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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閱讀環境下數字版權保護探究【2】

萬琴敏,王  亮
2016年12月05日15:52 | 來源:今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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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移動閱讀環境下數字版權保護策略分析

在移動閱讀環境下,數字出版產業發展前景非常樂觀。但是由於版權主體對數字版權保護意識薄弱、數字版權維權成本過高以及侵權行為發現有遲滯等方面的原因,導致移動互聯網上數字版權侵權泛濫,極大地損害了著作權人的利益,對整個數字版權貿易以及數字出版產業而言都非常不利。因此,本文提出構建移動閱讀環境下版權生態鏈模型,借以保護數字版權,維護移動數字出版市場秩序。

(一)移動閱讀環境下版權生態鏈模型分析

移動閱讀環境下版權生態鏈模型是針對目前我國數字版權保護不足以及原因提出來的,在內容提供者、開發者、運營商、使用者之間形成一個管理平台,一個可以平衡多方利益的橋梁,具體分別從法律法規、政策、運營模式以及技術等層面進行分析,並提出具體加強我國移動互聯網版權保護工作的對策。在法律上,政府不僅要立法而且要普法,對國民進行普法宣傳,使其懂得版權保護的重要性﹔在政策上,主要對移動網絡運營商以及移動應用領域負責人提供相應監督政策,促使其發揮把關人作用,對移動互聯網上數字版權侵權行為進行及時通報,從中間抑制侵權內容的流通﹔在運營模式上,參考App Store運營模式,建立第三方軟件銷售平台,一旦出現版權糾紛,可以找平台負責人進行啟動相應的版權保護程序。(如圖1所示)

(二)移動閱讀環境下數字版權保護具體策略

移動閱讀環境下版權生態鏈涵蓋了法律法規、政策、運營模式、技術等方面,因而對數字版權的保護工作,可以從五個方面入手。

1.促使數字版權概念規范化,加強數字版權法律宣傳,提升版權人以及出版社對數字版權的理解。目前有關於版權保護的法律(如表1所示)有很多,但是迄今為止對於“數字版權”“電子版權”“多媒體權”概念並不統一,導致出版社擁有的真正被法律所認可的數字版權並不多。據文著協的不完全統計,在580多家出版社中,真正做數字出版的很多,但是出版社擁有數字版權的比例平均在20%左右,有的出版集團才10%[5],所以,一旦出版社與數字出版商達成意向,合作授權,由於概念的模糊性,極有可能造成侵權。數字版權概念統一后,隱藏在合同中的數字版權侵權風險則會大打折扣。而隻有當事人對數字版權有了清晰的認識后,才能真正有意識地維護自己的版權權益。

2.督促相關內容服務商以及渠道商負起監督職責,幫助版權人維護自身權益。由於網絡信息量大,版權人對自己的作品是否被他人侵權,毫無頭緒﹔又由於版權人可能在對數字版權認知模糊的情況下將其授權給出版社,相當於授權出版社全權負責作品的數字版權交易,那麼如果出版社私下將版權轉售,這種情況下著作權人是很難發現的。事實上相關移動內容服務商也可以發揮把關人的作用,一旦出現侵權內容,可告知著作權人,使其能夠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現實情況是因為要耗費相應的人力物力,即使內容服務商有這個職能,一般來說也是空置,而發生的百度侵權事件就是這樣一個例子。百度作為內容信息服務商,對於網友上傳的文檔可以進行審查、屏蔽,對於一些不符合國家法律的內容可以退回,但是實際上其長期以來在網友上傳的著名作家的文檔時,採取默認的態度﹔甚至在文學著作權協會聯合盛大文學對百度文庫提出聲討后,百度方面還是以不知網友上傳的作品已經侵權為由作為回應[6]。從這件事情可以看出類似百度文庫這樣的內容服務商在考慮自身利益的前提下,通常情況是不作為甚至在著作權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允許默認這種侵權行為的,因此要想使相關責任人負起應付的責任,同時也考慮其作為把關人角色的利益,最終還得靠相關法律制度來調和、約束和管理。

3.提高違法成本,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建立合理的賠償機制對於數字版權侵權行為顯得尤為重要。對當事人而言,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法官作出其必須進行賠償的決定是以 “法定賠償”作為標准的,而事實上,這一標准不僅沒有遵守民事法律自治的原則,更是背棄了民法全面賠償原則,導致的結果就是即使當事人版權保護上訴成功,得到的賠償金額也是偏低的。直到2012 年,新的著作權法修訂草案第 72 條規定將原來的法定賠償金額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並且規定有兩次以上故意侵權行為的,需增加1∼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額。也就是說,法定侵權賠償金額最高可達到300萬元。而這將無疑對版權侵權行為產生更大的威懾作用[4]。

4.構建完善的移動版權管理平台。目前為止版權運營管理作為一個整體發展最好的是蘋果應用商店,在App Store中,其推出的軟件應用程序下載量已經達到8億人次之多,其將內容供應商、軟件開發商、內容運營商以及普通消費者聚在一個平台上,各方利益協商解決,即使出現版權糾紛問題,也可找到平台運營商,用法律解決問題。

5.技術應用規范應與版權運營模式相結合。2011年,原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為保護數字出版物的版權,啟動了相關技術研發工程,研究制定數字版權保護標准體系和一系列工程標准與接口規范,並研究數字出版過程中的關鍵基礎技術和核心應用技術、開發數字版權保護應用系統與技術支撐平台,同時在大型出版社中開展集成應用示范。可以說在微觀層面,技術本身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在技術應用的過程中應該更多地考慮與平台運營相結合,以消除技術的不適。

四、小 結

目前,全民閱讀給了數字出版尤其是移動數字出版發展的更好的契機,移動數字出版產業借著這股東風,發展前景廣闊。但由於國內數字版權侵權泛濫,已無法保証數字出版產業能夠得到健康的發展。該領域的現實情況是:一邊移動閱讀市場需要大量作品﹔而另一方面需要作品的人不知道到哪裡去獲得當事人的授權。而更多的當事人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寧可把數字版權握在手裡[7]。這樣循環下去,已經成為一個怪圈,而若要打破這個怪圈,就必須抓好法律法規建設、完善運營模式、堅持政策引導以及加強版權相關法律普及工作等,在良好的移動閱讀環境下,使移動數字出版能夠在更好的版權環境下得到發展。

參考文獻:

[1] 全國國民閱讀調查簡介[EB/OL].2006.04.23,http://www.chuban.cc/ztjj/yddc/jj/200612/t20061222_7872.html.

[2] 第13次全國國民閱讀調查:人均閱讀不足8[EB/OL].2016.04.21,http://tech.xinmin.cn/2016/04/21/29882833.html.

[3] 2014移動互聯網數據報告[R].Talkingdata,2014.

[4] 張健.近十年版權糾紛訴訟實証分析[J].中國出版,2014(2).

[5] 傅春曉.我國網絡出版的版權保護現狀與對策研究[D].北京印刷學院,2014.

[6] 馬媛媛.張洪波談出版界反百度侵權:保版權是保創新[N].科技日報,2011-04-07.

[7] 李鬆.數字版權糾紛緣何頻發[N].瞭望,2012-02-12.

(責編:石思嘉(實習)、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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