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制度的比較【2】
三、對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立法制度的建議
(一)拓寬知識產權質押的客體范圍,鼓勵多種擔保方式的開展
首先,我國《物權法》對知識產權質押客體范圍與方式的規定過於抽象,不利於實際操作,易出現諸如專利許可權等權利能否進行質押的界定問題。而實踐中為規避法律風險,大多僅允許專利証書作為質押物,導致質押標的與方式的單一性,建議予以明確。此外,日本可以質押的知識產權種類包含植物新品種、商品包裝形態與半導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新興知識產權,足見其質押客體范圍之廣泛,而我國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種類較少,因此可質押的客體范圍也相對有限,但不妨在現有法律基礎上適當拓寬,以便更好的適應實踐中知識產權質押的現狀及未來情況。
其次,通過許可、轉讓等方式利用知識產權有益於其價值的發揮,對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也是利大於弊,因此應當拓寬出質人權利。至於出質人權利拓寬后可能對質權人造成的不利影響,可通過《物權法》第216條等進行救濟。
再次,美國知識產權質押具有多種質押方式合法並存、出質人權利廣泛的特點,且允許出質人在出質后將許可收益作為質物,這為美國知識產權許可收益權質押提供了法律保障,具有借鑒意義﹔2015年,我國提出“探索專利許可收益權質押融資模式”的創新做法,對我國法律中知識產權質押客體范圍的明確,出質人權利要求的拓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實際操作規范
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實際操作規范是由國家工商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分開制定,存在不統一和不規范的問題。其主要有兩項弊端:從未來發展角度考慮,其使得將不同類型知識產權進行組合質押的企業登記成本提高、登記效率降低﹔從交易安全角度來說,其不便於對企業知識產權質押情況的查詢。此外,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知識產權資產管理以及相關中介機構等都是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過程中重要組成部分。其中,知識產權評估是知識產權質押的前提與保証,在知識產權資本化的進程中發揮關鍵作用,規范科學的評估是降低其風險的首要方法。而我國的相關規定仍較為抽象,因此明確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細節規定刻不容緩。
(三)健全中小企業相關法律
據統計,我國目前約有7000萬個中小企業,佔企業總數的99%,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由於中小企業本身規模有限、經營風險大、不動產等資產少等原因,在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在傳統融資方法下往往存在融資難問題﹔科技型中小企業價值最高的資產當屬知識產權,而目前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門檻也較高,且更注重考慮企業實力與不動產價值,而非單純考量知識產權價值也無法滿足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因此,應當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一定程度的優待,通過稅收優惠、服務支持等方式鼓勵創新,並引導其積極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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