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嬗变
(西安翻译学院 文学与传媒学院,陕西 西安 710105)
摘要:在传统媒体时代,“媒介审判”主要指的是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对于一些案件在审判之前或审理过程中,由于不恰当的报道和评论,作出超越正常司法程序,对案件审理造成先在性的“审判预设”的行为。但是,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尤其是自媒体的广泛普及,“媒介审判”的主体已经不再局限于新闻媒体内部,而是延伸至更广泛的公众。因而,“媒介审判”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媒介审判”,而是嬗变为网络和新媒体时代影响之下的新概念。本文主要从“媒介审判”的新特点、嬗变的成因、以及其正负效应分析在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嬗变。
关键词:“媒介审判”;“舆论审判”;嬗变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9)10-0000-03
“媒介审判”属于舶来词,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 也叫“报刊审判”。 在我国,新闻传播法学家魏永征教授对“媒介审判”给出了较为完善的界定,即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媒体审判”原本是国外司法界关于法制报道中对媒体对相关事件所造成的越界审判行为的批评, 但是随着网络和社交媒体在大众中的广泛运用和普及,一种新型的“媒介审判”,即网络“舆论审判”正在逐渐取代传统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
一、“媒介审判”嬗变的新特点
(一)审判主体不同
新闻媒介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进行新闻舆论监督。在传统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主体主要是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媒体报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审理过程中,对报道对象作出有失偏颇的新闻报道或评论,从而超越司法程序对案件审理形成强大的“媒介监督压力”,影响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而在新媒体时代,由于自媒体的广泛运用和普及,导致“媒介审判”的主体已经不再局限于新闻媒体内部,广大公众对于网络热点事件均可以自由地发表个人意见或观点,并且经过网络发酵之后形成大体一致、相对强烈的社会合意进行广泛传播,来自公众舆论的强大力量形成强烈的社会压力, 影响或动摇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最终对事件造成“舆论审判”,当年的“药家鑫案”就是最典型的案例。
(二)审判立场不同
传统媒体时代存在“媒介审判”现象的案例中,真正影响案件审理的主要是来自新闻媒体的报道所形成的媒介压力。而在新媒体时代,对案件审理有影响、起作用的主要是来自于公众舆论。面对一些网络热点事件,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社交媒体平台对消息的传播速度非常快。关于事件的消息来源,也并非仅局限于客观事实本身的新闻报道,还有一些来自“意见领袖”的带有某种态度和立场的评论,这些都会对广大公众形成舆论引导,从而形成具有强大影响力和制约力的公众舆论,导致“舆论审判”现象的发生。传统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所代表的是新闻媒体的立场,而新媒体时代的“舆论审判”所代表的是广大公众的立场。
二、“媒介审判”嬗变为“舆论审判”的成因
(一)当前我国的社会矛盾凸显
我国当前正处于改革深水区、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尖锐等,这些问题在当下中国快速发展的网络环境中一旦被触及,都会点燃广大公众的强烈愤怒和不满,并且由于互联网的低门槛、匿名性和互动性的特点,公众的意见可以自由表达,而后经过新媒体平台的互动分享呈现出“沉默的螺旋”的特征,最终很容易快速在网络上形成合力,从而对司法审判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导致“舆论审判”的产生。
(二)网民法律意识和媒介素养的良莠不齐
新媒体环境下,低门槛的便利性、互联网的匿名性,公众借助自媒体平台自由发声,但是由于传播过程中“知沟”现象的存在,网民的法律意识和媒介素养良莠不齐,大多数网民的发声并没有基本的法律常识,甚至缺乏对案件本身的认知,只是想在这一场网络狂欢中谋得一席之地、畅所欲言,为了寻找自我认同感和社会认同感所作出的感性认识和判断。由于“沉默的螺旋”机制的存在,借助新媒体交互性强的优势,这些非理性的观点会形成大规模的群体认同和公众认同,最终导致在网络热点事件的舆论场域中,事实缺位的虚假信息泛滥以及非理性偏颇激化观点的大面积传播。
(三)网络媒介的责任缺失
当前在网络传播这个快速阅读的时代,碎片化的信息传播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人们在海量的碎片化信息中,通常并不仔细分析事实的真伪,而是在接受信息后直接表达自己的观点,甚至忽略对事实本身的了解,采取直接接受并认同他人观点的方式来解读事件。而这些碎片化的信息在网络上经过层层转载,由于缺乏对信源的严格核实,很容易遗漏关键信息甚至传播的是虚假信息,从而导致广大公众在获取到这些虚假信息或事实缺位的信息之后产生错误甚至断章取义的观点和意见。这些错误或片面的观点在网络上汇聚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合意,对事件本身造成舆论压力,形成负面化的“舆论审判”,严重阻碍司法程序正常合理的进行。很多自媒体大号在微信朋友圈的信息发布往往并非是客观事实本身,他们仅着眼于部分事实就展开片面化的评论,借助公号本身的影响力进行大肆传播,形成经过“意见领袖”再到受众的“二级传播”机制。然而,这些“意见领袖”的观点并非是完全专业理性的,大多时候往往都裹挟着道德和伦理层面的判断,缺乏专业的法律认知,这样的传播也会误导大众,造成片面甚至错误的“舆论审判”。例如,在“江歌案”的报道过程中,网络上的相关报道铺天盖地,但是却很少有完全是基于客观事实本身的纯粹报道,在案情尚不明确、案件还未审理的情况下,社交媒体平台当中就涌现出一大批关于“江歌案”观点贩卖的10万+的朋友圈文章,这些所谓网络“意见领袖”的观点呈现只是基于部分事实状况所做出的判断,并未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去进行缜密的考量,从而误导了一大批“吃瓜群众”,其中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咪蒙的《刘鑫江歌案:法律可以制裁凶手,但谁来制裁人性?》。当时司法部门并未对涉案卷宗予以公开,社交媒体平台中“网络大V”的相关评论基本上是立足于江歌母亲单方面阐述的她所认为的事实,以及少部分来自刘鑫方面的口供信息。关于案件的争议点,比如“江歌是否确实是为救刘鑫而死?”、“刘鑫在江歌求助时打不开门是否存在撒谎?”,这些问题在案件尚未审理之前都是存在质疑的,但一些缺乏新闻职业道德的社交媒体大号为了刺激网民情绪,博取眼球,发布一张所谓“江歌死后,刘鑫与友人嗨皮聚会”的照片,而后激发舆论众怒,但是事件最终发生反转,刘鑫在其个人微博发布原照片,证明该图是一些媒体故意将江歌的脸PS掉,原照片中站在刘鑫旁边的正是江歌,并非是刘鑫在江歌死后与友人嗨皮聚会的情况。
三、网络“舆论审判”的正负效应
首先,网络“舆论审判”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可以促进信息予以公开透明地向公众传达,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是司法审判之外的一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外在监督力量;其次,网络“舆论审判”现象的存在,能够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更加全面清晰地呈现出广大受众的观点和认知,确保法官对案件本身的全面了解,属于法律和制度之外的一种道德补偿,能够有效促进司法审判朝着更加公开透明与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因此,网络“舆论审判”对促进司法审判的公开、公正,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方面是存在合理性的积极意义的。
但是在网络时代,“舆论审判”中非理性的舆论有时候也会表现出对事件本身造成负面化影响的效果,以及对司法的独立和公正造成冲击,加剧司法的信任危机等。所以,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去思考如何正确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以及如何将“舆论审判”、“媒介审判”等行为进一步引导至正向态势发展。除了要提高信息的公开透明度,在保证公众和媒体知情并予以监督的前提下,不断健全司法的公正独立机制,提升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还要加强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意识,网络“意见领袖”要依据事实说话,发表理性、专业、权威的观点,引导公众舆论朝着积极正面的方向发展,同时公众也要进一步加强媒介素养,提高法律意识,促进公众能够以更加科学理智、具有法律意识的思维去发声。
四、结语
“舆论审判”可以说是“媒介审判”在新媒体时代的嬗变。从网络舆论的角度来讲,“媒介审判”的实质便是“舆论审判”。在当前的新媒体时代,即使网络“舆论审判”对司法的独立公正存在负面化的影响,但是网络舆论行为依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在承认法律体系主导地位的同时,我们也要承认,要达到更广泛的社会公正,还必须依靠其他替代性的机制,“舆论审判”就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替代性机制。网络舆论并非能够占据司法审判的主导地位,其核心还是在于司法制度本身,网络“舆论审判”可以作为一种司法制度之外的道德补偿,与司法审判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共同建立起司法制度无尚权威的公信力,并与公众达成广泛一致的社会合意,这样才能够真正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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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邹媛媛.试论我国“媒介审判”的形成及其存在意义[J].毕节学院学报,2011(7).
(作者简介:杨丽君,女,西安翻译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教师,硕士,主要从事新闻与传播,网络与新媒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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