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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體的謠言傳播與主體責任

孟威
2017年08月28日18:08 | 來源:網絡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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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科學院2015年發布的一項研究報告顯示,包括食品安全、疾病、健康在內的七類主題網絡謠言最多,其中食品安全謠言佔各類網絡謠言的45%,位居第一﹔新浪微博2016年上半年處理各類不實信息1200余條,其中與食品相關的謠言有245條﹔2017年上半年流傳於朋友圈的十大謠言,其中有四條是關於食品安全的,等等。

當前,食品安全類謠言泛濫於社交媒體,有的是人們前所未聞的,有的是舊聞在反復炒作、升級,顯現出碎片化、煽情化、故事化、放射性的特征。因而,當社交媒體成為食品安全謠言傳播的重災區,就加劇了防控網絡謠言傳播的復雜性。

社交媒體環境中謠言傳播新特點

由於微博、微信、QQ群、公眾號等社交媒體突破了專業性、技術性、經濟條件等門檻,使信息傳播更具互動性、私密性、封閉性和強關聯性,網絡謠言的傳播也增添了新的看點和特征。

首先,社交媒體的人際傳播環境使食品安全謠言的話題性凸顯,並易引發廣泛關注。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謠言的操控點一是食品二是安全,食品是人類最基本的生理需求,安全是人類最基本的社會需要。基於這兩項基本需求,在人際傳播的氛圍中容易生成談資、話題。同時,近年來我國一些食品安全問題曝光后所造成的心理恐懼感,也易加強人們對此類問題的關注。

其次,社交媒體朋友圈的相對私密性和跨群傳播的自由流動性,增強了食品安全類話題的公共屬性和個性化、自媒體傳播色彩。比如,朋友圈具有私密性,但又不屬於真正的“私人空間”,隨著跨“圈”、跨“群”行為的產生,謠言會不斷強化其“公共”屬性,流傳於“公共”空間,生成難以預見的巨大能量和連鎖反應。而其間,平台和並不一定具有專業傳播素質的個體或群體,成了“圈”與“圈”、“群”與“群”之間的重要媒介。所謂人人都是麥克風、照相機、攝像頭。這樣,以意見甚至偏見形式出現的機構或個人發揮了媒體功能,進而成為社交媒體信息事實上的編輯、採集者或信息守門人。

第三,社交媒體的傳播主體,通常以“強關系”為主、“弱關系”為輔,建立人與人之間、人與群體之間、人與環境之間的聯系,基於共同興趣愛好或觀點偏向,社交聯絡主體的同質性更強,更易形成意見螺旋和信息蠶房效果,促使謠言以一種普遍認可的假面目出現,更具迷惑性。

第四,網絡社交圈與現實熟人圈的重合率高、食品安全謠言的富媒體形式生動,使謠言傳播建立了更強的情感連接。這類謠言,總是以“請注意了”“你知道嗎”等提醒性的標題或聳人聽聞的“標題黨”形式出現,往往通過圖文、短視頻等方式傳播,並附加熟人觀點,可謂聲情並茂,常常以假亂真,很有現場感、真實感,謠言大多還不忘在結尾處做出“溫情提示”——要求將信息轉發給自己關心、自己愛護的人。形式引人注目,話語很是暖心,就更易讓人產生情感上的貼近與關切效果,強化人們的信任感和情感依賴。在“愛”的名義下,許多人便不知不覺地成為網絡謠言的幫手、推手。

社交媒體傳播中的主體責任建構

盡管存在環境、平台、技術、技巧等多方面原因,但人終究是科技與文明發展中最重要的尺度,社交環境下謠言傳播最根本的問題在於多元主體及其責任問題。

社交媒體中的責任主體,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作為運營平台的企業機構﹔二是持有觀念的意見組織、個人和人群﹔三是具有專業屬性的各類媒體﹔四是富有監管責任的管理部門。2015年《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的一項調查顯示,在網民心中應承擔網絡謠言后果的責任主體依重要性排序:首先是“造謠的個人或機構”(佔74.7%),其次是“未盡到把關責任的新媒體平台”(佔64.6%),再次是 “相關監管部門”(佔56.0%),最后是“傳播謠言的網友”(佔49.9%)。這種排序雖然在某種程度上摻雜著特定網民群體的主觀意志,但也提醒我們要全面關注社交媒體的責任建設,以及在履行好各方主體責任的前提下,合力共舉、共建誠信網絡的重要性。

為此,要增強社交平台、新媒體企業、機構的社會責任意識,完善媒體誠信制度建設。時效、流量、用戶數都不能以犧牲真實、誠信和公共利益為代價,因為自由和責任從來都是文明的一體之兩翼。社交媒體平台要牢固樹立起企業責任意識,不能因為對自由的考量就放鬆對平台內容管理者自身及傳播者的責任和行為規范。不能因為獲取流量和商業利益的驅使,便對信息做出草率處理。互聯網企業在權衡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方面,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言,“電商平台必須積極防范假貨售賣,搜索排名不能誰給錢就排名高,社交媒體不能讓謠言滿天飛”。不能為了迎合某些心態、趣味和市場需要,做虛假信息的始作俑者或推波助瀾者。

在開放的互聯網時代,促進真實信息的呈現,積極參與辟謠行動,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責任制度與之相配套。如通過辟謠頻道、舉報平台的設立,規范管理責任,吸引和引導公眾,凝聚共識和力量。新媒體平台、機構要以切實行動做網絡謠言的破解者、終結者和誠信網絡的建設者、維護者。

專業新聞媒體作為社交平台主體的重要力量,需秉持職業精神,當好真實信息傳播的守望人、把關人,不為搶速度、博眼球而放棄或放鬆對真實性的追求﹔媒體也要真誠務實地做用戶的小秘書、好幫手,真正從人們的真實願望出發,關注用戶需要,解疑釋惑,建立權威辟謠機制,提升快速反應能力,一旦發現謠言,及時糾偏、糾正,不給謠言留下可乘之機。為此,媒體應樹立求真、瞭望、把關三種意識,發揮誠信文化執行者、守護者、引導者的責任作用,增進傳播力、公信力和影響力。

防控社交媒體謠言的產生和傳播,個人與公眾的理性和批判能力建設更是重要一環。對於廣大網絡用戶來說,主體責任是一種自覺意識的建立,也是一種能力的提升。遵紀守法是底線要求,同時要提高道德自律意識和網絡素養。增強對於傳播媒介、網絡媒體規律、傳播方法和群體的了解,加強學習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建立起對於社會環境和社會心理的理性認識﹔增強對不良信息的質疑、求証、抵制能力。嚴肅對待健康議題,也要破除泛娛樂心態,不迷信、不跟風、不盲從、不炒作,以法律法規、知識素養、權責意識和自律精神,強化抵御媒體謠言的“免疫力”,同時積極參與辟謠行動,幫助和帶動更多人形成理性用網和文明傳播的行為習慣。

從管理者責任看,需完善權威信息的發布機制,提高信息公開的時效性、准確性,解決信息不對稱、不確定性問題。健全處理信息危機的應急機制,促使權威部門第一時間發聲,增進透明度,幫助公眾樹立信心。也要及時回應網民訴求,做好溝通。同時注重疏堵結合,加強網絡空間的依法治理,提高謠言失范成本,為防止謠言和不良傳播建立起更堅實、更有力的綠色屏障。

目前,我國已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規,網絡法規主要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通過的法律、國務院規定的行政法規和國家網信辦等業務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規等組成。《民法》《刑法》《訴訟法》等法律中都有關於隱私權、著作權保護等方面的規定,防控網絡謠言的傳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的行為方式、入罪標准和處罰等問題﹔國家網信辦發布的“微信十條”“約談十條”等,用文明、法治思維管理微信等即時通信工具,對於防治謠言、塑造網絡誠信文化都具有重要意義﹔2017年6月起《網絡安全法》的實施,進一步強化了網絡謠言和不良信息傳播的依法治理。

在多元主體交織的社交化、移動化、數字化環境中,依法懲治網絡謠言取得治理實效,各方須進一步互連互動,共同構建綜合、系統、科學、有效的治理責任體系,營造風清氣正的文明網絡空間。

(孟威: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研究員、網絡新媒體研究室主任)

【參考文獻】

1. 《上半年微博不實信息中食品謠言佔兩成 專家澄清三大食品》,http://www.chinanews.com/cj/2016/06-28/7920021.shtml

2. 《遏制食品謠言泛濫需對症下藥》,

http://hn.cnr.cn/yw2/20170620/t20170620_523810417.shtml

3. 《微博微信謠言泛濫 受訪者認為造謠者和新媒體平台最該負責》,http://zqb.cyol.com/html/2015-07/20/nw.D110000zgqnb_20150720_1-07.htm

4.《<網絡安全法>邁出網絡誠信法制化重要一步》,http://www.xinhuanet.com/live/20170630a/index.htm

(責編:馬瀟(實習)、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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