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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時代隱私的邊界及限度【2】

甘馨月
2019年06月19日08:38 | 來源:今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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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數據時代隱私的限度

(一) 大數據時代隱私的邊界

1.以“合理的隱私期待”為邊界

“合理的隱私期待”是指按照普通人的認知,個人對一定空間和信息具有的秘密期待,個人在該空間可以自由作為,同時社會公眾也認為該信息不應該被他人知道,則個人對該空間和信息具有隱私權。“合理的隱私期待”是1967年凱茨訴聯邦案中為解決隱私權的邊界問題提出的,由於凱茨使用的公共電話亭被聯邦官員竊聽,凱茨將其告上法庭,美國最高法院認定“保護人民而不是保護場所”,意思是隻要個人的行為意願並非想要公之於眾並刻意避免引起注意,即使發生在公開場合也是可以被保護的。大數據時代應引入這一判斷標准,因為隱私權范圍隨著時代的不同而不斷變化,沒有辦法用恆定的標准去衡量,其次法律的可預測性有限,這一標准有其彈性,可以在某些時候彌補法律的不足。“合理的隱私期待”既能夠滿足個人對隱私容忍度的主觀期待,又能夠滿足社會對個人隱私合理性的客觀標准,將此作為大數據時代隱私的邊界具有現實合理性。

2.以人格尊嚴為邊界

新媒體時代,隱私交織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網絡中,在社交媒體中分享私生活是一種常態,涉及私事不可避免。如果我們隱私觀念過於泛化將阻止新媒體正常社會功能的實現。過往凡“私”皆“隱”的觀念在大數據時代既不現實也不可取。當下隻有放棄部分非理性的隱私利益,合理的隱私才能取得應有的法律保障。主流觀點認為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內容都屬於隱私,但在大數據時代,還堅持這樣的隱私保護,會阻礙技術的發展及社會功能的有效發揮,但也不可對侵犯隱私的事件置之不理。黑格爾曾言:“你必須成為一個有人格的人,並且將其他人作為有人格的人來尊重當做義務。”[5]以人格尊嚴為邊界這是一條底線,將人格尊嚴作為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的底線,有利於法律的執行和有效的信息保護,隻有這樣,才能真正維護好個人隱私且讓大數據技術更好地發揮其社會功能。

(二)大數據時代言論自由與隱私的平衡

1.以“被遺忘權”為核心的平衡之路

安德魯·費爾德瑪是一位生活在溫哥華的加拿大心理咨詢師,2006年的一天,他的朋友從西雅圖國際機場趕來,他打算像往常一樣穿過美國與加拿大的邊境去接這位朋友。但此次,邊境衛兵用互聯網搜索引擎查詢了一下費爾德瑪,結果顯示費爾德瑪曾在文章中提及自己在20上世紀60 年代服用過致幻劑LSD 。最終費爾德瑪簽署了一份聲明承認在40 年前曾服用過致幻劑,並且不准再進入美國境內。對於費爾德瑪而言,那是他生命中一段早已遠去的時光,一個與現在的他完全不相干的過錯。但數字技術讓社會喪失了遺忘的能力,取而代之的是完善的記憶。這些存在於數據庫中的記憶不會被忘記,有可能在未來某個時間點被重新提起。雖然這些記憶是准確的,但它對該時間點的人來說,又是失真的,這樣的“數字化記憶”將使人失去忘記過往,重新開始的機會,難以得到改正錯誤的機會。人類歷史上,記住是偶然遺忘才是主流,但如今大數據讓記憶成為常態,遺忘成為例外。

目前,社交媒體迅速發展,據統計全球每秒中發送290萬封電子郵件,每天Twitter上有5000萬條消息發布,Youtube每天上傳視頻有近2.88萬小時。表達自由也是人的一項基本權利,表達自由與隱私權沖突日益加劇,“被遺忘權”是平衡表達自由與隱私權的有效思路。2012年,歐盟首次提到“被遺忘權與刪除權”,將“被遺忘權”定義為:“數據主體有權要求數據控制者永久刪除有關數據主體的個人數據,有權被互聯網所遺忘,除非數據的保留有合法的理由”。[6]2015年,《一般數據保護條例》在多次修改后正式被確定下來,“刪除權(被遺忘權)”作為人的一種基本權利被確立下來。“被遺忘權”目前已經在歐盟開始實施,這一權利作為隱私的延伸的確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大數據時代表達自由與隱私的沖突。

2.大數據時代平衡言論自由與隱私的具體方法

(1)行業自律與規范

數據控制者具有告知義務、合法獲取義務、安全保障義務等核心義務。在收集數據前應盡量遵守“通知與同意”的原則,告知數據所有者收集數據的目的和用途。並且在獲取數據后一定要採取積極的措施保護數據不受侵害。目前,中國聯通、中國電信、阿裡巴巴、京東等共同簽訂發布《數據流通行業自律公約》力圖做到行業內自律,是一種很好的嘗試。

(2)技術保駕護航

應將個人的數據劃分為敏感數據和一般數據,分別進行保護。若將所有信息都採用高級別保護,會影響數據實際運作效率。但敏感信息是個人隱私的核心領域,具有高度的秘密性,對這一信息的公開和利用將會對個人造成巨大的影響。因此在利用用戶數據時一定要注意區分數據,給予不同數據不同程度的保護,讓敏感數據經處理發布后不可能恢復到原始數據。

(3)法律不斷改進完善

我國目前還沒有獨立的隱私權保護法,隻能透過間接的形式進行保護,因此應加強法律的完善,以免不法分子鑽了漏洞。此外法律侵權懲戒應從補償到懲罰。傳統的隱私侵權之后的救濟手段多為補償性質,即按照后果的嚴重性來進行補償懲戒力度較小。大數據時代數據的監督變得更困難,建議採用懲罰手段進行制約,規定侵權應付出的代價,將更有助於規范數據保護。

(4)個人意識的提升

《2016年互聯網信息安全》顯示,81%的數據泄露涉及到撞庫或弱口令,即人們使用密碼的習慣依然不太好,絕大部分人並沒有養成定期修改密碼的習慣。個人的諸多信息泄露都是可以提前避免的,個人要加強自我隱私保護意識,了解自身在網絡上公開的信息,控制可訪問人群,避免自身信息管理不善造成的泄露。此外,還應積極對已有的侵犯行為進行處理,要求刪除相關信息。

結語

雖然隱私的具體概念隨著時代不斷變化,但每個時代都應盡可能地保護個人隱私。大數據時代,數據和隱私“相互融合”,個人的私人生活不斷以數據的形式呈現在網絡中,同時承載著敏感的私人數據能准確反映我們的傾向和癖好。因此,在對大數據時代隱私邊界的研究中,提出以“合理的隱私期待”“人格尊嚴”為邊界,將“被遺忘權”作為一種思路平衡言論自由與隱私的沖突,此外,還應該與時俱進,從行業、法律,技術和個人意識上採取適當的方法積極保護個人隱私。

參考文獻:

[1] 彭萬林.民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1997.

[2] 陳堂發.新媒體涉私內容傳播與隱私權理念審視[J].學術月刊,2014(12):13-21.

[3] Warren S D,Brandeis L D.The right to privacy[J].Harvard Law Review,1985,4(5):193-220.

[4] 王澤鑒.人格權法:法釋義學、比較法、案例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208.

[5] 黑格爾.法哲學原理[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46.

[6] http://ec.europa.eu/justice/news/consulting_public/0006/com_2010_609_en.pdf.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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