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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綜藝節目著作權保護的急迫性【2】

從抄襲對節目引進的沖擊談起

李海潮 郝晶晶
2016年08月02日11:19 | 來源:今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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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抄襲節目更適合於本土化改造

並不是每一個版權引進的節目都能獲得成功,對節目進行本土化改造也是十分重要的。然而對版權引進的節目進行改造會受到很多客觀因素的制約。《中國好聲音》的宣傳總監曾透露,節目在制作過程中的宣傳海報、LOGO,現場布置,現場樂隊的演奏,甚至導師拿話筒的姿勢都要參照版權方的要求[3]。中國制作團隊對於節目的把控力是十分弱的。

而相對於本土制作山寨節目,制作方便能自主地對海外節目取其精華,棄其糟粕,更輕鬆地適應本土化的要求。《花兒與少年2》雖然在節目概念和諸多環節上涉嫌抄襲,但制作手法和宣傳方式的改造賦予了它鮮明的湖南衛視特色。考慮到湖南衛視較年輕的收視群體,節目在人物選取上偏年輕化。原版嘉賓平均年齡48歲,《花兒與少年2》嘉賓平均年齡為35歲。《花兒與少年2》的宣傳利用了湖南衛視慣用且擅長的微博平台,通過不斷地進行微博話題實時互動帶動節目人氣。截止目前,湖南衛視花兒與少年官方微博擁有64萬粉絲,#花兒與少年#微話題擁有62.6億的閱讀量。作為正版,東方衛視花樣姐姐官方微博8萬的粉絲以及#花樣姐姐#8.5億的閱讀量就相形見絀了。在節目環節上《花兒與少年2》加入了許多額外的任務,又增加了窮游之旅的困難度。相比而言,東方衛視《花樣姐姐》依照原版將節目的重點放在窮游本身,而經費不足,團員不和這些看點在以娛樂化為重要追求的中國綜藝市場是不足以撐過一整季的。《花樣姐姐》的攝像、航拍、綜合剪輯、字幕組、錄音、宣傳推廣都由韓方制作團隊全權負責,所以很難跳出韓國模式的框架。《花樣姐姐》的首播收視率為1.1%,而《花兒與少年2》的首播收視率為1.6%,收視的差距顯示出韓國模式還是不敵湖南衛視的本土模式。

綜上所述,抄襲節目比購買版權成本低,效果好。如果正版的綜藝節目的權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電視台自然不會選擇用高成本換取低回報,電視綜藝圈的抄襲現象便會越來越嚴重。這不僅使得國內綜藝節目同質化現象嚴重,創新能力萎縮,也損害了他國節目制作者的利益。

三、我國綜藝節目法律保護現狀

我國現今對綜藝節目的保護制度並不完善,在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領域中都有著一定的保護,但是這些保護面臨現實的嚴峻和實踐的困難時,顯得捉襟見肘。

1.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保護的現狀

2015年3月1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綜藝節目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指出:綜藝節目模式是綜藝節目創意、流程、規則、技術規定、主持風格等多種元素的綜合體。而綜藝節目模式屬於思想的,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綜藝節目中的節目文字腳本、舞美設計、音樂等構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由此觀之,現在實踐中對於綜藝節目的保護限制於其中的文字腳本、舞美設計、音樂等可以獨立構成作品的內容的保護。此外,將綜藝節目中的名稱、標志等申請商標注冊,也可以很好地對這些內容進行保護。但是對於背后所蘊含的節目模式,普遍被認為是思想的范疇而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但是僅僅對其中的舞蹈音樂作品和商標的保護並不能解決本文所指出的問題,目前綜藝節目的抄襲很少會涉及這部分的內容,節目制作者有著基本的侵權規避意識,並不會盲目地復制這些內容。

同時,有理論指出綜藝節目整體可以作為“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來加以保護,但是這對於實際維權來說並沒有多少助益。這裡涉及到一個抄襲判斷的問題,正如前文所述,實踐中綜藝節目的抄襲並不會完全照搬,而僅僅隻會是其中的節目流程、概念、創意點等的雷同。雖然這些對於綜藝節目來說反響惡劣,但是作為一個完整的作品來整體比對時,兩檔節目之間部分元素的相似很難被認定為是侵權。這時又會回到前面提到的那個問題:著作權法隻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

2.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現狀

反不正當競爭法被認為是知識產權保護的第二道防線,在很多知識產權法觸及不到的情況下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思路來看,可以通過商業秘密保護的手段,將綜藝節目中的嘉賓選擇策略等不易於被從節目本身觀察出來的內容作為商業秘密來保護。但是綜藝節目作為一個電視節目,要被完整的呈現在觀眾面前。其中蘊含的策略,秘密非常容易暴露,或者說,通過一定的思考和演練,很容易被探知和模仿。

同時應當注意的是,綜藝節目中重要的內容並不是指這些單個的元素,而是數個元素的組合和應用。通過商業秘密手段來保護,很難達到其所要求的秘密性和保密性,也無法體現元素本身的價值。

另外,還可以將綜藝節目當作一個商品來保護,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費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行為屬於商業混淆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將綜藝節目認定為商品也不為不可,節目的抄襲的確也是一種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但是當遇到涉外訴訟的情形時,因為兩者之間由於受眾不同,通常不存在競爭關系,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很難企及[4]。

四、將電視節目模板納入著作權法保護范圍的重要意義

通過前文的論述可以看出,現下我國關於綜藝節目的保護非常不充分,處於一種“隔靴搔痒”的狀態。由於沒有一個完備的保護體系,在實踐中很難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權。筆者認為,若將電視節目模板納入著作權法保護范圍就能很好地解決問題。

筆者之所以會提到電視節目模板,是因為這是本文探討綜藝節目保護的核心內容所在。電視節目模板是蘊含在節目背后的包括了節目流程、環節設計、應急方案等的一整套節目模式,是一個綜藝節目運作的框架,也是體現節目設計的核心內容[5]。這是一個綜藝節目中相對固定的部分,在此基礎上添加的元素會隨著每一期節目的具體情況而發生變化。如果能對電視節目模板進行完備的保護,就相當於保住了節目的靈魂,效果顯著。

那麼電視節目模板能否被納入著作權法保護客體呢?如今之所以沒有將其納入,是因為將電視節目模板被認定為是思想的范疇,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但筆者認為,電視節目模板也是一種表達。思想和表達的界限不在於是否有有形的載體,而是是否以一種形式固定下來,不論這個形式為何[6]。電視節目模板可以說是一種多個元素的匯編。其中的每一個元素可能僅僅屬於思想,但是將其組合在一起,然后以節目的形式固定,並在每一期的內容中表現出來並不斷重復,這就形成了一個作品。同時這一期一期節目也體現出了其作為作品的可復制性。換句話來說,將電視節目模板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其所維護的並不是其中的每一個創意,而是這些創意的編排,這可以類比為一個無形的匯編作品來理解。

將電視節目模板納入著作權保護范圍是一個突破口,在此基礎上,有關綜藝節目著作權保護問題的進一步解決就會順暢很多。

本文利用大量實例,概括了目前我國綜藝節目對海外節目的抄襲現狀,分析了抄襲對引進節目的巨大沖擊,從而論証對綜藝節目進行著作權保護的急迫性。將電視節目模板作為一種固定下來的表達,並將其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將是對綜藝節目保護的良好開端。

參考文獻:

[1] 小易.網易娛樂.韓國媒體批《極限挑戰》抄襲韓國綜藝:完全復[EB/OL].http://ent.163.com/15/0717/12/AUNN4PRS00031GVS.html#.

[2] 劉瑋.凌晨.財經網.《偶像來了》與《英雄豪杰》有多像[EB/OL]. http://money.163.com/15/0807/01/B0CK8UED00253B0H.html.

[3] 馬蓉玲.網易娛樂專業解讀.《中國達人秀》幕后揭秘[EB/OL]+http://ent.163.com/special/drxmhjm/.

[4] 潘牧西.電視綜藝節目模板的法律保護研究[D].華東師范大學,2015.

[5] 陳舒翼.論電視節目模板的版權保護[J].法制與經濟,2016(1).

[6] 周朕.電視節目模板的著作權保護[J].法制博覽,2016(1). 

(責編:霍昀飛(實習)、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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