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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科技類自媒體的發展現狀研究初探

顧夢凱
2019年08月02日13:37 | 來源:今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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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十年來,隨著網絡科技的日新月異,以及移動終端設備的普及,隨時隨地、便捷地獲取信息,已然成為現實。自媒體時代的到來,讓消費和生產信息的界限變得模糊化,也催生了自媒體,這樣一個群體的誕生。由此,新聞信息內容的生產開始告別了僅僅依賴傳統媒體的單一生產模式,而逐漸形成了傳統媒體、自媒體、網民個體在內的全新生產模式。筆者發現,在眾多類型的自媒體當中,以解析評測數碼產品的科技類自媒體發展尤為迅猛,短短兩到三年的時間內就集聚了眾多忠誠度極高的受眾。在本文中,筆者通過梳理近年來科技類自媒體發展脈絡,針對其間發現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和總結,希望能對科技類自媒體后續的良性發展提供有益的引導。

關鍵詞:科技類﹔自媒體﹔現狀﹔發展

中圖分類號: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122(2019)07-0000-03

一、自媒體及其特征

1.自媒體的概念

誕生於互聯網的自媒體至今沒有統一明確的定義,是在舊媒體與新媒體的對比當中而產生。其中,比較具有代表性的一種論述是,美國《聖荷塞水星報》專欄作家、知名博客作者丹·吉爾莫在2002年提出的一個概念“We Media”。他在2003年1月出版的《哥倫比亞新聞評論》中,撰寫的《下一時代的新聞:自媒體來臨一文指出:由於網絡討論區、博客等互聯網新生事物風起雲涌,許多對科技嫻熟的受眾,已經迫不及待卻又自然而然地參與了內容對話,成為整個新聞傳播流程中重要且有影響力的一環,“We Media”將是未來的主流媒體。此外,另一種比較具有代表性的論述是,美國新聞學會下屬的媒體中心於2003年7月,出版了由謝因·波曼與克裡斯·威理斯聯合撰寫的長達六十多頁的“We Media”(自媒體)研究報告。在該報告中,作者認為“We Media”(自媒體),指的是普通大眾經由數字科技強化,與全球知識體系相連之后,一種開始理解普通大眾如何提供與分享他們本身的事實、他們本身的新聞的途徑。

在新聞傳播學界,我們一般把“自媒體”又稱為“公民媒體”,即:一種公民用以發布自己親眼所見、親耳所聞事件的載體,如博客、微博、微信、論壇、BBS等網絡社區。而按照廣義和狹義的區分,它又可以分為:1.狹義的自媒體。上溯到上世紀末,當時的BBS、個人專輯、博客等都可以稱為自媒體﹔2.廣義的自媒體。以微信公眾號為標志,再加上之后在網絡上活躍的百度百家、搜狐、網易、騰訊等自媒體平台。

2.自媒體的特征

與傳統媒體相比,自媒體自成體系,獨居特點。

2.1自媒體是一個更加強大的公共平台

自媒體主要是基於個人的,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每一個人都可以擁有一個獨立的發布平台。個中原因主要是因為自媒體必須依靠互聯網等公共平台進行記載、傳播和發布。在這裡,筆者想明晰一下公共平台的內涵。所謂的公共平台,可以理解為一個開放而非封閉式的,平等而非主觀的,信息之間互動頻繁而非單向型線性傳播的平台。在這個平台上,信息的傳播、反饋時間,都具有快速和即時性的特征,能夠充分體現出信息在時間流中的價值。可以這樣說,公共平台的出現是現代社會人們信息需求和言論表達需求的結果。互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不僅催生了公共信息的輿論場和情緒場,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公共事務、公共決策、公共意見和公共利益的方向和實現。因此,基於公共平台的自媒體就具有了區別於傳統媒體的,更加強大的功能和輻射面。

2.2自媒體虛擬性強,與互聯網的聯系更為緊密

在傳統媒體中,傳播的基本要求是講求內容的客觀真實。而在互聯網中生存的自媒體,其傳播的特性就是虛擬性強。這個虛擬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層面。

一是自媒體身份以及角色的虛擬。一般而言,身份的要素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多個指標。在自媒體中,其身份和角色有一部分可能是真實身份,但很大一部分的身份是虛擬的。這種虛擬表現在IP地址注冊的虛擬性、網名的虛擬性、身份定位的虛擬性、角色扮演的虛擬性等等。

二是自媒體傳播信息的虛擬。基於互聯網生存的自媒體,其傳播的信息是海量的。在這海量的信息裡,自然而然存在真真假假、魚目混珠的現象。不論是以虛擬的身份傳播信息,還是傳播信息的實質存在虛擬,自媒體相較於傳統媒體而言,都有了很多的“灰色地帶”。當然,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自媒體傳播的信息就缺乏可信度。自媒體傳播的這些信息,經過受眾,尤其是輿論領袖的篩選、求証、甄別、反饋,將可能煥發出不可限量的社會的力量。

2.3自媒體具有獨特的組織形態

筆者認為,自媒體的組織形態可以分為三種形態。

一是零組織形態。自媒體具有高度個人化的特征,這就導致它的組織形態可以沖破現有的任何傳統形態,而呈現一個碎片化的、零組織的狀態。

二是自組織形態。不同的自媒體在運行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會與其他自媒體合作或者“扎堆”,從而形成一個新的組織形態。筆者稱其為“自組織形態”。這裡最好理解的一個自組織形態就是“群”。“群”,我們有時也把它稱為“群體”。某些自媒體由於具有某種共同或者共通的經歷、職業、文化、愛好的原因,而自發建立了“群體”,便於互相之間交流信息、溝通感情。可以這樣說,這裡的“群體”不具有傳統組織的本質意義,因為它不涉及所有權、管理權、領導權等屬性,是一個完全自由、鬆散、靈活、隨意的自組織形態。

三是它組織形態。這一組織形態其實是基於自媒體的依托平台——網絡和自媒體的創辦者而呈現出的一種組織形態。相較於零組織形態和自組織形態而言的,這裡的它組織形態特征具有較為明顯的企業組織形態。因為網站是一個具有企業性質的事物,企業的盈利性決定了它不會免費為大眾提供公共平台。與此同時,自媒體的創辦者大多會宣揚某種訴求,並會想方設法來吸引受眾的關注,其真實的目的也是為了盈利。

2.4自媒體的監管更加困難

自媒體的監管難度相較於傳統媒體而言,顯得更加困難重重。因為其依賴的互聯網,在廣泛進入應用社會領域之后,開始引發了一系列問題,比如非法網站的注冊問題、海量信息的真偽問題、個人隱私權及相關權利的保護問題、因信息傳播引發的法律糾紛與訴訟問題、輿論暴力和理性構建的問題、“人肉搜索”的效應問題、網絡監督的缺位問題、虛擬空間的迷惑問題、淫穢色情的懲罰問題等等。可以說,這些問題的出現,都是互聯網的監管“漏洞”引發的。生存於其間的自媒體當然也是這個“漏洞”中的“小魚”。因此,自媒體的監管難度可想而知。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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