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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解读

 
【原文】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解读】《规定》重新定义了网络“新闻信息”,较2005年版《规定》,去除了“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既体现了规定内容的延续性,也考虑到了网络新闻信息的未来发展趋势。定义凸显新闻信息服务的社会公共属性,因此,网络新闻信息不仅要看内容类别,还要看社会影响,涵盖了涉及社会公共事务、公共秩序、社会公共价值体系、会引发社会讨论的新闻内容,为相关规范提供了逻辑起点,也提示个人与机构在从事新闻信息服务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原文】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解读】不同于原来的新闻单位设立采编发布、非新闻单位设立转载和新闻单位设立登载本单位新闻信息的三类互联网新闻单位的管理模式。《规定》适应了移动互联网发展的新形势,在原三类许可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仍然分为三类。一是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申请主体限定为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取得该类许可的同时可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二是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主要是指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以外的其他法人单位。三是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主要指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等平台。传播平台同时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要按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专家观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 原平方:新媒体传播需要专业把关、依法把关
  如果说70年前社会心理学家卢因研究的是家庭主妇在购买食品中的“把关”作用,那在鱼龙混杂的互联网传播环境下,只有符合社会共同价值标准及社会规范的信息才能进入作为媒介的信息渠道进行传播。也就是说,网络传播也需要“把关人”的存在。具体而言,《规定》对于互联网信息的“把关”什么、谁可以“把关”及怎么样进行“把关”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详细】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 宋建武:新规修订立足于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
  “在遵循旧规的基本精神和原有原则的基础上,新规对所涉及的内容范围做了一定的外延和解释。”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使得新闻媒介传播渠道、工具、手段不断发生变化,改变了原有《规定》主要立足于“门户网站”时代的制定背景。【详细】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王四新:推动互联网新闻信息市场规范化管理
  从整体上看,新的《规定》是对网络主权原则的有效落地,也是对网络安全问题的具体化,可以看作是《网络安全法》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领域的一项细则,“它的实施将有效加强国家对新闻事件发布流程的监管,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逐渐营造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形成良好的网络信息传播秩序”。【详细】

 

■八“不得”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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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分为六章,共二十九条,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并将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还剑指标题党、非法网络公关、水军等网络乱象。时隔近12年后为何要进行修订?与2005版的规定相比,有什么新变动?新规施行后,将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带来哪些变化?

新版实施 时隔近12年后首次修订

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公布

·适应发展新形势。
  原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2005年施行。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应用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出现了非法网络公关、虚假新闻等行为,严重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同时,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出现和普及,使过去立足于“门户网站”时代的管理背景发生改变。【详细】
·法律依据更清楚。
  《规定》明确指出是根据《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法律依据清楚,并与《网络安全法》一同生效。【详细】
·管理体制再完善。
  根据部门职责调整状况,将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增加了“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职责规定,为省级以下网信部门赋予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职责。【详细】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亮点扫描 对标题党等网络乱象亮明红线

新规都有哪些“硬杠杠”?

·各类新媒体被纳入管理范畴。
  新修订的规定提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详细】
·转载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
  《规定》对转载新闻信息作出明确规定: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详细】
·新闻信息提供者应设总编辑。
  《规定》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详细】
·"把关人"是媒体最该坚守的传统 ·净化网络环境,从反对“标题党”做起
·净化网络新闻就应严惩标题党 ·面对新规,不知这些小心违规

疑点解析 通过微博、微信等发布新闻信息都要取得许可?

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公布

·通过微博、微信发布新闻信息都要取得许可?
  《规定》主要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进行了规范。普通公众通过自己个人的微博、微信公号等公众账号发布、转载信息不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范围内。需要强调的是,互联网平台需要承担审核平台账号的开设信息、服务范围等主体责任。【详细】
·非公有资本受限是新增条款?
  《规定》出台后,很多解读文章都针对非公有资本进行了解读,其实,非公有资本从来没有进入过我国的新闻传播事业中。新规的出台,只是加强了对网络平台上传播内容的监管,再度重申非公有资本不能进入新闻采编领域。【详细】
·网络空间需净化,用户权益怎么保护?
  《规定》增加了用户权益保护的内容,在用户隐私权益保护方面,规定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同时,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作出了禁止性规定,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非法网络公关、水军等现象予以明确禁止。此外,强化了举报监督制度。【详细】
·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违规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最高罚三万
·通过微博、公众号等提供新闻信息服务应取得许可 ·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失信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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