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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習近平講話論對輿論監督“時度效”的把握【2】

李正善
2016年09月12日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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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確新聞輿論監督的原則

(一)制定科學規范的新聞輿論監督制度,明確積極慎重、區別對待的原則

多年來,新聞媒體主管部門,對新聞輿論監督制訂了內容眾多的制度。這些制度不同地域差異很大、內容不一,有的明顯過時,有的不合時宜,有的空洞無物,形同虛設﹔有的隨意性強,無法執行。

2016年初,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要求,把新聞媒體作為黨和政府聯系群眾的橋梁紐帶,運用主要新聞媒體及時發布信息,解讀政策,引領社會輿論,提高宣傳引導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對於諸如雲南大理洱海公園情人湖被毀那樣的政府的決策失誤、決策程序失誤和決策盲點失誤的類似問題,一般應該公開報道,引起社會重視,各方關注。積極進行新聞輿論監督,監督促進政府盡快糾正失誤,減少損失,汲取教訓,改進工作,進而防止或減少決策失誤、決策程序失誤和決策盲點失誤的再度發生。

對於“佘祥林”那樣的公權部門執法犯法的典型案件,對於冤假錯案,對於公權部門腐敗案件。新聞媒體應該予以披露,積極進行新聞輿論監督,監督促進公權部門冤案必平、假案必翻、錯案必糾、腐敗必反、失誤必改。盡快減輕危害,挽回不良影響。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樹立公權部門的權威,維護公權部門的聲譽。

對於像周久耕那一類証據確鑿的領導干部的腐敗行為,新聞媒體應該予以曝光,積極進行新聞輿論監督,引起紀檢部門和檢察機關的重視,及時介入調查處理,及時懲治腐敗分子,推進反腐敗斗爭的深入發展。

對於政府應急的重大決策、社會爭議較大的決策、利害得失一時很難判定的決策,新聞媒體要慎重介入,慎重監督,慎重發稿,防止新聞輿論監督不當引發政府運作紊亂。

對於公權部門因不當執法等原因引發的惡性事件、群體事件、重大事件,新聞媒體要發聲,但應認真待之,細心為之,慎重處之,防止報道失誤造成的負面效果。

(二)制定科學規范的新聞輿論監督制度,要明確內外有別、穩步推進的原則

對於省、市人民政府一般的決策失誤、一般的決策程序失誤和一般的決策盲點失誤,對於區縣人民政府的決策失誤、決策程序失誤和決策盲點失誤,建議允許新聞媒體公開發稿進行輿論監督,引起政府重視,盡快糾正失誤,減少損失,挽回影響。

對於省、市人民政府事關社會穩定的決策,應對突發災難、突發事件而採取的緊急決策,如有失誤偏頗之處,新聞媒體不宜公開發稿,應該採用向當事政府和上一級政府發內參稿的方式,進行新聞輿論監督。

1983年7月,陝西省安康地區發生洪災,一夜之間沖毀老城,死亡870人,直接經濟損失4.2億元,相當於安康地區“七•五”期間財政收入的總和。《陝西日報》記者現場調查,採寫發出了《安康地委在洪災面前潰不成軍》的內參稿件,引起省委、省政府的重視,導致安康地委領導班子“大換血”。

(三)要講求新聞輿論監督的“時效度”,把握適當的發稿時機、幅度和頻率,避免盲目炒作“刮陣風”

對於省管、市管、區縣管理的領導干部,如有確鑿証據証實有貪污腐敗等違法從政問題的,建議允許新聞媒體公開發稿進行新聞輿論監督,督促黨政部門、紀檢、檢察機關盡快介入,盡快立案,盡快處理,盡快懲治腐敗分子,教育領導干部身體力行廉政勤政,推進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對於暴富惡人組織黑惡勢力稱霸一方等違法犯罪証據確鑿的,允許新聞媒體公開報道,進行新聞輿論監督,提示督促公檢法部門及早介入,及早立案懲處。

把握適當的發稿時機、幅度和頻率,目的在於提高懲治腐敗新聞輿論監督的藝術,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

(四)制定科學規范的新聞輿論監督制度,要明確遵紀守法、監督新聞媒體的原則

監督不錯位,促進不促退。幫忙不添亂,有為不亂為,是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真諦。

新聞記者要遵守《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規范》,特別是在互聯網和微博微信盛行的“人人都是記者”的時代,新聞輿論監督不能成為個別新聞記者宣泄私憤的途徑,更不能成為個別記者謀取私利的工具,糾正新聞輿論監督中的缺位、失位、錯位和越位現象。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採用法律允許的方式,對監督對象進行新聞輿論監督。同時,自覺接受新聞工作者協會、黨委職能部門和讀者、聽眾、觀眾的監督,確保新聞輿論監督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作者系《華商報》主任記者)

(責編:劉雨霏(實習)、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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