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進節目模式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近日,國內某知名媒體刊出文章《中國最火的幾個衛視,韓媒說韓國點名要找你們算賬了》。文章內容援引自韓國《亞洲經濟》網,該報道稱:“中國綜藝節目抄襲韓國成風已是老生常談。2012年年底湖南衛視買入MBC電視台綜藝《我是歌手》的版權,制作的同名節目人氣火爆,之后中國的電視台便紛紛盯上了韓國綜藝節目這塊肥肉。”報道中明確表示:“韓國放送通信委員會將開始尋找對策,積極維權。未來如果再發生抄襲等侵權問題,韓國將從政府層面採取措施應對。”此文一出,立即引起業界高度關注,部分新媒體在高調轉載時,著力渲染“知名衛視”“節目抄襲”“政府應對”,仿佛各大衛視已經被坐實了“抄襲韓國節目版權”之名。本期特邀相關專家、學者就相關的著作權法律問題進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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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節目模式爭議,近期最受關注的必然是唐德影視和燦星及浙江衛視關於《中國好聲音》的爭議。經權利方Talpa公司授權,唐德影視獲得《中國好聲音》第五季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佔權利,在燦星等主體仍然使用《中國好聲音》進行海選和錄制時,唐德影視認為其構成侵權,向法院申請了訴前禁令,並在2016年6月23日正式提起訴訟。但有意思的是,唐德影視起訴的理由是“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卻沒有提出“侵犯版權”。當然,這一點肯定不是唐德律師團的疏漏,而是對中國的相關法律和司法判例進行研究后做出的務實之舉,因為到目前為止,我國尚無一起判例對“侵犯節目模式著作權”的主張予以支持。
節目模式 非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電視節目模式,英文為“television program format”,根據1990年英國廣播電視法修訂草案,節目模式是“同時擁有固定和不固定的元素可開發成系列節目的節目框架”﹔國內專家一般認為:模式是一系列具有內在聯系的獨特元素所組成的,能夠形成和其他節目相區別的系列節目的框架和結構。
從定義來看,節目模式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具有各種元素,有固定元素,也有不固定元素﹔二是通過上述元素的安排,使觀眾可以對節目進行識別﹔三是模式只是一種節目框架,或准節目,而非節目本身。可見,一般意義上的節目模式,存在著不確定性和非充實性,更接近於一個想法,而非表達。根據著作權法“思想表達二分法”的核心理念,保護不延及思想,隻有具有“獨創性”和“可以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才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這一觀點基本得到了絕大多數國家法律的認可,包括韓國著作權法,也並不對單純的節目模式進行保護。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除荷蘭Castaway television productions limited &plant 24 productions limited V. Endemol和巴西Endemol &TV Clobo V. TV SBT等極少數判例之外,絕大多數法院都認為僅就節目模式本身而言,無法通過著作權予以保護。
在我國的判例中,較為經典的判例是“世熙傳媒訴搜狐侵犯《面罩》節目模式案”,法院認為“世熙公司關於《面罩》節目構思、創意本身並不屬於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保護范圍。由於《面罩》節目模式並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所以對世熙公司要求認定搜狐公司制作的《面罩》節目侵犯其著作權的主張,法院不能支持”,最后駁回了原告方世熙傳媒的訴請。
當然,思想表達二分法也有一個從思想到表達遞進的過程,對於節目模式的元素中已經形成外在表達、可以以有形形式復制的作品,依然可以獲得法律保護。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年《關於審理涉及綜藝節目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意見中,明確提出:“綜藝節目模式屬於思想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綜藝節目中的節目文字腳本、舞美設計、音樂構成作品的,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由此可見,節目模式並非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也很難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前述文章中多次提到“購買模式版權”“侵犯模式版權”,在提法上是不准確的,因為從一般意義上來講,節目模式並沒有版權。韓國方面正是因為明白這一點,才“始終沒能拿出有力的應對方案”,因為在韓國國內,這一問題同樣存在。
購買節目模式時究竟買什麼
近年來,隨著綜藝節目大熱,節目模式的購買費用也節節攀升,唐德為了從Talpa公司手中得到《中國好聲音》的授權,也付出了6000萬美元。既然如前文所分析,模式並無版權,那我們支付巨款買的是什麼?
一是品牌效應。我國綜藝節目模式引進起步較晚,有較強的后發優勢,引進的一般為全球或業內知名模式,如《達人秀》《voice of》,這些節目在國外都有很大影響力和商業市場,口碑優良,具有良好的品牌效應。國內電視台通過相關渠道獲得權利方的正式授權,往往被業內視為“某某國際知名模式花落誰家”,可以承襲該模式的品牌,依托國外已獲得成功的電視節目提升在國內的知名度。
二是制作經驗。除節目品牌外,節目模式交易的核心在於“Format Bible”,即業內所說的“寶典”。上文提過,節目創意是思想,節目成品是表達,從思想到表達的逐步遞進過程中,“寶典”起著重要的承接作用,將創意具體化,分解為游戲規則、環節設計、機位安排、拍攝流程、燈光舞美、主持風格、后期制作、宣傳推廣等元素,為節目制作提供詳細的指引。同時,權利方一般還會應引進方的要求,組成經驗豐富的專家團隊對節目生產進行指導和輔助,以確保節目品質。正因為這一點,央視的節目模式引進合同並非版權類合同,而是服務咨詢類合同,以明確界定其法律性質。
三是規避風險。雖然節目模式一般不構成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權利方仍然可以從其他角度,如商標、舞美設計、腳本、成品節目的實質性相似、不正當競爭等採取法律行動。不管其勝訴的幾率如何,隻要將電視台拉入訴訟,對節目的美譽度、品牌形象、潛在的廣告客戶等都會帶來嚴重影響。
自主研發與引進節目模式該怎麼管
由於節目模式本身的復雜性,又存在法律定性上的不明確性,因此電視台在進行節目模式管理時,應該尤其注意以下問題。
對於本台研發的節目模式,一是要對節目模式名稱在相應類別上進行商標注冊,通過商標層面對模式進行保護。二是要對節目模式進行梳理,將節目創意盡量具體化,形成文字腳本或制作寶典,並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三是可將節目模式名稱、寶典、舞美設計等進行版權登記,作為維權的初步証明。四是與合作公司或節目承制公司簽訂保密協議,避免相關信息的泄露。五是發現有人未經授權使用模式,可搜集証據,從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角度來起訴。如節目成品構成實質性相似,經律師論証后,也可從版權侵權的角度進行維權。
對於引進的外部節目模式,一是要重視模式合同的談判、起草和簽訂,合同是明確權利義務關系的最為重要的文件,絕大部分爭議的源頭都來自合同的約定不清。模式合同較為特殊,需要在專業人士的參與下,對所涉及的各類要素的權利類型進行詳細約定,簽署完備的模式引進協議。二是對模式落地后的商標權要格外重視,國外模式進入中國都需對其名稱進行漢化,如“voice of ”落地為“中國好聲音”,具有顯著性的名稱可以申請商標,引進方應將商標權的歸屬和使用作為合同重點進行談判,避免出現前文所述的商標權爭議。三是對后續合作做出安排。綜藝類節目基本為季播節目,模式協議一般也按季簽訂,為避免在播出效果較好的情況下權利方大幅提高價格,最好在首次簽訂時即對后續合作做出安排,以合理的價格獲得續簽的option。四是恪守誠信原則。雖然節目模式一般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其也屬於智力勞動成果,有個別單位在合作一段時間后掌握了相關技巧,就不再與模式方續約,或在談判未成的情況下,通過反向研究、“山寨”他人的節目,此種行為即使因法律的灰色地帶不會受到追究,也違反了誠實守信原則,有損於單位聲譽。
節目模式是創意、研發、設計、制作等文化能力的綜合體現,近年來,各電視台在引入模式的同時,加大了節目創新力度,產生了一大批形式新穎、制作精良的綜藝節目,取得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雙豐收。隨著我國文化產業和電視事業的發展,必將涌現大量承載中國元素、體現中國電視制作水平的節目模式反向輸出到海外,成為我國文化的又一張名片。
(作者系中央電視台版權和法律事務室主任、中廣聯電視版權委員會常務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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