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芻議記者拒証權【2】

陽樹紅
2019年01月15日09:42 | 來源:今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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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記者拒証權之中西差異

目前記者拒証權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尚未被關照到,但在中國實際的新聞報道中類似“保護消息來源”的模糊觀念卻是存在已久,如報道中常出現的的“據悉”、“據了解”等含糊詞匯。記者拒証權在國外已發展百余年,境外的探索與經驗固然是重要的參考,但記者拒証權畢竟發端成長在異於中國的社會背景與制度環境之中,若不考慮中國的實際情況,如中國媒體的性質、中國的保密制度,貿然引進,恐收南橘北枳之效。

中西方媒體性質不同。在西方,新聞媒體被稱為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權力之外的第四種權力,其所推行的新聞自由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整個國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一部分,記者拒証權就是給予媒體在獲取信息資源上對抗公權力的權利,體現的是新聞自由、滿足公眾知情權需要以及司法利益三者間的平衡關系。若記者無拒証特權,匿名消息來源就無法幫助媒體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公布於眾,新聞媒體代表公眾監督政府行為的“看門狗”角色的作用亦受貶損。而中國的新聞媒體都是國家所有,直接或間接隸屬於各級黨政機關,是“黨和人民的喉舌”,所以記者拒証權在中國的出現,正如馮建華所言,是基於維護記者職業尊嚴的功利性訴求,缺乏一種整體性的價值認同和制度基礎,在價值原點層面與西方國家存在落差,短期內很難在記者、公權力與信息源之間形成一種正當良性的博弈關系,內生張力不足,而且易於被虛無化﹝2﹞。

中西方保密制度不同。在西方國家,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主體是宣誓者,主要包括政府公務人員和軍人,公眾對保守國家機密一般隻負有較低的注意義務,所以記者在報道中涉及國家機密並不會被追究泄密罪,而隻會被要求說出消息來源,以便追查向記者泄露機密的宣誓者。相比而言,中國的保密制度更為嚴格,中國實行全民保密,全體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刑法》中有關泄密、竊密、非法持密等犯罪主體都是一般主體﹝3﹞。所以在涉及國家機密泄露的案件時,西方國家的涉案記者多以証人的身份出庭,由此產生能否拒証的利益考量﹔而我國的記者如果因報道涉密被訴,隻能以被告人而非証人的身份出庭受審,就不存在可否拒証的問題﹝4﹞。

四、結語

據統計,目前全球有近一百個國家在其憲法或法律中規定記者享有拒証特權,如法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任何記者,就其從事記者活動收集到的信息,作為証人作証時,有不披露消息來源之自由”。保護消息來源被視為記者的最高職業倫理,很多國家和組織還從職業道德上對保護匿名消息源做了規定,如英國《新聞工作者行為准則》第十六條規定:“新聞工作者有道義上的責任保護不願透露姓名的信息提供者”﹔德國《新聞業准則》第六條規定:“所有新聞工作者都應遵守職業秘密,行使其權利拒絕作証,並在沒有得到信息提供者的明確同意時對其身份不予泄露”。從世界范圍來看,確認記者拒証權的趨勢已不可逆轉,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通過法律或是職業道德確認新聞記者享有一定程度的拒証權。中國現行的法律體系雖然沒有關照到記者拒証權,但新聞職業道德中的有關條款含蓄地表達了保護匿名新聞源的意思,現實中也出現了記者和媒體為消息來源保密的事例,但考慮到中國的特殊國情,筆者認為記者拒証權在我國的發展道阻且長。

參考文獻:

﹝1﹞高一飛,陳小利.論記者拒証權﹝J﹞.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9(2).

﹝2﹞馮建華.新媒體環境下記者拒証權的倫理困境與核心問題﹝J﹞.華南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4).

﹝3﹞魏永征.“記者拒証權”“能否照搬到中國﹝EB/OL﹞.財新網,2015-04-23.

﹝4﹞馮建華.記者拒証權研究: 價值模式與發展趨向﹝J﹞.新聞與傳播研究,2016(4).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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