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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制度的比較

陳以樂
2016年12月05日15:57 | 來源:今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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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知識產權在經濟發展與國際競爭中的地位與作用日益上升,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使知識產權與金融資源戰略性融合,對於知識產權証券化具有重大意義。當前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制度仍處於起步階段,在立法上存在不足,而發達國家的相關立法則相對成熟,對我國有借鑒作用。通過研究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相關立法,並結合我國現行法律進行比較分析,在此基礎上闡述對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立法的建議。

關鍵詞: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中小企業

一、國外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相關法律

(一)美國相關法律

美國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制度歷史悠久,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美國統一商法典》(下文簡稱UCC)第九編“擔保交易”不再沿用英國動產擔保制度中區分眾多擔保形式的做法,而是統一使用擔保權(security interest)概念,且較為全面的規定了其范圍、設立、行使與效力等方面的法律關系。其適用於任何形式的基於合同在動產上創設擔保權的交易(另有規定除外),可見適用范圍之廣泛。該編也適用於一般無形財產上設立擔保權的交易。一般無形財產是指除應收賬款、單據、信用証、金錢等明確列舉的種類之外的任何動產。盡管知識產權並未明確規定在UCC第九編109條適用范圍中,但在正式評注中被明確列舉為一般無形財產的類型。因此,UCC第九編適用於知識產權質押融資。

此外,為了鼓勵引導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改善其融資環境,美國出台《中小企業投資法》《機會均等法》等多部法律,為企業創新提供了項目支持與稅收優惠,有效地提高了中小企業的競爭地位。

美國的立法具有顯著特點:首先,雖然知識產權質押具有法律依據,但可以質押的知識產權種類並未限制,保留較強的靈活性,這不僅使得多種質押方式合法並存,而且有利於法律適應實踐中未來可能出現的變化﹔其次,法律規定的出質人權利較大,這既符合出質人融資的需要,也有助於出質物價值的充分發揮﹔再次,由於UCC第九編統一使用擔保權概念,其中規定的浮動擔保(floating charge)同樣適用於知識產權質押,即可以質押未來創造的知識產權,這符合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權不斷更新升級的特點,有利於質押的知識產權價值穩定。

同時,研究發現,美國的立法也存在不足:由於美國法律包括聯邦法與州法,在知識產權領域佔據主導的是聯邦法,質押融資領域佔據主導的則是州法,因而出現法律適用不確定、存在法律風險的問題。

(二)日本相關法律

日本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相關立法達到比較完善的程度,尤其在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方面較為出色。1995年日本知識產權研究所指出“知識產權是種可用於融資的有潛力的新型資產”,自此之后,知識產權的擔保價值得到了廣泛的重視與認可。日本多部法律都有關於質押的明確規定,其中規定的可以質押的知識產權種類十分廣泛,且不同種類知識產權可以單獨或組合進行質押融資。

針對知識產權價值的確定,日本經濟產業省知識產權政策室制定了先后制定了《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資產管理實踐指南》《知識產權評估方法》以及《知識產權信息公開指南》,除評估知識產權自身價值外,還涉及所在企業信息、市場價值預估與分析等內容,形成較為全面的評估體系,使評估結果的科學性和可信度大大增強。此外,日本針對中小企業的法律有30多部,有力的減少了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度。

二、我國相關法律

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制度的立法較晚,1995年頒布的《擔保法》使知識產權質押有了法律依據。 在其頒布后,為規范知識產權質押的操作,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國家工商局先后制定了《著作權質押合同辦法》、《專利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但三者都較為抽象籠統,細節規定不夠明確。

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進一步明確了可以質押的知識產權種類,並一改《擔保法》完全列舉的列舉方式。《物權法》頒布后,由於《物權法》對《擔保法》中知識產權質押相關內容進行了部分修改,且實踐中也出現較多變化,有關部門先后相應制定了《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程序規定》、《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以及《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三者規定的登記機構、登記文件與登記程序都有所不同。例如,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時明確規定需提交價值評估報告或雙方達成共識的書面報告﹔著作權質權登記時則在三種情況下要求提供評估報告﹔而專利權質押登記時僅要求經評估的專利權出具評估報告。

在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方面:1996年,中國專利局(現為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下發了《關於加強專利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2006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國家財政部制定了《關於加強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管理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次年,其與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共同頒布《關於知識產權資產評估促進工程的工作方案》。這三部文件體現出國家對知識產權價值評估逐步引起重視,並意識到其為知識產權資本化的關鍵環節。

在08年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試點之后,全國各地區也先后出台了許多各有側重的地方性法規。

(責編:石思嘉(實習)、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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