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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廣告監管變嚴 醫藥健康行業誰最受影響?【2】

2016年09月07日13:39 | 來源:信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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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企業:

廣告信任度普遍偏低,微商營銷或淡出

對於保健品企業而言,在去年的新《廣告法》基礎上,此次《暫行辦法》要求,保健食品廣告如果沒有通過審核,將禁止在互聯網平台上發布。

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保健品企業人士坦言,自從去年禁止提“堪比藥效”及禁止使用“代言人”后,部分中小型保健品企業選擇在互聯網投放“擦邊球”廣告,若遭遇查處才會刪除,但如今《暫行辦法》將廣告從“事后審核”轉變為“事前審核”,對於知名度不高、體量小的產品而言,有可能會逐漸被並購或消失。據6月19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公布的《保健食品消費者認知度調查報告》顯示,六成受訪消費者對國內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廣告報以不相信態度。

此次《暫行辦法》實施,對大型保健品企業並未產生過多影響。如湯臣倍健多是通過發布公司高管談品牌戰略的形式進行傳播﹔無限極、安利等企業更多是通過品牌冠名傳播而非局限於固定產品。另外本土減肥品牌綠瘦相關負責人表示,他們近期會聯合社科院發布肥胖調查數據,“我們在網絡傳播上更多是賣企業核心理念,產品宣傳多數退居次要地位”。

史立臣分析,這些大企業有的採用“人盯人”直銷模式,有的則是採用渠道促銷。在互聯網直接做廣告的多半是產品質量較低或渠道拓展較差的企業。

除了網絡廣告需要審核外,微信朋友圈“微商”營銷也不能“任性”。《暫行辦法》要求,網友發微信朋友圈廣告時,不但要明顯標注廣告,而且對於廣告發布要承擔相應責任。日前,部分微商向信息時報記者坦言,他們發布的產品大多是不規范的甚至是“三無”產品,而從事微商行業的大多為個人,產品若出現質量問題,所產生的連帶處罰並不是個人能隨便承受得起,因此在《暫行辦法》實施后,保健品的微商營銷模式或徹底淡出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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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部分條例

1.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處方藥和煙草的廣告。

2.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進行審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3.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

4.個人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體轉發廣告帖,也要承擔廣告發布者的責任和義務。

相關報道

一年來廣告違法率

下降84.29%

據國家工商總局(以下簡稱“工商總局”)發布的數據顯示,自新《廣告法》實施一年來,全國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共查處各類違法廣告案件約2.4萬件,罰沒款約4億元。監測顯示,2015年9月以來,廣告違法率比新《廣告法》實施前下降了84.29%。其中傳統的醫療、藥品、保健食品等典型虛假違法廣告、名人明星違法違規代言、不滿十周歲未成年人代言等行為得到有效遏制。

雖然醫藥大健康廣告違規情況有所下降,但仍有“大單”罰款。其中,外用藥“老倪膏藥”的廣告中,含有對功效的保証性承諾,廣告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並且宣稱的功效明顯超出了批准的產品適用范圍,被處罰款80萬元﹔“蘭州中醫白癜風醫院”利用自設網站和戶外LED屏等方式發布的醫療廣告中,含有宣傳醫療技術、診療方法和極限用語等內容,也被罰款22.04萬元。

(責編:劉雨霏(實習)、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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