原则与同意原则。

一些网站和手机APP,在“默认勾选”方面一直因为两个问题在犯错,一是网站没有尽到说明和告知的义务,没有取得明确的授权,虽然同意原则内涵中是可以暗示方式完成同意的表示,但是暗示仅针对一般性信息。第二点则是因为大多数的用户在面对数十条晦涩难懂的隐私条款是无法了解网站真实意思的,就失去了同意或不同意的选择余地,最后被动放弃隐私权。利用个人信息保护法基本原则,加拿大在司法实践中实现了对网络个人信息更全面的保障,“默认勾选”的条款难钻法律空子,更多的“默认勾选”被视为无效,个人信息获以安全。中国完全可以借鉴PIPEDA中明确目的原则、同意原则以及限制使用原则对国内APP中“默认勾选”泛滥的情况进行规制,同时也将这些基本原则运用于规范其他个人信息保护的侵权行为中去。

五、结语

在对加拿大PIPEDA的立法模式以及基本原则进行分析后,发现其在中国有可以借鉴的地方。在分析过程中,也的确发现了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许多缺陷和不足:比如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缺位、没有专门立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目前法律制度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等问题。综合以上分析,PIPEDA对中国的启示主要是以行业自律与法律规定的立法模式为指导,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时以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作为法律和实践的补充,就可以有效遏制“默认勾选”的侵权,遏制个人信息与电子资料被泄露和利用等其他更多形式的侵权。

参考文献:

[1] 李彦宏称中国用户愿用隐私换便利[EB/OL]. http://finance.ifeng.com/a/20180326/16046470_0.shtml. 2018.(3).

[2] 张璟.四部门启动隐私条款审查,淘宝支付宝京东等巨头纷纷重大调整[J].计算机与网络,2017(10):10—12.

[3]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5.

[4] 殷丽娟.专家谈履行网上合同及保护网上隐私权[J].检察日报.1999.(5).26—28.

[5] 陶亮,李秋霞,翟晨,吴万麟.个人电子资料法律保护的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0.(6)70—71.

[6] 许春尧.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及借鉴[J].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1):17—20.

[7] 曾胜珍.美国、加拿大与台湾个人资料保护法相关案例之研究[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6):38—54.

[8] BC.Keith. Privacy north of the border: 10 things you should know about Canadian personal information laws[J]. 《Business Law Today》 , 2004 , 14 (2) :44-49.

[9] 珍妮弗?斯道达特.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件法》对个人隐私的保护[EB/OL].林均跃. 中国市场信用网.(2010—10—20)http://www.cmcma.org.cn/html/201010-15/20101015085106.htm.2010(10)

[10] 张瑞康.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与前景[J].法制与社会,2018(3):214—216.

[11] 吴薇.法律专家:社交网站用户可以用加拿大隐私法保护自己[EB/OL]. http://news.superlife.ca. 2014(11).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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