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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閱讀環境下數字版權保護探究

萬琴敏,王  亮
2016年12月05日15:52 | 來源:今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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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基於第十三次全國國民閱讀調查數據,提出在全民閱讀環境下移動閱讀是全民閱讀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在移動閱讀興起的同時仍然受到數字版權侵權的困擾。本文分析了移動閱讀環境下數字版權侵權的原因,並在此基礎上提出構建移動閱讀版權生態鏈模型,分別從法律法規、政策、運營模式以及技術等層面,聯系實際提出移動閱讀環境下數字版權保護策略。

關鍵詞:移動閱讀﹔數字版權﹔保護策略

“全民閱讀”自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之后,相關的話題熱議不斷。顯然,在改革開放后經濟的得到發展的今天,人們已不僅僅滿足於吃飽穿暖,精神需求的滿足提到新的高度。從國家戰略高度推動“全民閱讀”的實現,在豐富人們的精神生活的同時,對以知識生產為中心的出版產業尤其是數字出版產業具有重大的影響。

一、移動互聯網環境下的全民閱讀

《全國國民閱讀調查》旨在全面了解民眾的閱讀習慣以及興趣、偏好還有需求等狀況,分析民眾閱讀與購買圖書、雜志以及音像制品還有其它形式的出版物的變化規律以及發展情況。為國家相關部門制定相關出版政策提供決策參考[1]。到目前為止,已經組織實施了十三次調查。根據歷年來以及最新調查數據,全民閱讀情況主要由以下三點值得深思。

1.國民人均閱讀量少,圖書消費量低,倒逼政府倡導全民閱讀。根據多次的國民閱讀調查顯示,1999年國民圖書閱讀率達到一度上揚至 60.4%,但此后2005年的數據隻有48.7%,2013年的57.8%,而這說明連續十四年來,國民圖書閱讀率在這期間雖有上升,但是總體上呈下降趨勢。在政府倡導全民閱讀后,圖書閱讀率下降趨勢有所緩和,從2014年的58%上升到2015年的58.4%,上升了0.4個百分點﹔從閱讀的書本數來看,2015年,中國人均紙質圖書的閱讀量隻有4.58本,人均圖書閱讀不足8本﹔而例如韓國、法國、日本,尤其是猶太人,2011年時人均圖書閱讀就達到了64本,從相關數據來看,中國的人均閱讀量嚴重偏低。在圖書出版市場上,中國儼然已經是圖書出版大國,2016年上半年圖書出版總量已達到15多萬種,而每年出版圖書有40多萬種,然而面對如此龐大的出版市場,我們的人均消費僅有其他發達國家的幾分之一甚至十幾分之一。當今社會是一個知識型社會,知識的效用愈來愈明顯,而閱讀是知識獲取的重要方式。在國內生產和消費嚴重不對等,國民對閱讀越來越抵觸的情況下,政府倡導全民閱讀顯得尤為重要。

2.我國成年國民愈發傾向數字化閱讀,尤其是微信閱讀增長趨勢明顯,數字出版產業規模繼續擴大。隨著電子科學技術的更新和發展,數字化閱讀儼然已經成為國民閱讀方式的新選擇,網絡在線閱讀、手機閱讀、電子閱讀器閱讀、光盤閱讀等的數字化閱讀方式接觸率達到64.0%,而這一數字在今后還將呈上升趨勢。具體而言,2015年,成年國民中51.3%的人選擇網絡在線閱讀方式,還有60.0%的成年國民選擇手機閱讀,相比較之下選擇電子閱讀器、Pad(平板電腦)、光盤閱讀方式的佔比較小,分別為8.8%、11.3%、2.1%﹔在考察微信這一APP使用情況時發現,2015年成年國民有超過一半的人進行過微信閱讀,這個佔比達到了51.9%,而在手機閱讀接觸者中,超過八成的人(87.4%)進行過微信閱讀[2],微信閱讀趨勢增長明顯。

各種數字化閱讀形式的使用日趨嫻熟以及移動智能終端的普及,生活中越來越多的人已經離不開數字閱讀,可以預測今后的數字出版產業方興未艾。

3.倡導全民閱讀后,移動閱讀成為新的趨勢。根據以上我們可以知道,我國國民成人數字化閱讀接觸率不斷上升,在數字化閱讀終端裡,移動閱讀終端的使用成為新的潮流。首先,用戶基數龐大,截止2015年12月,中國上網人數已達6.88億,手機上網人數達 6.2億,佔比高達90.1%,如此龐大的網民基數為移動終端閱讀提供了奠定了堅實的讀者基礎﹔其次,體驗隨時隨地,移動終端的普及使閱讀活動從固定的時間和空間中解放出來,隨時隨地都能夠進行閱讀活動﹔最后全民閱讀最終落在在移動閱讀上,移動閱讀不論是在人員規模上還是在用戶體驗上都具備絕對優勢,移動閱讀是全民閱讀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移動閱讀中的數字版權侵權原因探析

版權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其出發點就在於通過賦予權力主體其作品的專有權,從而促進人類的發展和進步。關於數字版權的定義,美國出版商協會認為其是:“在數字內容交易過程中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技術,工具和處理過程” [3],從這個概念可以看出,作品以數字化的形式出現在網絡上,因而產生了版權數字化保護的需要。而政府提倡全民閱讀,主要是希望國民能夠通過閱讀獲得更多的知識內容,豐富國民的精神生活,那麼以內容生產為核心的出版社則會在優質內容資源的獲取上展開激烈的競爭,而這很有可能成為移動數字版權侵權的導火索。與此同時,在移動互聯網環境的發展和智能移動閱讀終端的普及下,越來越多的數字版權問題也已經成為出版商擔心的一個難題。目前移動數字版權侵權屢見不鮮,從現實情況來看,主要原因有以下三點。

1.著作權人數字版權概念不清楚,保護意識淡薄。長期以來,傳統媒體以及其他作家或出版社等內容提供商的數字版權觀念還比較薄弱,其並沒有將自身網絡作品看成資產,即便是作品在未被允許的情況下大量轉發以及刊載的情況下,由於不了解數字版權的概念,最后即使被侵權也完全不知情,具體情況比如在正式簽訂合同時,數字版權也被標明為出版社所有,但是圖書出版之后,出版社在不知會作者的情況下又將數字版權轉售給數字出版企業,而作為權利主體的作家隻能拿到紙版書的稿費,長此下去會極大地傷害作者創作的積極性。

2.網絡內容龐雜,發現數字版權侵權時有時間差。由於網絡上信息鋪天蓋地,作品如果被侵權,當事人很有可能不能夠及時發現,那麼即使后來為作品正名,但是因為先入為主的影響,無論是當事人還是受眾,關注度以及影響力都會相對下降,人們永遠記得一開始的印入他們腦海的信息,這對於著作權人而言並不公平。

3.移動數字版權侵權代價小,違法成本過低。在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上,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了3種方式,通過計算權利人實際損失、侵權人違法所得和法定賠償給予權利人一定的補償。但在司法實踐中,權利人實際損失以及侵權人違法所得往往成為權利人達到訴訟目的的攔路虎,原因在於權利人通常無法對損害事實進行舉証,權利人實際損失或侵權人違法所得通常情況下也難以量化。因此,法院通常隻能根據第三種計算方式,也就是運用法定賠償條款對賠償金額做出判決,賠償金額低下導致權利人提起訴訟的意義微乎其微,對其訴訟維權的積極性也會造成一定的打擊[4]。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曾經為被數字出版企業侵權而上訴法院,最后官司雖然贏了,但是才獲得幾千元賠償,比維權的費用還高,而這從另一個方面說明即使維權,失去的遠比得到的要多。

移動數字版權侵權問題如果得不到解決的話,對版權人、出版社甚至是社會風氣都會造成不利的影響。首先對版權人而言,他人侵佔自己的勞動成果后,自己無法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合法補償﹔對出版社而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到最后為他人作嫁衣,無法獲得應有的版權收入,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如果放任數字版權侵權情況發生的話,不僅會傷害權益人,對於整個社會風氣都會造成不好的影響,而這也扭曲了版權設置的初衷。

(責編:石思嘉(實習)、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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