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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體濫用傳播權利的成因與對策

朱巍
2018年10月18日0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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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青年記者》2018年6月下 

從互聯網經濟形態看,自媒體傳播屬於廣義分享經濟的一種,包括微信、微博、直播等在內的自媒體傳播內容是知識分享、生活分享和表達分享的組成部分。從網絡傳播形式上看,自媒體傳播與傳統媒體傳播最大的不同是,網絡平台所扮演的角色從內容提供者轉變為服務提供者,網絡用戶既是傳播的受眾,也是傳播的主體。

在自媒體昌盛的當下,因濫用表達自由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共利益和誤導輿論等亂象逐漸增多。特別是算法推薦技術導致平台演化成自媒體濫用傳播權利的幫凶。

關注度經濟是自媒體濫用傳播權利的經濟基礎

不論是自媒體的打賞模式、廣告分發模式,還是以點擊量計算的廣告收益或流量獲利,其經濟形態的基礎是關注度經濟與粉絲經濟,關注度決定著自媒體的收入。在流量為王的背景下,利益驅動使得自媒體普遍存在濫用傳播權的情況。

從短視頻和直播實踐看,高關注度的作品類型主要以PGC(專業生產內容)為主,相比制作成本較低的UGC(用戶生產內容),PGC更具有競爭優勢。不過,如今手機拍攝降低了短視頻等自媒體的門檻,UGC逐漸成為獲取高關注度的主力軍。但一般用戶缺乏專業視頻處理能力,獲取關注度的方式往往是以違反法律法規為代價的。比如,低俗表達、涉性表演,以及涉及社會突發事件或群體性事件等違法內容,甚至還存在通過剪輯、合成、表演和演繹等方式做出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社會穩定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自媒體原創文章質量兩極分化嚴重。頭條號、百度號、微信公號、企鵝號等自媒體平台確實吸引了大量具有高水准內容產出能力的作者。自媒體平台吸引作者的方式有兩個,一是較高的稿費與廣告分成,二是增加作者影響力和作品傳播度。當然,也廣泛存在依靠標題黨、炒作和發布違規作品吸引關注的自媒體。特別是在業內“洗稿”方式的支撐下,個別自媒體通過拼湊、剽竊、更改標題等方式,發布大量未取得版權、斷章取義和編造杜撰的內容,其中不乏渲染低俗、色情和暴力的違法違規內容。

從法規角度看,自媒體濫用傳播權的問題已經得到立法者的高度關注。從2016年開始,國家網信辦相繼發布了《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用戶公共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微博客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針對自媒體的直播、公號和微博等做出了明確具體的管理規定,從網絡實名制、新聞信息管理、數據安全、平台責任和內容合法等多個方面給出了行之有效的解決辦法。從落實情況看,最近一段時間管理部門對違規微博用戶、公號、應用和直播網紅進行了集中整治,也特別將自媒體黑名單制度首次適用於法律實踐。

在法律層面,針對關注度經濟下自媒體濫用傳播權侵權問題,我國2009年實施的侵權責任法及網絡侵權司法解釋、民法總則等新法新規,將網民合法權益上升為法律保護的重要權利。特別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實施的網絡侵權司法解釋,將網絡避風港規則與紅旗規則在損害人身權益領域進行了非常詳細的具體化和類型化,切割了平台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與內容提供者承擔的不同主體責任。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實施的網絡安全法一般被認為是數據安全的基本法,其實,該法第12條對網絡內容傳播法律界限做了非常明確的規定,以列舉的方式劃清了自媒體傳播內容的底線。從這個角度說,網絡安全法不僅是自媒體時代數據安全的基本法,也是內容安全的基本法。

網絡平台在自媒體傳播中的主體責任落實

網絡平台相對於自媒體而言,性質屬於網絡服務提供者,這一點與傳統網絡媒體的內容提供者截然不同。長期以來,自媒體傳播中的平台責任多以侵權法與版權法中規定的避風港規則和紅旗規則來進行判斷。然而,當自媒體發展到大數據時代,平台責任類型也相應發生了變化。自媒體發展初期,“三微一端”的平台只是內容存儲者,無法也不能對自媒體傳播內容進行有效審核或推薦。如今,技術進步使得平台性質發生了變化。

首先,算法已經成為今日頭條、快手、趣頭條等新型自媒體傳播平台的推薦程序。算法本身是一種程序,依靠用戶大數據採集后形成的“用戶畫像”,以用戶需求作為作品推薦的主要方式。這種推薦行為,實際已經將平台的第三方性質,轉變為內容推薦者責任性質。如前所述,關注度經濟背景下,平台與自媒體一樣都需要留住用戶。留住用戶的主要方式就是平台通過算法結合用戶習慣和喜好,預判作品與用戶標簽的匹配程度。不同的作品在平台上能夠被不同的用戶看到,並非用戶自我選擇的結果,而是平台採集用戶數據后主動推薦的結果。從這個角度講,平台通過算法決定哪些用戶可以看到哪些內容。因此,在大數據背景下的自媒體,算法為王的說法並不過分。

正是因為算法的推薦效果,平台的責任從單純的儲存空間變為內容揀選者和推薦人,在傳統傳播法體系中,此時的平台既不是內容提供者,也不是服務提供者。由此,也就出現了算法推薦的特殊法律責任。從實踐看,近期自媒體平台出現的“未成年少女媽媽”等低俗內容,大都是算法推薦的產物。

對算法性質的重新認知是一個過程,算法責任至今尚未明確到法律體系之中。結合近期發生在今日頭條、快手等平台的低俗短視頻傳播案例看,平台對算法的制定、運用、監管和糾錯確實存在相應的責任。算法是平台世界觀和價值觀的體現,算法的合法程度直接決定用戶發布和接收到的內容的合法程度。越是尊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算法,越能避免自媒體濫用傳播權情況的出現,反之,算法就會變成違法違規內容傳播的幫凶。從平台向媒體發布的道歉信和反思來看,今日頭條、快手等行業領先者,在重新反思算法的價值觀與法律屬性后,已經開始組建算法監管委員會,委員會將承擔對算法學習數據、推薦法則和運行機制等問題作出事先、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監管。未來,算法監管也應該在立法層面進行強化,盡早寫入網絡傳播內容安全領域。

其次,平台應對搜索、置頂、熱門等自媒體傳播商業運作承擔主體責任。前段時間,以微博為代表的“熱搜”關鍵詞,存在炒作、低俗和誤導輿論等違法行為。熱搜關鍵詞設置已經成為內容分發平台商業獲利的重要手段,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直接獲利行為將導致平台主體審核責任的進一步加強。從法律角度看,熱搜商業化運作使得平台從內容存儲者變為內容提供者,不僅要對熱詞本身進行事先審核,而且要對熱搜指向的落地頁進行合法性審核。

置頂、推薦和熱門等設置,有的是依靠算法推薦的方式作出,也有的存在商業購買模式。前者需要對算法本身進行研究,避免出現對低俗、侵權、損害社會公德等內容的推薦﹔后者則不同,平台需要對所有推薦的內容進行全方位的審核,一旦所推薦、置頂和熱門的內容存在法律風險,平台就需要承擔未盡到審核義務的責任。

再次,平台對評論、彈幕等基本設置功能也要承擔主體責任。實踐中,大量自媒體通過評論、留言、彈幕等方式傳播違法信息。以往包括主管部門和平台在內,都很少關注到自媒體內容之外的評論部分。直至2017年國家網信辦出台了《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正式將跟帖、評論、彈幕等自媒體傳播方式納入管理軌道中。對網絡實名制、平台主體責任落實、新聞信息評論先審后發、評論內容法律邊界等自媒體傳播中的核心問題都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同時,也對平台非法干涉用戶評論權利的做法做出了禁止性規定,平衡了表達自由與法律限制之間的關系。

最后,平台應對用戶舉報和監督承擔主體責任。按照傳統民事法律相關程序規定,隻有被侵權主體才有權利向平台提出斷開連接、屏蔽和刪除的要求。網絡安全法則以內容安全和數據安全為著眼點,強化了用戶對平台所有違法內容的監督和舉報的權利和范圍,任何人都可以對違法違規內容進行監督舉報。平台不僅要設置與用戶舉報相適應的技術保障和制度保障措施,而且要對用戶舉報的違法內容承擔及時審核、採取措施的主體責任。這無疑是落實互聯網“共享共治”理念的立法基礎。同時,網絡安全法規定,平台怠於履行主體責任的,也要承擔包括行政、民事在內的法律責任,這就從根本上強化了用戶監督權,減少了自媒體濫用傳播權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為。

自媒體不能成為擾亂市場秩序的工具

近年來,自媒體侵害商譽的事件時有發生,特別是在已經形成傳播矩陣和具有社會影響力的自媒體大V傳播中,個別自媒體已經淪為企業不正當競爭、損害他人商譽、干擾輿論、詆毀他人的工具。

自媒體之所以成為擾亂市場秩序的重要工具,主要原因在於違法成本較低,存在相當大的立法漏洞。從競爭法角度看,具有競爭關系的企業之間,詆毀、誤導性質的表達屬於競爭法調整范圍。但在實踐中,涉事企業為了規避競爭法律約束,直接發表詆毀他人商譽言論的情況很少見。對於自媒體來說,因主體在競爭法上的不適格,所以,即便某些網絡言論可能涉及商業不當表達,也不能適用競爭法進行調整,這就大大降低了自媒體侵權的違法成本。

更重要的是,很多大V具有很強的傳播力和社會影響力,尤其是在相關自媒體號形成傳播矩陣的情況下,加上水軍的配合,誤導輿論和眾口鑠金的情況屢見不鮮。按照傳播法倫理,具有越大社會影響力的傳播者,也就要承擔越大的注意義務和謹慎義務。盡管在自媒體侵害商譽領域的過錯認定已有公認,在賠償領域卻存在法律空位。從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絡侵害人身權益的司法解釋看,對非競爭企業之間的不當言論,造成社會評價降低和損害信賴的,發表言論的自媒體承擔的侵權責任,受到該司法解釋法定賠償上限50萬元的限制。若適用法定賠償限額,鑒於自媒體矩陣的強大傳播能力,可能對被侵權企業造成巨大損失,這種賠償是很難達到震懾效應的。若按照非法定賠償,被侵權企業的損害又很難被証明。因此,在近年來歷次企業不正當競爭的“黑稿”宣傳中,自媒體一直是主力。

對此類問題,在未來修法時應提高自媒體侵害商譽權的法定賠償限額,提高自媒體違法成本。更重要的是,在傳播體系中,需要嚴格區分商業性言論和一般表達言論。對涉及商業表達的,不宜僵化適用民事法律規則。同時,平台還應落實信用等級評級機制,對濫用自媒體表達權的違法者,要強化黑名單制度的適用范圍。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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