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媒視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新規"施行 對網絡亂象下重拳--傳媒--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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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解讀

 
【原文】本規定所稱新聞信息,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

【解讀】《規定》重新定義了網絡“新聞信息”,較2005年版《規定》,去除了“是指時政類新聞信息”,既體現了規定內容的延續性,也考慮到了網絡新聞信息的未來發展趨勢。定義凸顯新聞信息服務的社會公共屬性,因此,網絡新聞信息不僅要看內容類別,還要看社會影響,涵蓋了涉及社會公共事務、公共秩序、社會公共價值體系、會引發社會討論的新聞內容,為相關規范提供了邏輯起點,也提示個人與機構在從事新聞信息服務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原文】前款所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採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台服務。

【解讀】不同於原來的新聞單位設立採編發布、非新聞單位設立轉載和新聞單位設立登載本單位新聞信息的三類互聯網新聞單位的管理模式。《規定》適應了移動互聯網發展的新形勢,在原三類許可的基礎上進行了調整,調整后仍然分為三類。一是互聯網新聞信息採編發布服務,申請主體限定為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取得該類許可的同時可以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轉載服務。二是互聯網新聞信息轉載服務。主要是指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以外的其他法人單位。三是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台服務,主要指微博客、即時通信工具等平台。傳播平台同時提供採編發布、轉載服務的,要按要求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採編發布、轉載服務許可。
 

■專家觀點

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 原平方:新媒體傳播需要專業把關、依法把關
  如果說70年前社會心理學家盧因研究的是家庭主婦在購買食品中的“把關”作用,那在魚龍混雜的互聯網傳播環境下,隻有符合社會共同價值標准及社會規范的信息才能進入作為媒介的信息渠道進行傳播。也就是說,網絡傳播也需要“把關人”的存在。具體而言,《規定》對於互聯網信息的“把關”什麼、誰可以“把關”及怎麼樣進行“把關”等都進行了詳細規定。【詳細】

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教授 宋建武:新規修訂立足於互聯網新技術、新應用
  “在遵循舊規的基本精神和原有原則的基礎上,新規對所涉及的內容范圍做了一定的外延和解釋。”新技術新應用不斷涌現,使得新聞媒介傳播渠道、工具、手段不斷發生變化,改變了原有《規定》主要立足於“門戶網站”時代的制定背景。【詳細】

中國傳媒大學教授王四新:推動互聯網新聞信息市場規范化管理
  從整體上看,新的《規定》是對網絡主權原則的有效落地,也是對網絡安全問題的具體化,可以看作是《網絡安全法》在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領域的一項細則,“它的實施將有效加強國家對新聞事件發布流程的監管,以及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逐漸營造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形成良好的網絡信息傳播秩序”。【詳細】

 

■八“不得”

·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信息採編業務。
·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對用戶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採編、發布、轉載、刪除新聞信息,干預新聞信息呈現或搜索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並保証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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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的新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已於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定》分為六章,共二十九條,明確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許可、運行、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並將各類新媒體納入管理范疇,還劍指標題黨、非法網絡公關、水軍等網絡亂象。時隔近12年后為何要進行修訂?與2005版的規定相比,有什麼新變動?新規施行后,將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帶來哪些變化?

新版實施 時隔近12年后首次修訂

新《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公布

·適應發展新形勢。
  原來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於2005年施行。隨著互聯網技術及應用的快速發展,近年來出現了非法網絡公關、虛假新聞等行為,嚴重侵害了用戶合法權益﹔同時,微博、微信、客戶端等出現和普及,使過去立足於“門戶網站”時代的管理背景發生改變。【詳細】
·法律依據更清楚。
  《規定》明確指出是根據《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法律依據清楚,並與《網絡安全法》一同生效。【詳細】
·管理體制再完善。
  根據部門職責調整狀況,將主管部門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調整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增加了“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職責規定,為省級以下網信部門賦予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職責。【詳細】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全文)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亮點掃描 對標題黨等網絡亂象亮明紅線

新規都有哪些“硬杠杠”?

·各類新媒體被納入管理范疇。
  新修訂的規定提出,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詳細】
·轉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
  《規定》對轉載新聞信息作出明確規定:應當轉載中央新聞單位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等國家規定范圍內的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注明新聞信息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並保証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詳細】
·新聞信息提供者應設總編輯。
  《規定》指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立總編輯,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負總責。從事新聞採編活動的人員,應當具備新聞採編人員職業資格,持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頒發的新聞記者証。【詳細】
·"把關人"是媒體最該堅守的傳統 ·淨化網絡環境,從反對“標題黨”做起
·淨化網絡新聞就應嚴懲標題黨 ·面對新規,不知這些小心違規

疑點解析 通過微博、微信等發布新聞信息都要取得許可?

新《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公布

·通過微博、微信發布新聞信息都要取得許可?
  《規定》主要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進行了規范。普通公眾通過自己個人的微博、微信公號等公眾賬號發布、轉載信息不在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許可范圍內。需要強調的是,互聯網平台需要承擔審核平台賬號的開設信息、服務范圍等主體責任。【詳細】
·非公有資本受限是新增條款?
  《規定》出台后,很多解讀文章都針對非公有資本進行了解讀,其實,非公有資本從來沒有進入過我國的新聞傳播事業中。新規的出台,只是加強了對網絡平台上傳播內容的監管,再度重申非公有資本不能進入新聞採編領域。【詳細】
·網絡空間需淨化,用戶權益怎麼保護?
  《規定》增加了用戶權益保護的內容,在用戶隱私權益保護方面,規定了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要求,同時,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非法牟利作出了禁止性規定,針對社會上出現的一些非法網絡公關、水軍等現象予以明確禁止。此外,強化了舉報監督制度。【詳細】
·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信息採編業務  ·違規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最高罰三萬
·通過微博、公眾號等提供新聞信息服務應取得許可 ·建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失信黑名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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