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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聲讀物:先搞清授權內容再“發聲”

齊雅文
2018年08月16日13:19 |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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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有聲讀物:先搞清授權內容再“發聲”

  在第28屆全國圖書交易博覽會上,讀者現場體驗有聲讀物。本報見習記者 楊志成 攝

  近期,謝鑫訴懶人在線、創策公司、思變公司、朝花夕拾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系列案引起業界廣泛關注和討論,最終法院根據涉案作品的字數、獨創性差異等個案因素,每案確定了近萬元不等的賠償金額,由四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謝鑫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后經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引起業界廣泛關注和討論。

  這起案件具體情況是怎樣的,它又有何特殊之處?在8月4日舉行的2018版權相關熱點問題媒體研修班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王亦非從法院判決的角度對此案進行了詳細分析。

  有聲讀物涉案主體多、審理難度大

  有聲讀物市場規模大,《2017年度數字閱讀白皮書》顯示,2017年,中國數字閱讀作者數量達到784萬。以音頻為主要傳播載體的知識付費服務發展迅猛,成為行業增長亮點。2017年,有聲閱讀市場規模達到40.6億元,同比增長39.7%。

  “聽書時代來臨,會涉及眾多版權問題,而當時這個商業模式出來的時候大家並沒有關注到其版權問題。有聲讀物的產業鏈涉及內容生產者、音頻制作者以及網絡運營平台等,各鏈條上的版權究竟如何保護、作品如何定性和授權合同如何簽署等問題,都會成為審理中需要關注的內容。”王亦非說。

  有聲讀物的商業模式脈絡十分清晰。首先需要一個文學作品,然后由播講者對文學作品進行播講,形成“說書”的表現形式,再由專業公司把播放的內容錄制成音頻。在互聯網時代,有聲讀物會被制作成獨立的APP,放到手機應用程序軟件中,供用戶下載收聽。王亦非對此表示,有聲讀物涉案主體多,包括文學作品作者、文學作品權利受讓者、錄音制品制作者、錄音制品傳播者、播講者和傳播平台這六大主體,並涉及信息網絡傳播權、表演者權和錄音制作者權等權利內容。可以觀察到,有聲讀物產業鏈長,涉及的環節和主體眾多,極容易出現版權糾紛問題,審理難度較大。

  有聲讀物進行網絡傳播超出授權范圍

  王亦非首先對案件進行了梳理。她談道,謝鑫作為作者,享有文學作品著作權。謝鑫發現懶人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平台向公眾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線聽書服務,於是通過公証的方式固定証據。雙方經協商后,謝鑫從懶人公司提交的文件中發現懶人公司是經過創策公司、思變公司、朝花夕拾公司層層授權后提供聽書服務的。雖然2013年謝鑫曾將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制作、復制和銷售電子出版物的權利”授權創策公司,但謝鑫認為其從未授權創策公司、思變公司、朝花夕拾公司、懶人公司中的任何一家公司將其作品錄制成有聲讀物並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四公司在未取得謝鑫許可的情況下,將涉案作品錄制成有聲讀物,並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的行為屬於侵權行為,共同侵犯了謝鑫的著作權。故謝鑫訴至法院,主張四被告構成共同侵權,要求其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法院則認為,把作品制作成有聲讀物進行信息網絡傳播,並不屬於涉案作者在授權合同中所授權的范圍,構成了對作者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懶人公司作為直接侵權人,應承擔直接侵權責任。另外幾家公司作為沒有權利授權但仍授權的主體,構成間接侵權,所以法院認定其需承擔連帶責任。

  在王亦非看來,這起案件爭議的焦點在於原始著作權人把作品授權給受讓者時,授權內容中所包括的制作、復制和銷售電子出版物權利,是否包括了把文學作品制作成有聲讀物。她表示,這起案件之所以值得探討,並不在於電子出版物如何定性,而是在於探討有聲讀物應該如何定性。

  行為定性與權屬是案件審判重點

  王亦非表示,這起案件主要涉及行為定性、合同解釋和無權而授權情況下的法律責任等法律問題。

  對於行為定性,各方主體存在很大爭議。這起案件在許可合同和授權合同中,原告把改編權授權給了被告,據此被告認為把文字作品制作成有聲讀物是改編權的范疇。王亦非說,此種行為是否屬於改編權是案件所關注的重點。眾所周知,對文學作品來說,作品的文字表述就是其外在表達,改編文學作品必須以文字內容發生改變為前提條件。從這起案件來看,作品被制作成有聲讀物,改變的僅僅是形式,文字內容並沒有任何改變。雖然在制作過程中加入朗讀,但朗讀不屬於創作行為,並不會形成改編作品。被告認為有聲讀物制作過程是改編過程的理由不成立,法院認為此種行為實為朗讀涉案作品並進行錄音后形成的錄音制品,屬於對涉案作品的復制行為。

  關於合同解釋問題,王亦非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案件中,謝鑫和創策公司簽訂的許可合同包括制作、復制和銷售電子出版物權利授權,王亦非認為,電子出版物的內涵和外延均沒有法律上的規定,隻能通過合同進行解釋。考慮到作品授權在2013年,當時有聲讀物還沒有完全流行起來,認定雙方已經把有聲讀物的權利納入授權合同中較為牽強,最終法院認定授權合同中沒有囊括制作有聲讀物的授權范圍。

  在認定超出授權范圍的前提下,案件中涉及的后3家公司均是在無權情況之下進行授權,無權而授權的法律責任應該如何界定?王亦非也對此進行了解釋。她表示,“無權而授權”符合幫助侵權的構成要件,首先是被授權人主觀上有想實施專有權利的意圖,從而尋求授權人授權。其次,授權人在當時對自己的授權狀況應十分清楚,否則之后的授權不會增加制作有聲讀物的授權內容,在此種情況下仍向其下游進行授權,主觀上難謂善意。此外,授權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后果擴大和授權行為之間存在關聯關系。因此,無權而授權,既符合主觀狀態,又符合客觀上的幫助行為,導致最終直接侵權行為產生。在這些條件都已具備的情況下,法院認定除了懶人公司之外的另外3家公司構成幫助侵權,法律依據還是比較充分的。最終,法院從信息網絡傳播權角度認定懶人公司構成直接侵權,上游3家授權方構成幫助侵權,四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王亦非表示,在此類涉及網絡著作權案件的審理中,法院對於作品的定性會更多地站在對權利人保護的角度和尊重相關主體合意的角度來考慮,因此這起案子還有很多值得探討的地方。

(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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