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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時代隱私的邊界及限度

甘馨月
2019年06月19日08:38 | 來源:今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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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於雲計算、物聯網、傳感網、移動互聯網的飛速發展,數據以的裂變的方式增長,人類迎來了信息大爆炸、大傳播的時代——大數據時代。大數據時代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社會生態,加劇了隱私保護的困境。因此以大數據時代為背景尋找隱私的邊界及限度,提出大數據時代的隱私應該以“合理的隱私期待”“人格尊嚴”為邊界,論述了大數據時代保護個人隱私的具體措施。

關鍵詞:大數據時代;隱私;隱私權;被遺忘權

中圖分類號: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122(2019)05-0000-04

一、引言

2015年被稱作大數據元年,人們用大數據一詞來描述和定義信息爆炸時代產生的海量數據。據IDC數字宇宙研究表明,2020年世界范圍內的數據總量預計達到35ZB。然而隨著大數據時代到來的是數據泄露的加劇,Gemalto最新調查結果揭示2018年上半年全球有45億條數據記錄遭到入侵,與2017年同期相比,丟失、被盜或受損的數據數量增加了133%。大數據技術在對數據進行挖掘分析的過程也會對個人隱私產生嚴重威脅,利用大數據技術可以從碎片化的信息中拼湊出一個具有明顯個人特征的圖景,個人在大數據時代無處可匿。

目前國內關於大數據時代隱私的研究大致分為以下四個方面。一、隱私保護的路徑探索,大數據時代個人隱私呈現“透明化”狀態,大數據時代如何保護隱私成為研究的焦點﹔二、特殊群體和行業的隱私保護,如未成年人的隱私保護,醫療行業的隱私保護等﹔三、被遺忘權的引入及本土化改造,自2012年被遺忘權提出后,國內諸多學者對這一權利進行了探討,集中於理論介紹及本土化改造和論証﹔四、隱私權的法理論証,大數據背景下隱私權的內涵和外延都被再次討論。此外,國外有關的隱私研究還涉及商業方面,論述企業對消費者數據的收集與保護措施。

總的來說,大數據時代個人隱私邊界的探討還較少。因此提出以下問題:大數據時代,隱私的概念有何變化,其邊界如何界定?法律是否跟進了隱私的變化?如何有效保障隱私權?

二、隱私、隱私權的概念及發展

彭萬林教授在《民法學》中將隱私定義為公民個人生活中不願為他人公開或知悉的秘密,包括私生活、日記、照相簿、儲蓄、財產狀況、通訊秘密等。[1]陳堂發教授認為隱私的實質是“私”和“隱”的組成。私是指在個人空間發生的且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事實,而隱是指個人主觀上不願別人獲取自己私事的心理和行為動機。[2]隱私的概念在社會科學中已經被研究了100多年,但隱私的范圍始終爭論不休。從某種意義而言,隱私隨著時代和生活經驗不斷變化,是一個動態且靈活的概念。因此也不大可能定義出具體的隱私概念。由於時代的不同,隱私范疇的變化是不可避免的。大數據時代由於人們觀念的變化,信息泛濫,數據挖掘技術的成熟使得隱私的范疇越來越窄。

隱私權的概念起源於美國,1980年美國法學家薩繆爾•沃倫和路易斯•布蘭代斯在《哈佛法學評論》發表文章《隱私權》,標志著隱私權理論的誕生。文中提及隱私權的目的是在‘私人的’和‘公共的’兩種領域間作出明顯的區隔,使個人在‘私人的’領域中享有高度的自主。[3]王澤鑒教授認為隱私權由私密領域和信息自主這兩個核心部分構成,在不同時代兩個核心會呈現不同形式。[4]總之,隱私權是一項自然人享有的隱私被保護的獨立人格權。

1988年之前,中國大陸的法律體系中未曾使用過“隱私”的概念。改革開放后由於社會的發展和權利意識的覺醒隱私權逐漸受到重視。就社會總體情況而言,公民的隱私保護意識較弱,且隨著時代的變化隱私權的發展又面臨諸多困境。中國的隱私權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一是替代保護階段,1987年《民法通則》用人格權間接地保護隱私權。二是確立階段,2009年《侵權責任法》明確提出“隱私權”,但是僅僅簡單承認了隱私權的概念,並沒有針對隱私權的內涵和外延、分類、權利的行使和保障進行具體的制度性規定。三是發展階段,2012通過《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擴展了隱私權的適用范圍,2017 年 3 月1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11 條,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開啟了個人信息民事基本法律保護的時代。2017年11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人格權編(草案) •民法室室內稿》發布,其第六章“隱私權和個人信息”共計8個條文(第42-49 條)規定個人信息權制度,涉及到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概念、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基本原則與要求、信息收集人對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等義務、自然人對其個人信息的保有權等基本權利、對個人信息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

三、大數據時代侵犯隱私的緣由及特征

(一)大數據時代侵犯隱私的主要緣由:技術支持與隱私泛濫

除商業法則的影響外,大數據時代對隱私的侵入程度與技術也存在莫大關系。Cookies技術的發展是造成隱私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當瀏覽不同網站時,服務器會事先傳送一部分資料在計算機上,Cookies 會記錄下曾在網站上打下的文字或做過的選擇。若下次瀏覽相同網站時,服務器會檢查上次存下的Cookies記錄,依據記錄的內容判斷使用者,並推送特定的網頁內容。此外,許多企業在服務過程中過度索取用戶隱私,據DCCI數據表明,約13%的非游戲類APP越界獲取位置類權限等等。

隨著社交媒體的普及,人們的私生活大量暴露在互聯網上,隱私信息在大數據時代變得唾手可及。一位叫施耐德的單身媽媽最大的夢想是成為一名教師,當她以優異的成績完成學業時她的夢想破碎了,校方指出她曾在社交網站上發表頭戴一頂海盜帽子舉著塑料杯輕輕啜飲的照片,並為該照片取名為“喝醉的海盜”不符合老師這個職業,雖然施耐德只是將照片分享給她的朋友,但當施耐德想要從個人網站刪除這張照片時才發現搜索引擎已經編錄了該照片並被爬虫程序存檔了,數字技術的發展記錄下了我們所有的在線信息,即使這些信息我們無意公開或想要刪除。

(二)大數據時代侵犯隱私的形式:數據化與彌漫式

大數據時代,我們驚嘆於網絡改變生活的同時也發現它似乎不太友好。自媒體的內容自產及網絡弱把關無限滿足了個人表達的欲望。個體一邊享受著網絡的自由愉悅一邊遭遇隱私被侵犯的事實。大數據時代90%的信息以數據的形式呈現,依托大數據技術獲取隱私變得極為容易。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Google能夠識別出我們每個人在搜索什麼,什麼時候搜索的。整個網絡環境使用了大量跟蹤和監控技術,智能手機等智能設備集成了眾多傳感器,這些技術和機器為企業和組織提供大量數據來源的同時,也使用戶受到幾乎無限制的監控。目前,對隱私的侵犯形式變得數據化和彌漫式,體量之大且涉及范圍之廣。

(三)大數據時代侵犯隱私的特征:更容易、更隱蔽、更嚴重

1. 侵犯隱私更容易

大數據時代,人們習慣在線解決一切,但很多時候需要付出一些隱私才能得到一些服務,定外賣是以電話和地址換取了更好的服務,逛微博看新聞是以個人喜好換取了更感興趣的內容,在線預約在線繳費等都是以個人的某部分的隱私作為代價換取便利。在全方位的監視之下,為了換取網絡服務的個性化和方便性,用戶很容易忽視對個人隱私的刺探。與此同時,數字化則進一步增加了侵犯隱私的可能性,相關研究表明,僅根據郵政編碼,生日和性別,87%的美國公民的身份可以被准確識別。

2. 侵犯隱私更隱蔽

大數據時代,公民隱私的數字化,加劇了隱私的無形化。傳統的傳播載體具有的“看得見、摸得著”的特征,而大數據時代的數字化內容是“看不見、摸不著”的,信息的存儲方式、速度、表現形式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隱私在不經意之間即被侵犯。侵犯隱私的隱蔽性給公民利用隱私權維護自身利益帶來了巨大的困難。我們無法知曉這些碎片化、處於雲端的數據在哪裡,但擁有數據的企業和組織卻可以通過分析,知曉我們的一切,這極大加深了個人隱私安全的風險,同時個人面臨侵權時的訴求難度也加大了。

3. 侵犯隱私后果更嚴重

互聯網強大的記憶和存儲功能讓一切在線行為被永久記錄。網絡空間的可搜索性和永久存儲性使得人們期望隨著時間的流逝而被忘記的事情變得不太可能,加重了精神損害和名譽損害的后果。大數據時代數據泄露將造成嚴重的后果,Snapchat是一款“閱后即焚”照片分享應用,該應用主要的功能是所有照片都有一個1到10秒的生命期,用戶將照片發送給好友后,照片會根據用戶所預先設定的時間按時自動銷毀。如果接收方在此期間試圖進行截圖的話,用戶也會得到通知。但這款令開發商驕傲的功能讓10萬人的隱私數據泄露在互聯網上,對當事人造成了無法挽回的巨大傷害。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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