芻議記者拒証權
記者拒証權誕生在百年前的西方歐美國家。作為一項法律權利,記者拒証權指的是在司法活動中,新聞記者拒絕提供消息來源的權利,其含義大致包括四個方面: 拒絕公開信息來源身份; 拒絕提供可能曝光消息源身份的信息內容; 拒絕接受詢問; 拒絕接受搜查、扣押﹝1﹞。本文意在論述記者拒証權暗含的價值沖突問題﹔梳理從傳統媒體到新媒體時代記者主體概念的發展問題﹔闡述記者拒証權在中西方之間的不同之處。
一、記者拒証權之價值沖突
記者拒証權存在內在價值沖突,其焦點主要集中在匿名消息源與新聞真實、新聞從業者職業倫理道德,新聞自由與公正審判之間。
從某種程度上說,記者拒証權成立的前提是新聞從業者誠實守信,具有崇高的職業道德,恪守新聞真實的底線。但在實際的新聞報道中,總有媒體從業人員違背新聞職業倫理道德,歪曲捏造甚至虛構報道。所以記者拒証權的建構暗含了雙刃性:一方面,消息源是記者的“面包”和“黃油”,記者拒証權保護了新聞線人,維護人們的知情權﹔但另一方面,記者拒証權又為違背新聞職業倫理的媒體從業人員提供了隱秘的話語空間,導致虛假新聞泛濫,新聞媒體公信力削弱。美國新聞學者休·卡伯特森就曾說:“不署名的消息源被稱作民主的安全網,也是良心的庇護所,但同時它也是那些懶惰、馬虎的記者的拐杖”。
從司法審判過程來看,新聞自由與司法公正之間的沖突其實也就是事實真實和法律真實之間的矛盾。在審判中,法官追求最大程度的事實真相,如果記者從秘密消息來源得到的材料與具體案件相關,而法庭又無法從其他渠道獲取可資判決的証據,若新聞從業者拒絕透露信息源,法官隻得依靠其所獲不完整的信息作出審判,此時事實真實與法律事實之間必然不相吻合,這有礙司法公正的實現。所以反對記者拒証權的觀點認為記者不應享有拒証特權,記者應與普通人一樣履行作証義務,否則會導致事實無法查清,不利於司法公正。由此可見,記者拒証權暗含了新聞自由與司法公正之間的博弈。
二、記者拒証權之主體界定
要給予記者拒証特權,首先要明晰“記者”這一概念。誰是記者?當這個特權在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發展起來時,記者的定義是相對清楚的:記者是為新聞媒介採集新聞的人。但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特別是隨著新媒體的不斷涌現,從前偏向職業傳播主體的新聞主體觀已發生變化,正在向共同主體觀轉變,即社會中的新聞不再由專業媒體所壟斷,進入了“人人都有麥克風、個個都是通訊社”的眾聲喧嘩時代,從“誰在業誰報道”變成了“誰在場誰報道”。基於此傳播格局,記者身份去組織化和邊界模糊化的特點日益突出,出現了新聞記者主體擴容的新問題。在此背景下到底該如何界定記者拒証特權的主體呢?
有學者認為記者拒証權出現的原因是為了維護信息流動的暢通性,滿足公眾的知情權以及監督政府公權力的使用。據此來看,記者拒証權的主體就不僅僅是指傳統新聞機構中的記者,而是拓展到隻要其發布的信息有助於信息的自由流通、滿足了民眾的知情權、有效的監督了政府權力的實行就可以主張記者特權的保護。即記者拒証權的主體開始從新聞媒體從業成員向全體公民擴散,這個界定符合當前媒體的發展趨勢,但是過於寬泛,會削弱法律的嚴肅性,擾亂傳播秩序。對此筆者很認同馮建華的觀點,他認為拒証權所指向的“記者”,既包括能夠承擔法律責任且具有編輯控制權的所有技術形態的媒介組織,又包括活躍於各種媒介平台上具有一定專業水平且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所有個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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