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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阅读环境下数字版权保护探究

万琴敏,王  亮
2016年12月05日15:52 | 来源:今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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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基于第十三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数据,提出在全民阅读环境下移动阅读是全民阅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移动阅读兴起的同时仍然受到数字版权侵权的困扰。本文分析了移动阅读环境下数字版权侵权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移动阅读版权生态链模型,分别从法律法规、政策、运营模式以及技术等层面,联系实际提出移动阅读环境下数字版权保护策略。

关键词:移动阅读;数字版权;保护策略

“全民阅读”自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之后,相关的话题热议不断。显然,在改革开放后经济的得到发展的今天,人们已不仅仅满足于吃饱穿暖,精神需求的满足提到新的高度。从国家战略高度推动“全民阅读”的实现,在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的同时,对以知识生产为中心的出版产业尤其是数字出版产业具有重大的影响。

一、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全民阅读

《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旨在全面了解民众的阅读习惯以及兴趣、偏好还有需求等状况,分析民众阅读与购买图书、杂志以及音像制品还有其它形式的出版物的变化规律以及发展情况。为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相关出版政策提供决策参考[1]。到目前为止,已经组织实施了十三次调查。根据历年来以及最新调查数据,全民阅读情况主要由以下三点值得深思。

1.国民人均阅读量少,图书消费量低,倒逼政府倡导全民阅读。根据多次的国民阅读调查显示,1999年国民图书阅读率达到一度上扬至 60.4%,但此后2005年的数据只有48.7%,2013年的57.8%,而这说明连续十四年来,国民图书阅读率在这期间虽有上升,但是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在政府倡导全民阅读后,图书阅读率下降趋势有所缓和,从2014年的58%上升到2015年的58.4%,上升了0.4个百分点;从阅读的书本数来看,2015年,中国人均纸质图书的阅读量只有4.58本,人均图书阅读不足8本;而例如韩国、法国、日本,尤其是犹太人,2011年时人均图书阅读就达到了64本,从相关数据来看,中国的人均阅读量严重偏低。在图书出版市场上,中国俨然已经是图书出版大国,2016年上半年图书出版总量已达到15多万种,而每年出版图书有40多万种,然而面对如此庞大的出版市场,我们的人均消费仅有其他发达国家的几分之一甚至十几分之一。当今社会是一个知识型社会,知识的效用愈来愈明显,而阅读是知识获取的重要方式。在国内生产和消费严重不对等,国民对阅读越来越抵触的情况下,政府倡导全民阅读显得尤为重要。

2.我国成年国民愈发倾向数字化阅读,尤其是微信阅读增长趋势明显,数字出版产业规模继续扩大。随着电子科学技术的更新和发展,数字化阅读俨然已经成为国民阅读方式的新选择,网络在线阅读、手机阅读、电子阅读器阅读、光盘阅读等的数字化阅读方式接触率达到64.0%,而这一数字在今后还将呈上升趋势。具体而言,2015年,成年国民中51.3%的人选择网络在线阅读方式,还有60.0%的成年国民选择手机阅读,相比较之下选择电子阅读器、Pad(平板电脑)、光盘阅读方式的占比较小,分别为8.8%、11.3%、2.1%;在考察微信这一APP使用情况时发现,2015年成年国民有超过一半的人进行过微信阅读,这个占比达到了51.9%,而在手机阅读接触者中,超过八成的人(87.4%)进行过微信阅读[2],微信阅读趋势增长明显。

各种数字化阅读形式的使用日趋娴熟以及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已经离不开数字阅读,可以预测今后的数字出版产业方兴未艾。

3.倡导全民阅读后,移动阅读成为新的趋势。根据以上我们可以知道,我国国民成人数字化阅读接触率不断上升,在数字化阅读终端里,移动阅读终端的使用成为新的潮流。首先,用户基数庞大,截止2015年12月,中国上网人数已达6.88亿,手机上网人数达 6.2亿,占比高达90.1%,如此庞大的网民基数为移动终端阅读提供了奠定了坚实的读者基础;其次,体验随时随地,移动终端的普及使阅读活动从固定的时间和空间中解放出来,随时随地都能够进行阅读活动;最后全民阅读最终落在在移动阅读上,移动阅读不论是在人员规模上还是在用户体验上都具备绝对优势,移动阅读是全民阅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移动阅读中的数字版权侵权原因探析

版权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出发点就在于通过赋予权力主体其作品的专有权,从而促进人类的发展和进步。关于数字版权的定义,美国出版商协会认为其是:“在数字内容交易过程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技术,工具和处理过程” [3],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作品以数字化的形式出现在网络上,因而产生了版权数字化保护的需要。而政府提倡全民阅读,主要是希望国民能够通过阅读获得更多的知识内容,丰富国民的精神生活,那么以内容生产为核心的出版社则会在优质内容资源的获取上展开激烈的竞争,而这很有可能成为移动数字版权侵权的导火索。与此同时,在移动互联网环境的发展和智能移动阅读终端的普及下,越来越多的数字版权问题也已经成为出版商担心的一个难题。目前移动数字版权侵权屡见不鲜,从现实情况来看,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1.著作权人数字版权概念不清楚,保护意识淡薄。长期以来,传统媒体以及其他作家或出版社等内容提供商的数字版权观念还比较薄弱,其并没有将自身网络作品看成资产,即便是作品在未被允许的情况下大量转发以及刊载的情况下,由于不了解数字版权的概念,最后即使被侵权也完全不知情,具体情况比如在正式签订合同时,数字版权也被标明为出版社所有,但是图书出版之后,出版社在不知会作者的情况下又将数字版权转售给数字出版企业,而作为权利主体的作家只能拿到纸版书的稿费,长此下去会极大地伤害作者创作的积极性。

2.网络内容庞杂,发现数字版权侵权时有时间差。由于网络上信息铺天盖地,作品如果被侵权,当事人很有可能不能够及时发现,那么即使后来为作品正名,但是因为先入为主的影响,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受众,关注度以及影响力都会相对下降,人们永远记得一开始的印入他们脑海的信息,这对于著作权人而言并不公平。

3.移动数字版权侵权代价小,违法成本过低。在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上,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3种方式,通过计算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给予权利人一定的补偿。但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违法所得往往成为权利人达到诉讼目的的拦路虎,原因在于权利人通常无法对损害事实进行举证,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通常情况下也难以量化。因此,法院通常只能根据第三种计算方式,也就是运用法定赔偿条款对赔偿金额做出判决,赔偿金额低下导致权利人提起诉讼的意义微乎其微,对其诉讼维权的积极性也会造成一定的打击[4]。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曾经为被数字出版企业侵权而上诉法院,最后官司虽然赢了,但是才获得几千元赔偿,比维权的费用还高,而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即使维权,失去的远比得到的要多。

移动数字版权侵权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的话,对版权人、出版社甚至是社会风气都会造成不利的影响。首先对版权人而言,他人侵占自己的劳动成果后,自己无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合法补偿;对出版社而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到最后为他人作嫁衣,无法获得应有的版权收入,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如果放任数字版权侵权情况发生的话,不仅会伤害权益人,对于整个社会风气都会造成不好的影响,而这也扭曲了版权设置的初衷。

(责编:石思嘉(实习)、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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