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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羊羊"伤人案的法律之问 动画公司被追责的前提

2013年12月20日08:32    来源:光明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喜羊羊”伤人案的法律之问

  事件回放

  今年4月6日下午,几个孩子因为看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而模仿其中的“绑架烤羊”情节,造成其中两个孩子被严重烧伤。12月18日,江苏省海东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儿童顺顺的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赔偿15万多元;两名被烧儿童的监护人自身承担25%的责任;此外《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制作、发行方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的15%,计3.9万多元。

  一部家喻户晓的动画片,却引发了一出令人扼腕的悲剧。这出悲剧给我们哪些启示?为什么动画片制作方要承担责任?对影视作品中充斥的暴力、血腥场景,又该如何加强监管?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被烧儿童的监护人,为何也要担责?

  本案中,放火儿童和被烧伤儿童的监护人被判分别承担60%、25%的责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友军认为,这样的责任划定是合适的。被告顺顺年仅10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冉冉、浩浩的健康权侵害,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由其监护人(在本案中也就是父母)承担侵权责任。而且,监护人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就是说即便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也不能免责。同时依据侵权责任法,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顺顺如果有财产,应当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另一方面,就受害人冉冉和浩浩而言,两人自身参与了模仿游戏,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能不能减轻加害人一方的责任?

  “这涉及监护人的过错是否可以视为直接受害人的过错,从而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问题。对此,学术界争议较大。不过早在1991年,最高法院就对类似案例发出过司法解释,持肯定观点。”周友军表示,“本案一审判决,符合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认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减轻加害人一方的责任。”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也认为,本案中被烧儿童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有明显的失职行为。“未成年人智力水平低、认识能力弱。监护人对影视作品在内容选择上有筛选、过滤的责任,有责任教育未成年人。”

  动画公司被追责的前提

  《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的制作方也被判承担责任是本案的一大焦点。对此,各方观点不尽一致。

  姚建龙告诉记者,这个判决虽在情理之中,但“仍然略感意外”。“人们普遍认同,不良的影视作品会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产生不良影响这一前提。但我认为,就此案而言,小孩的行为和动画作品之间很难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姚建龙强调,“既然该动画公司已获得了播出许可证,就意味着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已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郗杰英则认为,该判决并无不当。“法院合理划分了加害方、被害方自身以及动画公司的责任。动画公司只承担15%,板子并不是只打在一方身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了明确规定,任何个人、组织都不得向未成年人传播暴力、凶杀等信息。我认为这个判决是合适的。”郗杰英说。

  周友军分析指出,本案中动画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动画公司制作了含有一定暴力情节的作品,是否就负有提示风险、警戒模仿的义务?如果有这个义务而没有尽到,就要承担责任。目前我国法律对这种提示义务的规定比较模糊。认定这种义务,需要结合个案综合考虑。从本案判决看,法官较多地考量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因素,从而认为动画片制作公司负有提示义务。

  对这样的宣判结果,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关宣传部负责人表示遗憾,还将提出上诉。

  企业社会责任之问

  不管法律上最终如何认定,悲剧已经酿成。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影视企业应该更多地思考怎么让自己的产品有利于社会。所有企业都应该担负起社会责任。他同时指出,目前儿童出版物、影视剧、游戏市场中,暴力、色情等不当内容,“比较常见”。行政监管和司法裁判的力度应该加大,以此来保证文艺作品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能够起到促进作用。

  姚建龙也表示,从司法导向的角度看,该案的判决对这一类社会现象作出了警示、回应,有一定积极意义。

  “这个案子提醒我们,在未成年人传媒保护方面还有很多不足。比如,我国对影视作品的监管存在‘反色情不反暴力’的倾向。对暴力、危险内容的筛选过于宽松。”姚建龙说,“对未成年人文艺作品的审查,要有更严格细化的措施。希望通过个案,能推动相关制度的完善。”(本报记者 王逸吟 靳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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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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