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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用户生成内容(UGC)版权保护研究

王博文
2017年01月10日10:19 | 来源:人民网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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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Web2.0时代带来了数字化新媒体形态的崛起,也滋养了广泛的用户生成内容(UGC),在这样一个重视交互性和即时性的网络环境中,UGC作为个人表达和创作的形式给社会文化、艺术、科学各个方面都带来了充满活力的改变。而伴随着UGC的迅速发展,各类问题也逐渐凸现出来,其中尤为突出的是UGC用户版权问题,而这一问题却未受到公众和法律界的特别关注及系统研究,学术界的研究也绝大多数集中在UGC内容侵犯PGC或其他传统版权作品的领域。本文结合新闻传播学和法学的知识,通过对UGC概念分类讨论,确定何为UGC;通过对国内外有关版权法的研究,讨论UGC中何种作品享受版权保护;通过对UGC平台的相关研究,判断平台方在UGC遭受侵权时承担的责任和角色;通过对UGC用户遭受侵权的不同案例分析,探讨UGC用户维权的困难之处。最后借鉴国外法律和先进技术,结合中国国情,探讨UGC用户维权的渠道和方法,为促进UGC的创作发展提供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措施。

关键词:用户生成内容 版权保护 网络著作权 

绪论

一、研究背景

自从2005年世界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OECD)将UGC这个概念带入大众的视野,关于其概念与判定的研讨争论就没有停止。进入新媒体时代以来,越来越多的网络平台依靠UGC盈利和吸引用户,而使用过程中的版权问题对现行的法律规制带来了很多新挑战。网络中不乏优秀合法的用户原创内容,却时常因为其版权界定的模糊和作者、传播者版权意识的薄弱而遭到侵权。随着UGC侵权问题的增多,以及用户版权意识的增强,如何保护合法的UGC版权,已经成为今后互联网领域亟待探讨的话题。

二、研究意义

版权 问题是用户生成内容发展中遇到的瓶颈性难题,呈现出逐年严重化的趋势。微信公众平台的原创图文、图片、视频类内容侵权现象尤其严重。关于互联网中用户原创内容版权的法律规制还处于泛概念化阶段,也并没有提出针对UGC内容的版权保护专门条例。何种UGC 受到法律保护,UGC版权保护重点和难点问题在何处,拥有原创内容版权的用户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些都将成为日后研究的重要课题。

在自媒体盛行的网络时代,普通民众的话语权得到提升,个体意识在自由度极高的话语场中不断得到强化,以人为中心、以关系为纽带的媒介文化逐渐成型,小众文化借助大规模的连接、参与和协作向大众化演进,人们被戏剧性的联系在一起,全民共享的参与式文化盛行。而在这过程中,对智力成果版权的认定和保护无疑会成为鼓励更多优秀UGC内容生产者创作的重要保障,网络时代侵权事件的多发也势必会影响UGC内容生产者的积极性。

三、文献综述

版权(copyright),概念来源于英美法系,着重强调作品的可复制权,而中国参照大陆法系使用了著作权(author’s right)一词,侧重作者的人身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者之间的界限日渐模糊,且本文侧重点不在于此,为得到更丰富的论证,故不作区分。

2013年全国共有1388件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争议的民事判决书公开(《2013年中国网络版权年度报告》),UGC遭受侵权的问题已经刻不容缓。对比国内外的关键词文献搜索数据,可见UGC在国内研究仍相对较少,关于其版权保护的研究文献更是近乎于无,且内容仍集中在“UGC导致侵权”的领域,而国外则注意到了使用UGC时对用户版权利益的维护,和“合理使用”(fair use)问题。

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什么是著作权(版权)》,国家版权局)。我国版权法最通用的作品版权判别原则是:一、具有独创性;二、具有可复制性。显而易见的是,UGC传播本身就是建立在互联网的基础上,除了用户设置私密限制的内容,必然都具有可复制性。

综合上述条例可见,虽然没有明确针对UGC保护的法律规制,但从版权认定的标准出发,UGC的版权利益并没有因为其特殊的性质和传播方式而得到削弱,这也为UGC用户维权时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一章 用户生成内容类型及运营平台

第一节 用户生成内容的概念及分类

用户生成内容(User-generated,UGC)也可以表述为用户创造内容或者消费者生成媒体,此概念通常与同样基于网络平台创作的专业生产内容(Professionally-Generated Content,PGC)相对。

用户生成内容这一术语最早是由网络出版和新媒体出版界在2005年提出,200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报告中才对UGC首次有了一个比较规范的定义:由业余人士通过非专业渠道制作的、包含一定的创作性劳动并在网络上公开可用的内容。此定义是现在为止关于UGC最具权威性的概括,所以本文关于UGC的判定也将采用此标准。

一、用户生成内容的特征

1、发布平台:在网络上发布的可公开获取的内容

判定是否为UGC的第一个标准即为公开,且发布方式通过网络。如像邮件、短信、微信、微博私信等点对点之间传播内容的形式即可被排除在外。而诸如发布有私密限制的 “仅自己可见”、“仅好友可见”的半公开微博或状态也不属于UGC的范围。

2、内容价值:包含一定量的创造性努力

这意味着无论是包含创作性努力的第一手原创作品,还是在他人第一手原创作品的基础上加入自己创作性努力从而变成新作品的二次演绎作品都被包含其中。关键因素是作者要在作品加入自己的价值,体现创造性的劳动成果。

3、创作途径:出于非商业性目的通过非专业化方式创造

UGC是通过非专业途径和方式制作的,通常制作的语境并没有专业机构的限制或是对商业市场的考量,通常由非专业人士制作。他们制作的推动力不是来源于对收益和报酬的索求,而是为了实现与同龄人交流、组建兴趣圈子、传播声誉或恶名、表达自己想法的欲望。

二、用户生成内容的类型

目前,对于UGC的分类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根据OECD的研究,相当数量的UGC都是依赖于提供在线空间和内容获取的主机服务网站而存在。因此,在通常情况下,UGC的类型也是跟具体的UGC发布平台相对应,OECD把UGC大致分为以下八类:文本、小说和诗歌;照片和图像;音乐和音频;视频和电影;公民新闻;教育性内容;移动内容;虚拟内容。

第二节 用户生成内容传播平台

一、UGC传播平台的分类

OECD报告中将UGC的传播平台基于网络服务技术而分成八类,虽能最大限度的保证覆盖面但不易理解,于是本文结合其他资料以及报告内容将UGC平台按照内容和用途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知识分享网站。用户可以通过此类平台查询想获得的知识,也可以参与修改和更新词条及标签使其不断的完善。如维基百科、百度百科、互动百科等。

文件云存储平台。用户将数码格式的文件上传到此类平台,其他用户可通过搜索或者点入分享链接的方式进行下载,作为资源的储存、共享、备份,往往体现群对群(P2P,Peer to Peer)的分享方式。

聚合类网站。汇聚网络内容的链接,并对他们设定标签、进行评定或是其他聚合的行为。包括没有职业网站编辑权取决于用户兴趣、依靠用户关注度排序事件价值和发起投票的掘客类网站,包括各类聚合网站等。

视频、图像分享网站。用户将视频文件、照片图像文件上传到网站,其他用户可以点击观看、评论、转发。

教育性内容分享平台。不同于知识分享网站全部由用户创建修改的特点,教育性内容分享平台主要包含较为专业人士出于学识分享和教育的目的而上传,普通用户出于学习等其他需求而下载分享的平台。

社区论坛。用户往往因为某一主题或同一兴趣而群体性聚集并互相交流分享内容的平台,也包括用户观点表达和分享的问答、点评类平台。

博客。博客是一种表达个人思想以日志形式记录的方式,并结合了网络链接、其他形式的内容,按照发布时间的倒序排列。像此类个人日志空间的平台都可归为博客。

播客。“播客”即英文的Podcast 或Podcasting,指的是一种在互联网上发布文件、允许用户订阅节目并自动接收新文件的方法,或者用这种方法制作的电台节目。

社交平台。社交平台是旨在帮助人们建立社会性网络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主要帮助人们建立、反映、以及维系社会关系,是真实世界里人的社交互动需求延伸到网络上的产物,往往以熟人关系或共同兴趣关系的人为基础,并逐步增添陌生好友。

第二章 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规制及约定

第一节 国内外有关UGC版权的法律规定

一、中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条例

《著作权法》中将保护的作品分为九大类,且对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合法使用的规定按照程度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以下情况下使用,可以不征得作者同意,但要指明作者名称和作品名称,并支付报酬;以下情况下使用,不仅要指明作者名称和作品名称,还要征得作者同意,并支付报酬。

2016年3月10日施行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指出:“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即所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出版物不会因为其无形的特点而受到版权的忽视。

二、国际与版权相关法律条例

1995年对中国生效的《世界版权公约》中第22条规定“无论何种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就应当予以保护”。其中“无论何种形式”的这一描述是在所有国内外法律法规中最大范围的表达,充分体现了国际上对于版权的重视,这其中当然也涵盖了基于互联网形式表达的UGC的版权。

1992年对中国生效的《伯尔尼公约》中确立了版权的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自诞生起自动受到版权保护”,这一规定使得版权作品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平等的权利,防止不法分子钻空,同时也给了大量版权意识薄弱无登记意识的作者一个维权的根据。

国际与版权相关的法律条例中还提出了一个补充概念,孤儿作品(orphan works)。孤儿作品指的是享有版权,但很难、甚至不能找到其版权主体的作品。在互联网环境中便充斥着大量的孤儿作品,因为有效信息逐渐递减的矩阵传播导致要寻找原创作者非常困难,当孤儿作品权利人复出并主张权利时,使用者虽可免除侵权责任,却应向权利人支付数额合理的使用费。

第二节 UGC平台用户版权约定

一、CC知识共享协议

“CC”(creative commons)在2001年由斯坦福大学提出,直译为“创造共用”,还存在“创意共享”、“知识共享”等。

传统的著作权通常为两种极端,一端是“保留所有权利”,另一端则是“不保留任何权利”。知识共享则试图在两者中间广大的灰色地带保有弹性,使得创作者可以“保留部分权利”。

CC 协议共有四个授权项目,分别是“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相同方式共享”。确定了六种组合方式,从最严格限制的“署名-非商业使用-禁止演绎”开始,以要求权利最少的“署名”结束。创作者可自由选择其所需授权组合,据此,受众就可以明确其在使用该作品时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版权与免责声明

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关于侵权的免责条款引用了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著名的“避风港原则” ,实质上是给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特殊保护,即网络服务商对网民上传到网络的信息没有事先审查的义务,原则上不为网民的侵权行为负责,如果没有及时删除信息断开链接保护权利人权益,才会承担连带责任。

理论上UGC分享网站的用户量和流量都非常巨大,只依靠人工审查是很难覆盖全面的,所以一定会有侵权盗版的事情发生,此时UGC平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就会根据你上传内容之前点击同意的协议来认定。

(责编:温静、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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