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用户生成内容(UGC)版权保护研究【2】
第三章 用户生成内容侵权案例及侵权判定
第一节 国内外UGC侵权典型案例
一、王源宗摄影素材侵权案——庭前和解
2015年9月,自由摄影师王源宗被网友告知央视《美丽中国乡村行》栏目组使用了他的延时摄影作品《西藏星空》的素材五段。在王源宗打电话去寻求赔偿时,被栏目组自称实习生的工作人员以“就算是央视用了你的素材又怎样”回应,这样的言论引发了广大网友的愤慨,话题迅速占据热搜榜,这条微博阅读量几日间达到200万,转发超过20万,《乡村行》栏目组官方微博第一反应关闭了微博评论,并电话沟通王源宗说不要闹大,拒绝赔偿。
期间王源宗被通知会派公安局调查他是否是诈骗,王源宗提出索赔25000元,声称要坚持维权,然而几天后央视和王源宗都删除了相关微博,从此无果。笔者在微博上联系了王源宗,询问了事情的进展,他明显不想多说。只是说这个世界很现实,最后央视来人跟他私了,并要求他封口。后来从别的渠道了解到,9月12日王源宗在仅90个人的微信群里发布了与央视的和解,“95000(元人民币),领导当面道歉,4个处级以上……”,但并未向网友说明 。
涉及媒体的版权纠纷,以媒体侵权居多,具体采取何种方式解决,取决于纠纷双方的意愿。诉前和解私了虽然符合当事双方的利益,但对打击版权侵权现象, 维护著作权法的法律尊严, 则相对不利。更为重要的是,版权纠纷通过诉讼裁决,可以促进版权保护制度的最终确立。撤诉,满足了诉讼双方利益调和的需要,却由此导致了司法侵权定性的缺席,助长了版权使用者的法律规避行为,导致著作权法对版权侵权行为的监督和对版权人权利保障目的的变相落空。
二、 媒体擅用Twitter图片侵权案——原告胜诉
2010年1月海地大地震当日,为了让世界上更多的人看到海地地震灾情,考比斯图片社签约摄影师丹尼尔·摩尔将13张海地地震照片以个人名义“图片摩尔”的账户名把照片上传到推特,而另一位推特用户桑德罗·苏尔诺很快将照片下载到了自己的网页。很快,法新社、纽约时报等诸多媒体刊发了这些照片,只是他们刊发时的署名却是利桑德罗·苏尔诺,当摩尔找到媒体说明自己才是真实的作者时,法新社认为,在社交网站上贴出的照片不存在版权,以“不正当行使权利”为罪名起诉摩尔。
。而推特图片的用户使用条例中,明文规定任何上传到该网站的照片作者仍有专有权,因此美国联邦法庭认定,法新社等媒体对摄影师丹尼尔·摩尔故意侵权事实成立,并维持原判的120万美元赔偿金额,此外还对侵权者作出了2万元的额外赔偿,作为他们违反《美国千年数据版权法案》的处罚。
从国内外这两个处理结果不同的典型案例来说,不难看出国内UGC用户想要通过法律渠道维权是需要付出很大成本代价的,,而国外对于版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非常大,而且会根据过错原则加重处罚。而两者有一个共同的弊端,就是通过法律渠道维权,都有可能会面临漫长的诉讼期,这期间花费的人力物力时间都非常巨大,这也成为了一个维权人士虽然满腔热血,但仍最后没有坚持打官司的主要原因。
第二节 UGC侵权界定标准讨论
现行国内还没有专门针对网络上UGC著作权的保护法律,所以涉及网络著作权、数字作品著作权、社交网站内容著作权、自媒体著作权等侵权事件都使用《著作权法》及相关条例中作为最终法律依据。前文提到过的中国作为成员国签订的国际版权相关法律条款,一般并不会在国内法庭中成为依据。
本文将综合UGC版权界定标准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这两方面进行讨论。
一、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originality)
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性要件和根本属性,版权保护的前提是作品的独创性,独创性是作品受到版权保护的门槛。
独创性可以拆解为“独”和“创”两个方面,即必须满足两个要件:一是作者或作者群体独立完成,在创作时独立思考;二是作品要具有创造性,包含作者创造性努力,必须体现作者的智慧和个性。
举例来说,使用了拼接功能将多张图片拼在一起,生成这张新的图片并不享有版权,而如果打开PS,将几张图片通过抠图、虚化、滤镜等技巧重新处理组合成一张和谐的整体图片,体现了你的技能和智力,这张图片则拥有了版权。
二、内容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前文提到过的中国《著作权法》通过列举方式列举了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不享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出台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第十六条做出了新的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三、原作者是否同意授权
我国在著作权转让问题上,采取了二元论的做法,将著作权明确地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著作人身权永远属于作者,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著作财产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你想要使用别人具有版权的作品时需要联系著作权人,并征得其同意,如果没有征得对方同意,除了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况之外的行为都将构成侵权。
四、内容是否用作商业谋利
不以盈利为目的是UGC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区别普通转发和商业转发两类行为的标准。“专业性”一词并不是指绝对意义上的“非专业人士”,侧重用户是属于业余爱好者(Amateur),是从出发点和目的来作为关键要件的,出发点是个人表达和兴趣,目的则是非商用。
综合以上几点,只要是具有独创性的通过网络渠道发布的内容都应该受到版权的保护,且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原作者的署名权都应该得到保护,也就是无论何种情况使用他人作品都应该注明出处。
第四章 用户生成内容版权维护的困境及对策
中国的版权环境目前不理想,与版权教育、法律不完善、激励奖惩制度缺失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媒介融合的环境下,中国的版权问题更加突出,2014年由中国版权协会主办的第七届中国版权年会,提出“版权为王”才是大数据时代应有的意识很有现实针对性。
第一节 用户生成内容版权维护的困境
首先用户和传播者版权意识薄弱,用户没有在作品上标明个人水印、防侵权声明、授权转载许可方式等相关保护版权措施的习惯,传播者也没有联系原作者征求版权许可的习惯,并且在出现未经许可的侵权事件时双方也往往选择沉默。
这也必然会导致在传播过程中极易出现孤儿作品或是无法证明原作身份的现象,会给后续使用者联系原作者造成很大的不便,进而导致越来越多的使用者不再注明来源,从源头上造成恶性循环。
其次用户维权成本高,诉讼时间漫长且在被告为企业机构等时用户还会面临私下和舆论的压力,往往会选择屈服。而负责取证的原告方又会因为UGC作品本身的隐蔽性、匿名性、根源模糊的特点面临着取证困难的困境。
最后在技术层面上,国内猖獗的盗版技术给自上到下和自下到上的维权都带来不小的挑战,例如自动复刻与截取,在包括酷6、爆米花网等大型UGC网站上一直屡见不鲜。
第二节 用户生成内容版权维护的对策
一、推进法律规制的完善
首先要完善著作权法的术语概念,采用概括法与列举法并行的定义方式,尽量消除因定义不明所带来的模糊地带,尤其针对网络环境下出现的作品新形式进行列举,针对特殊形式的作品提出适用性的处理方案。
其次要加快立法进程,完善案例解释,增强执法力度,加大处罚力度。针对UGC用户被机构公司侵权时所普遍遇到的人身威胁、沉默应对的情况,可以建立审查投诉制度,用户如果受到不平等的“劝服”可以保留录音、文档等证据向相关平台进行投诉,并在机关平台上予以通告警示。
最后要确立第三方代理机构的有效地位,增加司法救助。例如凤凰知识产权等都可以为用户提供维权的帮助,包括公证、举证、找律师,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了孤立无援的被侵权者,同时第三方机构还可以用项目的名义将同类侵权者召集到一起,集中资源高效办事。
二、加强UGC平台的版权保护
首先在显著位置声明版权保护。2007年,包括CBS、Fox、Sony在内的主要版权人和MySpace等UGC平台会谈后提出“UGC内容的若干原则”15条。其中就提到“UGC平台应在显著位置标明鼓励用户尊重知识产权,禁止用户上传侵权内容”。此原则关键词便是“显著位置”,很多侵权现象的发生源于根源上原作者并未给作品足够的保护,所以才导致传播时不受限制。
其次加强版权技术的过滤。自动识别内容中的侵权内容。利用关键词、md5码、头文件识别、数字指纹识别、抽帧识别等技术手段继续完善云盘UGC内容版权过滤系统,利用视(音)频指纹技术,建立海量音视频指纹库实现雷同检测;针对UGC用户应该开放网络版权登记,将应该列为原创名单的作品进行登记,建立特征样本;推广自动添加数字水印技术,在原始数据中嵌入不可见的版权信息,来保证该数据信息的所有权,被再上传时会被提醒侵权。
三、加强全民版权意识
从教育入手,开设相关法制选修课程,加大知识产权日等法制日时的宣传力度,培养公民从小养成杜绝盗版、重视版权的意识。
从社会版权环境着手,严厉打击盗版山寨作品。同时要限制原版作品价格过高,保证合理价格,让用户不会因为贪图便宜而去购买盗版产品。
从技术手段入手,用户应学习数字签名技术,创建完作品,第一时间加盖“时间戳”(timestamp),可以有效的证明其是作品的首创者。尽量使用复制相对困难的形式发表作品,比如长微博转为不可复制的图片,避免上传原图文件,视频则在视频中加入原创声明,保留带有版权保护格式的原RMVB格式文件,作为原创的证明。
四、 普及法律维权手段
1.版权作品登记注册
原创作品在出品的第一时间,就应该在国家版权局旗下相关单位、草根版权保护中心或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进行注册和登记。
草根版权保护中心和大众版权保护平台都能够使用户上传的文档作品、图像作品嵌入不可篡改的DNA属性,并对用户作品原本的独特基因和自助保留属性内容进行固化,并以此为用户免费提供具备法律举证效力的版权保护认证书。
2.详读平台服务协议
上传到UGC平台时用户应仔细阅读服务协议,了解平台方认为上传内容后自动享有的权利,判断上传到此平台后著作权所属权利是否仍为自己所有,如果有第三方从平台获取自己的内容是否会被定义为侵权。现在在国内通过UGC平台发生的侵权诉讼案件里,UGC平台的上传服务协议具有关键的作用。
结 论
UGC版权保护的根本目的是维护草根著作权的权利,鼓励全民原创,发掘优秀人才,丰富文化传播的种类和内涵。在新媒体时代,建立在信息技术服务上的互联网,与建立在互联网技术上的UGC的兴起,其版权保护领域很多问题必然离不开技术的帮助。数字化和云计算,以及强大的数据库、进步的科学技术能够实现人工无法实现的规模处理;另一方面,技术的发展又能作为政策的辅助工具,而政策的实施则需要依靠执行的力度和全民的重视。
因此,UGC的版权保护问题,应该由从上到下共同努力,通过保护UGC生产者的版权利益,激励用户创作,提高优质UGC的比重,打造具有UGC特色的内容生态圈,将庞杂多样的UGC内容进行更好的整合和传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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